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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王方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5:50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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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王方顺


【案情】
原告:何晗,女,农民,住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
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诉称,其丈夫李德民是外地人,她们结婚登记后二人户口均落户在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多次向村委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被告一直借故不给划分宅基地。因为没有住房,一直没有举行婚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村委会经慎重研究,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依据是《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根据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给男的,不分给女的。
【审判】
原告于2001年第一次起诉时,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村委会为其划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于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原告作出明确的答复,被告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何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集体讨论,被告根据讨论情况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决议: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原告又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的申请,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其划分宅基地的法定职责。经市中院指定管辖,利津法院又判决被告在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告依然在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了“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的决定,也就是不给原告安排宅基地。
【评析】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各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原告追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奋斗走到了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通过审判解决。但司法不能干涉行政,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令村委会给原告分宅基地,只能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了对原告不分宅基地的决定。被告认为不给原告分宅基地依据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一起简单的要求村委会分宅基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审判在保护男女平等原则上陷入了困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良状况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我国宪法严重的不良被动性造成的。我国宪法应从“后卫法”走向“前卫法”,必须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一、宪法的不良被动性导致其权威地位的降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规定来制定,内容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国家,宪法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的行为首先得符合宪法,才能是合法的。但是,正是由于宪法被赋予最高的地位,在实践中其作用只能成为“法律的法律”,而难以成为处理具体问题的依据。宪法由于其原则性过强,不像其他法律那样具有针对性,导致宪法一般不对具体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衡量。在实践中,宪法处于远离司法前沿的大后方,成为一种“后卫法”,处于一种不良被动状态,这使人们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宪法的忽略,从而导致宪法权威地位的降低。正如此案中,被告召开村民大会经过讨论决定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原告只是想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而没有引用宪法论证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如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变被动为主动,从“后卫法”变为“前卫法”,积极走到处理问题的前沿阵地,大胆审视各种行为和规定是否符合宪法。
二、宪法的非司法化容易导致审判走向困境
据统计,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共18项,但在具体法律中涉及到的只有9项,其余的则没有相应的法律具体规定。在具体立法不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如果不引用宪法,容易导致审判走向困境。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琦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大部分司法人员在判决书中不想、也不敢轻易援引宪法规定。同时,具体的法律也抵制宪法的适用,真正实现“宪法的司法化”还有很大困难。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行政审判中明确把宪法的适用排除在外。但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结果,有时存在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情况。此案中,根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原告何晗作为被告的一村民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既然其他人能分得宅基地,被告也应给原告分宅基地。虽然原告反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是被告仍然不给原告分宅基地,在此司法审判显现出其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无力,陷入了困境。作为一名公民,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被告对其做法也振振有辞,有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第十九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的结果是宅基地“分男不分女”,被告作出“分男不分女”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但却也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审判不能干涉行政,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直接判令被告给原告分宅基地,只能判决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在行政审判中不能适用宪法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的不良被动性和非司法化。
三、解决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不应排斥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应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应法律,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新机制。在司法活动中,首先要考虑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要审查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在判决中,首先考虑要引用的条文是宪法,其次再引用其他法律。
(二)建立司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制
在司法活动中,建立起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当发现处理具体问题所要引用的法律与适用宪法会出现不同结果时,要拒绝适用低层次的法律或法规,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理由作出判决。如在此案中,被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实行自治,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作出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决定,这时司法机关就不能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直接适用宪法判令被告履行分给原告宅基地的义务。有关修宪条款应赋予司法机关跨越不能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实体义务这道门槛的权利,这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根本出路。这不是司法权干涉行政权的问题,而是确保宪法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所必要的。
(三)建立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是否合宪相分离制度
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才有效,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审查操作规程,形成职责不清局面。由谁去负责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违宪时如何处理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宪法、法律都是由同一部门制定的,真正实现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纠正确实有一定难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新机制,当发现有关规定违背宪法原则时,及时提交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确保法律、法规能够合乎宪法规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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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0号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县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而牺牲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宜单位推荐,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和县级、市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宜昌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邀请市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完善市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市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市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为其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市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市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及时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第四章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参与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六)依法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进行,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失业、离退休、死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原申报单位应当书面向市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市劳动模范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市(州)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市劳动模范,纳入市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发布的《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废止。


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管理国家外汇的主管机关。除制定各种外汇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外,还统管国家外汇资金,并办理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外汇移存、提取等业务。为了正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国家外汇资金收付及业务活动情况。为管好外汇资金提供正确的
依据,特制定会计核算及业务处理办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均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分局只办理外汇移存、提取业务及其资金划拨及为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所有的外汇资金集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拨和管理。分局外汇业务项下的损益,年终一律划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纳入国家盈
亏核算。分局的营业税、印花税可在当地交纳,如有其它纳税事项,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办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分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在执行中有问题应及时反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4.各种会计报表,各分局除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报送人行外,还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5.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局均实行外汇分帐制。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收付,可分别以原币进行核算。
6.本局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簿记的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科目为主。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利益的发生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7.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本局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8.本局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本局的会计工作,必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履行其职责、正确核算和监督各项业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10.本局的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建立保管登记簿,不得外借,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丢失、霉烂、损坏。保管年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1.各种密押、印鉴和重要的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应锁入保险柜内。各种重要凭证亦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登记簿。
12.各种会计核算,应根据工作情况和会计人员条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确定每一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会计科目一览表
-----------------------------------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 资 产 类 | | 损 益 类 |
|----|-----------|----|-----------|
|101 |存放境外银行 |401 | 营业收入 |
|----|-----------|----|-----------|
|102 |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 | (1)利息收入 |
|----|-----------|----|-----------|
|103 |存放境内银行 | | (2)手续费收入 |
|----|-----------|----|-----------|
|104 |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 | (3)其他收入 |
|----|-----------|----|-----------|
|105 |应收及暂付款 | | (4)掉期买卖收益 |
|----|-----------|----|-----------|
|106 |应收远期外汇 | | (5)证券收益 |
|----|-----------|----|-----------|
|107 |有价证券 |402 | 外汇买卖收益 |
|----|-----------|----|-----------|
|108 |应收抵押外汇 |403 | 自营外汇买卖收益 |
|----|-----------|----|-----------|
|109 |应收利息 |404 | 外汇套汇收益 |
|----|-----------|----|-----------|
| | |405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406 | 期权买卖收益 |
|----|-----------|----|-----------|
| | | | (1)期权汇差收益 |
|----|-----------|----|-----------|
| | | | (2)期权费收益 |
|----|-----------|----|-----------|
| | |410 | 营业支出 |
|----|-----------|----|-----------|
| | | | (1)利息支出 |
|----|-----------|----|-----------|
| 负 债 类 | | (2)手续费支出 |
|----|-----------|----|-----------|
|201 |金融机构存款 | | (3)掉期买卖亏损 |
|----|-----------|----|-----------|
|202 |侨外资银行存款 | | (4)证券亏损 |
-----------------------------------

续表
-----------------------------------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203 |应付及暂收款 | | (5)邮电及汇费支出|
|----|-----------|----|-----------|
|204 |应付远期外汇 | | (6)其他支出 |
|----|-----------|----|-----------|
|205 |售金外汇储备 |411 | 外汇买卖亏损 |
|----|-----------|----|-----------|
|206 |境外借款 |412 | 自营外汇买卖亏损 |
|----|-----------|----|-----------|
|207 |境内借款 |413 | 外汇套汇亏损 |
|----|-----------|----|-----------|
|208 |应付抵押外汇 |414 | 业务费用 |
|----|-----------|----|-----------|
|209 |待结抵押外汇 |41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210 |结算手续费留存 |416 | 期权买卖亏损 |
|----|-----------|----|-----------|
|211 |存入存款准备金 |414 | 业务费用 |
|----|-----------|----|-----------|
|212 |存入存款备用金 |41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213 |应付利息 |416 | 期权买卖亏损 |
|----|-----------|----|-----------|
| 资产负债共同类 | | (1)期权汇差亏损 |
|----|-----------|----|-----------|
|301 |总分局来往 | | (2)期权费支出 |
|----|-----------|----|-----------|
|302 |行局往来 |417 | 税款支出 |
|----|-----------|----|-----------|
|303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 | (1)营业税 |
|----|-----------|----|-----------|
|304 |外汇买卖 | | (2)印花税 |
|----|-----------|----|-----------|
|305 |自营外汇买卖 | | |
|----|-----------|----|-----------|
|306 |外汇套汇 | | |
|----|-----------|----|-----------|
|307 |自营外汇买卖累积盈亏 | | |
|----|-----------|----|-----------|
|308 |国家外汇累积盈亏 |419 | 年终损益 |
-----------------------------------
二、会计科目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会计科目,是根据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便于反映、分析和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及其经营成果而设置的。是对各项业务性质的分类、归纳和汇总,反映了各项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是对各项经济业务内容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每个会计科目所反
映的经济内容,既有严格的界限、又有科学的联系,不能互相混淆。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各会计科目按分类编列科目代号。会计科目下按需要设置帐户和子目。为了控制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可根据业务需要另设置表外科目,以加强管理,但不列入资金平衡表内。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业务发生记收入,
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
三、会计科目及说明
资产类
101存放境外银行——凡本局存放在境外银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项下的一切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凡本局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103存放境内银行——凡存放在境内银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项下的一切资产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行别分设帐户。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凡存放在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行别分设帐户。
105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临时垫款,用此科目核算。
106应收远期外汇——凡与境外成交的买入远期外汇,到期应收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107有价证券——凡在国际市场购入债券、股票、国库券等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108应收抵押外汇——分局办理的抵押外汇,将外汇上划总局时,用此科目核算。
109应收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利息,用此科目核算。计算应收利息时借此科目,次年按规定日期收取利息时贷此科目。
负债类
201金融机构存款——凡金融机构在我局开立的本外币存款帐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帐户。
202侨外资银行存款——凡侨外资银行在我局开立的本外币帐户项下资金的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侨外资银行分设帐户。
203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临时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204应付远期外汇——凡与境外成交卖出的远期外汇、到期应付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05售金外汇储备——凡国家出售黄金收入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06境外借款——凡从境外银行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207境内借款——凡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金融机构分设帐户。
208应付抵押外汇——凡客户以外汇抵押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当收到外汇资金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分局以企业分设帐户。
209待结抵押外汇——凡分局上交总局的客户到期不赎回的抵押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10结算手续费留存——凡办理外汇移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留存部分,用此科目核算。
211存入存款准备金——凡金融机构在我局开立的存款准备金帐户下的外汇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帐户。
212存入存款备用金——凡外资银行在我局开立的存款备用金帐户下的外汇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资银行分设帐户。
213应付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利息,用此科目核算。计算应收利息时贷此科目,次年按规定日期收取利息时借此科目。
资产负债共同类
301总分局往来——凡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分局间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局分设帐户。
302行局往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人民银行之间人民币资金的划拨,用此科目核算。
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国家外汇买卖人民币资金应收应付差额,每日向人民银行划转时,用此科目核算。
304外汇买卖——凡按规定金融机构及专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买卖外汇时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时,本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人民币金额反映在借方,卖出外汇时。本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贷方。本科目人民币借、贷方余
额,反映国家外汇头寸多空情况。
305自营外汇买卖——凡属经营性的在国际市场上用一种外币套另一种外币时,用此科目核算。
306外汇套汇——凡经营国家外汇,调整货币头寸,用一种货币套另一种货币时,用此科目核算。
307自营外汇累积盈亏——凡经营自营外汇买卖,历年盈亏转入本科目核算。
308国家外汇累积盈亏——凡经营国家外汇,历年的盈亏转入本科目核算。
损益类
401营业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分设下列帐户:
1.利息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手续费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办理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其他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4.掉期买卖收益——凡经营掉期外汇买卖的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5.证券收益——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的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402外汇买卖收益——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3自营外汇买卖收益——凡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4外汇套汇收益——凡经营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凡存放境内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本外币资金的利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406期权买卖收益——凡经营期权买卖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卖出期权收取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0营业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支出,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分设下列帐户:
1.利息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在境外的资金往来中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手续费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办理各项业务支出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掉期买卖亏损——凡经营掉期业务,发生的汇价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4.证券亏损——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发生的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5.邮电及汇费支出——凡办理国家外汇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汇费等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6.其他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其他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411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2自营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3外汇套汇亏损——凡经营国家外汇,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4业务费用——凡经营国家外汇,所需购置的业务书刊资料、电讯设备等费用,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设下列分户:
1.业务书刊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订购的书刊、资料等,用此帐户核算。
2.电讯设备购置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购置的电讯设备、办公设备等,用此帐户核算。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凡境内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存入本局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416期权买卖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汇差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支出——凡经营期权业务,买入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7税款支出——凡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各种税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各种附加税,用此帐户核算。
2.印花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419年终损益——本局办理年终决算时,按规定将各损益科目下各帐户年终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本局在本年度内办理各项业务的经营成果。

第三章 外汇移存和提取的核算手续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国家外汇资金的管理,除中国银行外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侨外资银行(下称移存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卖给国家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必须按国家外汇牌价售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可向国家购买的贸
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牌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买汇。
2.移存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买汇和卖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外币帐户进行清算,也可通过移存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进行清算。
3.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外汇移存和提取暂以9种货币为限,即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港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9种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仍由中国银行办理移存和提取(附货币简表)。
4.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中的解付外汇、提取外币现钞或外汇券,仍由中国银行办理。
5.移存行必须在业务发生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按币别一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移存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按业务发生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向移存行结付人民币资金。
6.移存行必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2点30分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提取,并按提取日当天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提取手续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交付人民币资金,外汇资金次日拨付到移存行在境外的帐户。
7.为保证支付,移存行应提前三个营业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各种货币提取计划。
8.移存行为办理外汇移存,调拨头寸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移存行负担。
9.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在境外代理行帐户入帐起息日迟于移存日而迟收资金时,应按总局每月通知的利率向移存行计收利息。
10.办理移存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用于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的人民币资金划拨。
常用货币简表(见下页)
二、办理移存的处理手续
1.移存行办理移存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电汇证实书。移存行在业务发生日应移存的外汇,必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美 元 | US $ (USD) |1元=100分 |01|≠ |
|------|-------------|-----------|--|--|
| 英 镑 | P (GBP) |1英镑=100便士 |02|≠ |
|------|-------------|-----------|--|--|
| 港 元 | HK $ (HKD) |1元=100分 |03|≠ |
|------|-------------|-----------|--|--|
| 德国马克 | DM (DEM) |1马克=100芬尼 |04|≠ |
|------|-------------|-----------|--|--|
| 澳 元 | A $ (AUD) |1元=100分 |05|≠ |
|------|-------------|-----------|--|--|
| 法国法郎 | FF (FRF) |1法郎=100分 |06|≠ |
|------|-------------|-----------|--|--|
| 日 元 | J¥ $ (JPY)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07|≠ |
|------|-------------|-----------|--|--|
| 加 元 | CAN $ (CAD) |1元=100分 |08|≠ |
----------------------------------------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丹麦克郎 | DKV (DKK) |1克郎=100欧尔 |09| |
|------|-------------|-----------|--|--|
| 瑞士法郎 | SF (CHF) |1法郎=100分 |10|≠ |
|------|-------------|-----------|--|--|
| 新加坡元 | S $ (SGD) |1元=100分 |11| |
|------|-------------|-----------|--|--|
| 荷兰盾 | FLS (NLG) |1盾=100分 |12| |
|------|-------------|-----------|--|--|
| 瑞典克郎 | SKR (SEK) |1克郎=100欧尔 |13| |
|------|-------------|-----------|--|--|
| 挪威克郎 | NKV (NOK) |1克郎=100欧尔 |14| |
|------|-------------|-----------|--|--|
| 奥地利先令| ASCH (ATS) |1先令=100格罗申 |15| |
|------|-------------|-----------|--|--|
| 比利时法郎| BF (BFF)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6| |
----------------------------------------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意大利里拉| UT (ILT)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7| |
|------|-------------|-----------|--|--|
| 马来西亚币| MS (MYR) |1元=100分 |18|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1元=100分 |99| |
----------------------------------------
注:有≠为目前移存币种
须在营业结束后一次向境外代理行发电,将外汇移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境外代理行帐户(一笔移存只能一次入帐)。电报内容应注明解入外管局代理行名称、币别、金额、起息日和移存编号。移存电汇证实书必须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移存行如使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外汇存款办理移存时,应填写存款支取凭证,以代替电汇证实书和电抄。
(2)移存日报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需逐笔填写并加盖公章。填写次序:先贸易外汇收入,后非贸易外汇收入,非贸易收入需逐笔列明外汇收入的性质。
(3)摘数单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将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统计编号、分企业、分币别填写合计数。
(4)人民币解款单。按移存外汇应得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2.移存行用境外帐户资金办理移存时的处理手续。
分局经办人员接到移存行送来的移存日报、电汇证实书、摘数单和解款单,应审核移存日报上的币别、金额与电汇证实书、摘数单上所填的是否相符,证实书上的代理行帐户,起息日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经核对无误,根据上一营业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计算出人民币金额,与解款
单核对相符后,填制一式三联“买入外汇计数单”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第三联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另套写一式三联待核转外汇传票,第一联待核转户借方传票,第二联待核转户贷方传票,第三联待核转户的卡片帐。第二、三联与电汇证实书一起专夹
保管。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外币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外币)
贷:304外汇买卖(外币)
另填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与第三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302行局往来——分行户人民币
特种转帐人民币借方传票与解款单均加盖业务章后送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将人民币划转各金融机构。
待接到境外代理行已贷记报单,抽出第二联待核转传票与电汇证实书核对无误,转销待核转户,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户(外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币待核转户(外币)
分局办理的移存业务,一般不通知境外代理行收汇,如境外代理行要求大额收汇应发电通知时,则以电传通知。
通知收汇的电文格式:
TO×××(境外代理行名称、地点)
FROM×××(发报局名称、地点)
DATE:
you will receive from××(移存行的境外代理行)×××(货币及金额)vaiue×××(起息日)please credit ouraccount NO×××order×××(移存行名称)。
3.移存行在分局的外币存款帐户内提取存款办理移存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接到移存行送来的移存日报和二联外汇支款凭证、人民币解款单后,对所填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三联买入外汇计数单和人民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第一联支款凭证盖业务章后作支付外汇的回单,第二联支款凭证代借方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
分录:
借202侨外资银行存款——××行××币
(或201金融机构存款——××行××币)
贷304外汇买卖——××币
同时将第三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与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办理人民币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与解款单均加盖业务章后送人行业务部门划转人民币资金,
三、各移存行办理提取外汇的处理手续。
1.移存行办理外汇提取时应提供下列凭证:
(1)外汇额度支用凭单。移存行进口开证项下的对外付汇,应凭“进口开证用汇额度单”填制“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额度管理科审查盖章后,凭“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办理买汇。无证托收回以汇款方式等直接对外付汇的,应凭额度管理科审查盖章的
“外汇额度支用单”办理买汇。归还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或非贸易项下用汇,凭人民银行有关批汇凭证买汇。
(2)人民币支票或人民币进帐单入帐通知,
(3)提取日报一式两份。按用汇企业分别逐笔填写。
(4)摘数单一式两份。按统计编号分币别并笔填写。
(5)外汇送金簿或电汇申请书。按提取金额一次划出。
2.移存行提取外汇时,应持有“进口开证用汇额度单”和“外贸公司确认付汇证明”连同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后的“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和金融机构签发按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结汇的人民币支票办理提取。
经办人员接到上述证明和人民币支票,经审查无误,将人民币与结汇(中间价加1.25‰)金额相符套写一式五联卖出外汇凭证:
第一联 留成待人民币款项收妥后划转外汇。
第二联 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第三联 行局往来人民币借方传票。
第四联 外汇买卖人民币贷方传票。
第五联 统计卡。
待人民币款项收妥后根据移存行要求提取的币别、金额、指定的收款银行,以电传通知境外帐户行,将外汇拨交移存行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小额的可填制“贷记报单”寄境外帐户行“请借记”我帐户,并划转移存行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
以电传通知付款的电文格式:
TO×××(境外行名称、地点)
FROM×××(发报局名称、地点)
DATE:
Test debit our account and pay (or by cable)×××(货币及金额)Value×××(起息日)To×××(移存行的境外帐户行)for account of×××(移存行名称及帐号)。
另填制一式三联待核转传票和二联手续费凭证。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和第三联卡片帐与贷记报单核销联专夹保管,待收到境外“回头报单”后进行核销。
第二联待核转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币(外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币(外
币)
第三联行局往来凭证与第四联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收费凭证的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贷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401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一联收费凭证作支款通知交金融机构。
待接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回头报单”,抽出专夹保管凭证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与销帐联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币
3.移存行要求将提取的外汇存入在分局开立的存款帐户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在接到付汇日报,对所填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一式五联卖出外汇凭证和二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第一联代移存行收入传票,第二联代收帐回单)。二联手续费收入凭证。
第二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与第一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币
贷202侨外资银行存款——××币
(或201金融机构存款——××币)
人民币的帐务处理与上述提取相同。
四、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的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将当日“外汇买卖”人民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双方合计数轧差,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即买汇大于用汇),应向人民银行划转已支付的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填写四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两联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贷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转帐后“行局往来”科目余额为“0”,另两联特种转帐传票送人行业务部门。
如“外汇买卖”人民币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则会计分录相反。
五、年度“外汇买卖”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两科目上划总局处理手续。
每年12月初,将11月末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与人民银行业务部“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双方余额一致,共同签证后分局将“外汇买卖”人民币、“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全数上划总局。“外汇买卖”的外币余额通过
“总分局往来”上划总局。人行业务部将“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分局户”的余额上划总行营业部。如“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是贷方余额,“外汇买卖”人民币户是借方余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借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贷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同时签发总分局往来贷方报单结转“外汇买卖”外币户,如外汇买卖外币户是贷方余额,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外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外币
如“外汇买卖”外币户科目是借方余额,其分录相反。
六、侨外资银行缴存和提取待解付外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1)缴存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开户时存入的手续,但分局应另设侨外资银行待解付外汇款不计息帐户。
(2)支取得解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接到二联支款凭证(或送金簿)第一联支款凭证作借方传票记侨外资银行存款户款,第二联加盖公章后交移存行向中行办理解付。另根据解付头寸的金额大小,以电传或填制“贷记报单”寄境外帐户行“请借记”我帐户。将外汇头寸划转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帐户。其会计分录:

借:侨外资银行存款——××行××币户
贷: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

第四章 境外代理行帐务核算
为了加强国家外汇资金的统一管理,便于移存行的外汇移存和提取的资金划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外主要金融中心开立了若干个可自由兑换外币帐户,一般以当地货币作为记帐货币(如美元帐户开立在纽约或美国的其他城市),有关帐户的开立和核算作如
下规定。
一、境外代理行的选择及开户条件
(1)为了使国家外汇资金存放安全、调拨灵活、生息,对外开立帐户时必须选择资信、经营作风、工作效率好的代理行开户。开户前必须谈妥帐户使用方法、存透利率、铺底资金、透支额度、计息方式、报单、帐单、计息清单的寄送及有关费用等。在代理行资信同等的条件下,尽可
能选择对我条件优惠的代理行,开户时还要对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2)开户条件谈妥后,在办理正式开户前必须先交换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开户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境外帐户行的名称、帐号、币别、帐户条件、通讯地址等通知各分局。
二、帐户开立的方式,目前可采用以下两种:
(1)开立分户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人民银行总行的名义(以下简称总局)对外集中开户,各分局共同使用,并以分局名义开立与总局挂钩的分帐户。各分局办理的移存业务,所有资金的收付,均通知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分户办理。每日营业终了,境外代理行将分户余额,不论借方或贷方,全部拨入总户
,各分局分户余额每日为零。为了使总局能及时正确地掌握头寸,境外代理行在每日拨转余额后,当天须电传通知总分局总分帐户的资金拨转余额。总局接到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电传后(如分局帐户为存款余额)总局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行××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银行拨转余额的电报后,应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待核销户”核对相符后,立即填制“301总分局往来”资金划拨借方报单(摘要栏注明划拨××银行×月×日帐户余额),编押并签章后将第一联报单寄总局,第二联报单代传票,分录为:
借:301总分局往来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户
如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与移存金额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移存行或境外代理行查询,在未查明前分局仍应按原拨转金额立即划总局,以使总局境内、境外帐户一致,查清后由境外代理行另行补记并调整原划拨总局报单金额。
总局接到分局“资金划拨借方报单”后,核对印鉴、密押,并与该分局原待核销户金额核对,相符后转销“301总分局往来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已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代理行移存资金的贷记通知书时,须核对印鉴,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核对金额、起息日,无误后转销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银行××代理行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
分局通过上述划转后,“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待核销户和正式户余额均为零,划转后分局办理的移存资金,均在“301总分局往来”帐户内反映,直至当年11月底上划当年“外汇买卖”余额时,“301总分局往来”帐户余额也相应为零。
如分局帐户为提取余额,帐务处理与上述相反。
(2)集中开户,分散记帐、共同使用的核算办法。
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总局在境外银行开立一个总户,各分局可共同使用。分局的业务由分局记“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分户的余额由总局规定限额,由分局根据限额按万元大数上交和领用。分局办理的业务可直接通知境外银行收汇和付汇,境外银行的正本报单寄业务发生局,付本
报单寄总局。为使总局能根据分局分户帐单与境外银行帐单及时核对,分局设“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正式户,不设待核销户。但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借、贷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核对,发现境外银行借、贷记通知书的金额及起息日期与分户帐
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移存行查询,并通知总局。移存和提取时转帐分录与开立挂钩分户的方法相同。分局的“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是总局“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的一部分,总局勾对“存放境外银行”帐户时,必须连同分局的分户帐一起勾对,因此,各分局的分户帐摘
要内容务求详尽清楚(如移存行、移存行帐户行名称、业务编号、起息日等),便于总局销帐。分局的分户帐采用复写帐页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每旬业务连续记载,次旬另开新页并用“上旬结转”将上旬帐户余额过入本旬。
(三)境外代理行的帐单核对和确认
(1)开立挂钩分户的帐单核对
①境外银行的总户帐单由总局核对,分户帐单由分局核对。对帐内容包括:业务内容、金额、起息日等。发现不符应向移存行或境外银行查询。若入帐起息日迟于移存日,则向移存行补收利息,如付汇起息日提前,则向境外银行追回利息。
②接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对帐单,应及时进行核对,查明未达帐,国外帐户行如未按规定寄送对帐单,应及时向对方索要。
③在核对境外帐单中,如发现本局未转帐各笔,应查明原因,漏转的应从速补转。不能转的或金额有误的,应及时向境外帐户行查询,对我局已记帐、境外帐户行未记帐各笔,应先查明本局转帐是否有误或其他原因,如本局转帐确属无误,则应列入未达帐目催促对方转帐,并以电或函
形式向对方查询。
④核对境外行帐单后,应填制销帐平衡表进行验对,验对无误后,缮制确认函向帐户行确认。对因邮程关系本局已记帐、对方尚未记帐的各笔,可作为正常未达,不列入确认函未达帐目内。各笔未达帐目除应列明记帐日期和有关摘要、金额外,还要向对方提出具体要求,如补寄报单、
错帐要求冲正等,以便对方处理和答复。
⑤境外行的帐单,如分户与分户之间、分户与总户之间发生串户时,一律按境外帐户行帐单为准,由总局与有关分局查明后,进行帐户调整,不再要求境外帐户行进行冲转。
(2)集中开户、共同使用、分散记帐的帐单核对。
集中开户的境外行帐单,由总局核对。分局于每旬终了将“101存放境外银行”帐页及时寄总局,由总局将分局的分户帐与总局的分户帐一起勾对境外行帐。在销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如属分局的由总局通知有关分局查询,分局查明后立即答复总局;如属总局的未达由总局查询(核对
境外行帐户方法与开立挂钩分户方法相同)。
四、利息的核对
(1)境外帐户行如为计息户,则由境外帐户按开户条件,定期计付利息,如不按规定付息的,应及时向境外帐户进行查询。
(2)总局在境外帐户行的利息,由总局根据境外行的计息清单核对,核对时必须核清每笔金额的起息日期、存透余额、天数、积数、利率等。如发现境外行计息金额、起息日等有误、多收透支息少付存款利息时,应及时向境外交涉追回利息。向境外行追索的利息,应待境外行确认并
补来贷记通知书后方能转帐。
(3)各分局在境外的挂钩分户,每日帐户余额为零,一般情况下没有利息。但由于境外帐户行起息日期有误,补付或收取利息时,均为逐笔划转。如境外帐户行补付利息,分局接到贷记通知后,分录为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
贷401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如境外帐户行收取透支息,分局接到借记通知书后,分录为:
借:401营业收入——利息支出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
五、凭证的使用和管理
我们在境外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一般以当地货币为记帐货币,境外银行是帐户行,我们是开户行;他们的帐户是“正式帐户”,我们的帐户是“维持帐户”,他们填发的报单是“已借记”和“已贷记”报单,我们填发的报单是“请贷记”和“请借记”报单(在填写“请贷
记”、“请借记”报单时,应在报单左上方“请贷记我帐”或“请借记我帐”旁小方格内打“×”标记)。因此境外帐户行寄来的报单是外汇收付的重要凭证,是帐户记载的依据,必须加强管理。收到境外银行报单时应及时登记,防止遗失,并在邮划报单上加盖收到日期戳记,做到报单随
到随核对、随转帐、不积压。对我局已凭“请贷记”、“请借记”报单记帐的各笔,当收到境外行“已贷记”、“已借记”的回头报单时,应及时核对,避免重复转帐。如属挂钩分户的回头报单,核对相符后应转销“待核销户”。
如境外银行报单签章不全、密押不符等,应立即用电报或函件查询。

第五章 总分局往来帐务核算
1.总局与分局间外汇资金划拨清算,使用“301总分局往来”科目核算。“总分局往来”采用对开帐户的方法,“总分局往来”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反映总局与分局间的资金存、欠情况,存欠资金互不计息。
2.凡总局与分局外汇资金的划拨,通过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总户及分户办理的,总分局都根据境外帐户行每日营业终了划拨资金的电传通知及时记帐,并由分局填制“总分局往来”报单上划总局。会计核算参照“境外代理行开立分户的核算办法”。
3.凡总分局在境外代理行共同使用一个总户的,总分局往来的会计核算参照“境外代理行集中开户,分散记帐、共同使用的核算办法”。
4.外汇资金收付的划拨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指电报、电传)。
邮划使用“资金划拨借方报单”和“资金划拨贷方报单”两种,第一联报单寄对方局,报单第二联代转帐传票。借报和贷报的使用根据会计分录决定,如转帐分录是(借)“总分局往来”即填制借方报单,反之即填贷方报单。邮划报单须填写清晰,不得涂改,报单按顺序编号并加押签
章后才能寄出。
电划款项,发报局应在电文中注明“借记”、“贷记”、货币、金额、起息日期、帐户行名称、密押等。发电后还应填制“资金划拨报单”,并在报单上加盖“已电告”字样,代替电抄以便收报行核对。如发现电报内容与“已电告”报单内容不符,应查询发报行予以更正,更正报单应
注明原错报单编号、金额。
5.总分局往来帐户的立户,以对方局(各分局以总局立户、总局以各分局立户)分货币记载,帐页应按户每年连续编号,帐户摘要应记报单号码、起息日期及有关帐户行名称等,以便帐务核对。
6.“总分局往来”总局的“待核销户”的处理。当收到分局资金划拨报单时应逐笔核对,并在帐页的销帐日期栏注明转销日期。“待核销户”未转销的各笔金额相加,应与待核销户余额一致,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对。如在待核销户中有时间较长的未核销金额,应向分局查询。
7.帐单的寄送和确认。“总分局往来”帐户分局使用复写帐页,每旬终了将副本帐页寄总局,由总局核对后向分局确认。
8.“总分局往来”帐户设“本年户”和“上年户”。凡属跨年度资金必须分年度填制报单,并分别转入“本年户”和“上年户”核算。待上年户未达查清及与总分局间的“总分局往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后,通过分录将“总分局往来”“上年户”余额转入“本年户”核算。

第六章 会计帐务核算
一、记帐凭证
现汇会计核算凭证的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格式两种。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业务需要制定的专用凭证。各种专用凭证的种类,已在有关业务核算中规定。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并凭以记帐的传票。
记帐凭证包括以下几种:
现金付出传票、现金收入传票、转帐借方传票、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外汇买卖贷方传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1.传票填制
正确填制传票,是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在填制传票时,须切实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用外来凭证代替传票时,须具备传票的基本内容。传票的基本内容为:日期、科目及对方科目、借贷方向、传票编号、户名及帐号、币别、金额、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
起息日期、附件张数、制票及复核签章。
2.传票编号
传票是记帐的依据,为防止丢失,须采取编号办法,传票编号一般分为总号和分号,分号由各业务部门按交易先后编列,每笔业务按每种货币编列,每套传票不论张数多少,均编列在一个号码内(如传票为4张,编到第15号,则编号为15又1/4、15又2/4、15又3/4、
15又4/4),分部门的分号以每个部门分号前不同的英文字头加以区别,在编号时以销号单控制分号及张数,每日营业终了,各部门编制的传票均集中交会计综合核算部门统一编制总号。
3.传票的装订和保管
传票应及时装订,首先按每种货币的科目代号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传票应按借方在前、贷方在后依次排列,科目日结单放在各科目前面,传票排列后编列总号,当天分号传票张数应与总号传票张数核对一致。传票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填明传票日期、号码、张数、册数、货币等
。装订成册后在结线处用纸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主管人员及装订人员盖章。装订成册后的传票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并不得随意拆开,如特殊原因需拆开时,应由主管人员批准,传票保管期限参照有关部门规定。
二、帐务核算
帐务核算分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片帐、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总帐、科目日结单、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反映各帐户各种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种业务各类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两个系统的帐簿
,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1.明细核算
(1)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详细记录,也是同国外银行及国内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帐户立户,并连续记载,以具体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
(2)分户帐格式有借、贷、余额三栏。为适用于销帐,格式还包括起息日和销帐日栏,如为计息户则设天数和积数栏。分户帐记载方法:
帐页上首按规定填记有关事项(如科目、户名、帐号、货币、利率、期限、额度等)。
记帐时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币别、业务内容等,防止串户。
所有记帐传票应分别于当日逐笔记载分户帐,并随时结出余额。
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科目的卡片帐,可按业务先后分类,分货币、分帐户排列,销帐后,卡片帐定期装订。
2.综合核算
(1)总帐是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业务状况表的依据。
(2)总帐按货币、按科目设立,总帐发生额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分别填记,其余额应根据本科目的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对于借贷方双方反映的往来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该科目各分户帐,分别借方或贷方
余额加计总数填记,不得轧差反映。并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的差额核对。每月终了,应加记本月的借贷方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3)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的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必须根据传票直接产生,由综合会计人员直接填制。每日营业终了,应按同一科目的传票各自加计总数填入科目日结单有关栏,并注明传票张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借贷方合计数必须平衡。
(4)日计表是轧平全部帐户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的主要报表。日计表应分货币每日编制(如业务量不大,可每5天或每旬编制),日计表发生额应根据科目日结单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填制,余额应根据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填入。日计表的借贷方
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各自平衡。
(5)帐务核对:
总帐发生额和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总数进行核对;总帐余额应与分户帐余额进行核对。
卡片帐的分户帐,其各科目余额应与总帐核对。
3.外汇买卖核算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一个特定科目,它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该科目的外汇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
帐簿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1)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二联套写传票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外汇买卖传票,这两联传票必须当天与对方有关科目转帐,不得只转一方。在计算外汇买卖损益或差价收入时可使用普通转帐传票。
(2)外汇买卖科目帐是一种特种格式的帐簿,它把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分别记在一张帐页上。在记帐时,因外币及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可以只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帐,但应注意外币及人民币发生额的借贷方需正确记帐,
并分别按外币及人民币结出余额。
(3)外汇买卖科目总帐
各种外汇及人民币应分开填记,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比照外币外汇买卖总帐办法办理。
(4)因业务需要按国际市场汇价进行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付的两种外币,均按国家规定的买入和卖出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填制两套外汇买卖传票,这两张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的差额,即为外汇买卖收益传票,进行转帐。两种外币间套汇,为便于分析套汇盈亏
和简化核算手续,可以用美元作本位币进行核算。美元以外的两种货币套汇时,均通过美元进行核算,即按买入和卖出价进行套算。套汇后的差额,以外汇买卖损益出帐。
为了分别于国家外汇买卖,对本局自营的外汇买卖应另设立自营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三、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反映了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反映和考核了经营国家外汇的业务活动状况和经营成果。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反映真实、报送及时。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日记表:按日编制,平衡当日全部帐户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活动状况。
月计表:按月编制,综合反映当月业务状况。
季报表:按季编制,综合反映当季的业务状况。
业务状况表:年终编制,综合反映全年业务状况,考核全年计划和经营成果。
损益明细表:每季及每年年终编制,反映季末和全年各项业务收益和支出状况。
四、年终决算
年终决算不仅是一年会计核算工作状况的总结,也是外汇经营成果的总结。
1.决算准备工作
为使年终决算日工作顺利进行,年终决算前,须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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