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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的理性思辨/刘跃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40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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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的理性思辨
——兼与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余振华教授商榷
On Unitary Revelation and Reflection of Illegality

刘跃挺*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应用法学系 刑法教研室)

【内容摘要】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而言之,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刑事违法性”,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关键词】刑事违法性;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主观违法性;客观违法性
【Abstract】The groundwork of jurisprudence about Illegality shows the importance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independence. The reconstructive objectivist Illegality complements limitation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objectivist and subjective Illegality in judicial practices where the formal rationality determines jurally countries’ insistence of criminal lawbreaking.
【Key words】Criminal Illegality; Formal Illegality; Material Illegality; Subjective Illegality ;Objectivist Illegality ;
一、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
在贝林格之前,犯罪被定义为“被科处刑罚的违法、有责的行为。”[1]也就是说,中世纪及其之前的欧洲所流行的是结果刑法的思维——人们对行为人产生仍要予以制裁的理念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有着因果关系。“而在人们尝试理性地安排所有的社会制度(包括刑罚制度)后,依结果责任所施加之制裁的正当性受到了质疑。”“在确定制裁理性化的大方向后,刑法学学界逐渐地发展出一套归责体系,象是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的提出以及客观要件的精细化(例如客观归责理论)。”[2]这里所体现的是人们对于刑法理念的改变,即在社会契约论等反对西欧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反映资本主义先进的民主自由价值观的理论之启蒙下,发动剥夺个人自由、身体、财产等法益的国家权力运用手段,“其存在之正当根据及合法之作用范围系基于近代立宪之理念”;反映在刑法学理论范围中,就体现为诸如“刑法谦抑思想”、“刑法为最后手段性与补充性”等基本原则。这些进步理念其实是要限定国家对于行为的定罪权利。基于罪行法定主义,在行为的定罪过程中,形式地设置“过滤条件”,以达到限定国家刑罚权的目的,“对于要素的分别考虑,是为了正确运用刑法、合理认定犯罪”[3]。基于此,产生了认定犯罪成立的三元论,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从上述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中,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人的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后,国家刑罚权就可以随之发动?答案是“当然不可以”。因为仅仅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若没有违反整个法规范所构成的法秩序,就仍然不能对之加以刑罚。各国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则:“除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为必备之外,不得任意发动国家刑罚权”①。而这种“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以及“避免紧急危险”都说明了法秩序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的概念里必然存在一种“内在限制”,即“自由权利必要以服从团体生活之约束为其前提”[4]。这就是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即其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独立性,要求人们必须接受社会法秩序的“团体社会之约束”。
关于违法性的理解,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学说即“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持前者的学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法规范违反说则认为,违法性是违反法规范或者法秩序;团藤重光则进一步指出,违法性“从实质上说,是对整体法秩序的违反,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②。而有的学者却认为,法益侵害说只注重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或者法益侵害的威胁,而无须要求行为合乎社会伦理秩序与否;而规范违反说则是相反地只注重于那些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而无要求所侵害的法益或者法益侵害威胁是否出现,从而得出“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相分离”与“规范违反说则主张刑法与社会伦理道德的不可分离,可谓一体的两面”③。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过于极端与片面的。其实,“法益侵害说”虽然强调违法性的根本乃是遭受侵害的国民利益,但却仍然认为“犯罪首先应有以刑罚压制必要之‘恶性’行为存在,而此种行为的‘恶性’即为违法性”④,换句话说,这里的行为“恶性”集中体现于侵害的法益或者法益侵害的威胁,说明了法益侵害说并不是无视“行为”。而“规范违反说”是依法规范为基础,认为“惟有违反法规范秩序之行为经评价后方为恶性行为”⑤。虽然从表面上看没有对侵害的法益或者法益侵害的威胁作出规定,但要理解这种合乎违法性要求的行为恶性的内涵则是以道德秩序、违反文化规范以及欠缺社会相当性三者来加以说明,因此违法性的实质决定于这种“道德秩序”或是“社会相当性”。而我们都知道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是关注于行为对社会法秩序所产生的后果(法益)。因此,综上所述,基于道德秩序及社会相当性的规范违反说与要求“恶性”行为的法益侵害说在本质上并不具有差异性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发展史上,基于对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客观违法性理论、形式违法性理论与实质违法性理论等违法性理论。
二、对主观违法性理论、客观违法性理论以及新客观违法性理论的重新阐释
(一)主观违法性理论
根据刑法理论的历史沿革,客观违法性论源于1821年Hegel所确立的“无犯意之不法”概念之后,在德国所形成的通说。后于1867年年由德国学者阿道夫·默克尔提倡主观违法性论后,同年耶林在“罗马私法之责任要素”的观念上确立客观违法性的概念后,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才首次形成了激烈的论争。
阿道夫·默克尔认为,民事不法与刑事可罚不法都是一种对既存“法”的违反[5],而这种否定法的“不法”内容必须具有两个要素:其一,侵害包含于客观化了的共同意思或者说侵害表现于法之共同利益;其二,归责可能性之要件。而刑法可罚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责任”,即该行为具有的是一种不同于民事责任的责任——“‘观念’上之保持或回复受违法行为侵害或威胁之客观化共同意思与国民间之正常关系”[6]。换句话说,首先,刑法责任不只是类似于民事责任要恢复权利侵害的客观外在状态,更重要的是保护体现社会关系的法益;其次,行为在基本形式上必须具有“个人反抗全体意思”的要素。综而述之,一方面,刑事可罚不法行为是对体现国家意思的法规范予以藐视与破坏;另一方面,“法”的概念本身就说明了不法行为必须具有“归责可能性”这一要件。此可以说是阿道夫·默克尔主观违法性理论的关键,因为其认为法是指具备相应属性的命令与禁止的总体(即命令或禁止国民依照国家意思行事),其外在只体现为“命令”与“禁止”两种形式,即不法就是对这种命令与禁止的侵害;因为命令(法规范)只针对于可归责能力者下达,进一步说,命令对于有意要求约束的对象才有意义,所以侵害该命令(法规范)的人(即具有可归责能力的人)才被称为违法者。这样就排除了诸如自然现象、无责任能力者的意思引起的侵害被认为是“违法”的情形。
后来,费耐克等学者更强化了主观违法性理论。其认为,基于命令发动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对立关系,法体现的是一种立法者对社会控制的期待(即期待命令的接收)。详述之,为了预防不法行为对社会控制的破坏,命令发动者应该从行为的主观与客观两面加强法的强制作用,并认为以“主观强制方法”为核心才能根本地达到预防的效果(即要求法“原则上”是以心理之力量支配人的意思,凭之以发挥保护既存于社会关系中的共同生活利益的作用)。这样,主观违法性论者普遍认为命令与禁止性的法律就是规制有接收义务能力人的心理动机的“精神(推动)力”。进而论之,只要有归责能力的人,若行为违反“精神力”,就被认为是“违法”,而无论是否产生“侵害的法益或者法益侵害的威胁”。基于此,就产生了“有责之不法”的概念。
综上所述,主观违法性理论虽然强化了对“违法性”与“有责性”关系的认识,但是由于其过于强调二者的关系,甚至是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之间的区别,使原先的合理认定犯罪、防止国家刑罚权之滥用的犯罪成立三元论形同虚设。另外,如上所述,主观违法性理论往往过于重视行为对法律命令自身的违反,却无视法益受损害的情况,容易造成因过分强调“主观违法因素”而导致法律偏重“义务”概念与“社会伦理规范”,实质上又倾向于了全体正义与社会连带的思想,有损于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二)客观违法性理论
自从阿道夫·默克尔首倡主观违法性理论以后,耶林、罗夫勒、那格勒、麦兹格等客观违法性理论者认为,法秩序不应该被狭隘地理解为法典之规定;法典所赋予国民者仅是不具备之法秩序体系、片段之命令、禁止及少数可容许之行为而已,因此刑法典所要求国民者并非禁止国民为何种行为,而是规制“倘若实行该种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如何从刑罚之预告导出吾人态度之规范,完全是由阅读规定条文者之自我决定”⑥,从而否定了主观违法性理论者的“法规范认识观”。麦兹格的规范分析论将法律规范理解为“评价规范”与“(意思)决定规范”,其认为:基于“主观违法性理论的主张……法益侵害之起因对于法益侵害本身而言,其乃成为本质之基准,惟有基于行为可预见之一时所产生之结果,才可能侵害具有精神力之法”[7],可以得知主观违法性理论的“不法”判断的根基是规制行为人行为时心里动机的法规范,不再是客观的法秩序。同时他还认为,法规范与实现法规范的手段(命令)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表示一定社会状态的应然,体现着对现实法秩序的评价(即评价规范);后者是实现法规范的手段,通过规制行为人的行为来予以实现法规范(即决定规范)。
基于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可知,评价规范是决定规范的前提。“在确定法的概念时,将法作为评价规范来把握是先验的必然。”[8]那么,我们该以何种规范作为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必须合乎现实的目的性;进而论之,所有的法,尤其是刑法,其目的是要为服从法支配的人建立外在的秩序,以确保共同生活。因此,法必然要从客观角度来理解。“法系客观之生活秩序,不法则是对客观生活秩序之侵害而言。”[9]基于此,大陆法系客观违法性理论之违法性的评价标准就是“是否违反了反映客观生活秩序的法规范”,即评价规范。而且,由于针对有归责能力者的“决定规范”本身特点在于决定行为的有责性,同时基于评价规范决定意思决定规范,决定了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前后逻辑顺序。最终,由于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判准的不同,亦决定着二者之间应彼此分离,即客观违法性理论承认“无责任不法”的存在。
(三)新客观违法性理论
客观违法性论过于强调法益的客观损害结果(即过度侧重于侵害之事实)。甚至认为,对于动物或无生命之物所造成的侵害,法秩序同样地即对之表示否定。由于其认为违法性判断基础是完全脱离意思决定规范的评价规范,即只要出现实然的社会生活秩序不符合应然的法秩序——体现为客观上法规范所要求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或是侵害的威胁,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何种行为或何种原因,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无论是否是人为行为,只要客观上扰乱了共同社会生活秩序,都会成为法的评价对象,继而就具有了违法性。这显然不符合现实司法的目的性,也是不可理解的。对此,诸多学者认为,这是违法性的判断基础出了问题。
学者们认为,法规范不能严格区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实际上是两者的综合体。以综合体之法规范为基础的违法性判断理论就被称为“新客观违法性理论”。然而对于法综合体存在的原因,可谓是众说纷纭。余振华教授也认为客观违法性理论“着眼于规范前提所提示之利益或秩序,将规范前提与命令予以割裂系有不妥当之处。由是可知,对于违法性之观念必须结合规范前提与命令作整体观察方能获致正确之理解。”⑦可知余教授赞同“法规范综合体”说。其认为刑法规范应基于“评价层次论”而分为评价决定规范与义务命令规范。这样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作为整合体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基础,而进一步认为“评价规范为前提,依据刑法命令实行符合该评价规范之行动而产生遵守义务,违反该遵守义务则构成有责性之内容”⑧但是,笔者不赞同余振华教授的这一见解:在违法性判断阶段,“评价层次论”是可以将法规范整体(即评价决定规范)作为违法性价值判断的基础,但这种法综合体其实并没有实质解决上述相关问题。因为在“有责性”判断过程中,法规范却又是以另一种形式(即义务命令规范)出现——成为有责性判断的基础。那么,问题又回到了类似于当初“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区分及其各自存在独立性”的相关问题;对于“法综合体存在样态与存在价值”而言,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立法者把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应然状态规定出来(评价规范的设定),并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以刑罚的强制力威慑为后盾,要求一般人服从与信赖法规范;法规范付诸于实际,就是要求法规范决定与影响着行为人行为动机与意志,从而使立法中的评价规范“转换”司法中的意思决定规范;然而,在实然的法环境内,这种“转换”一直处于动态的过程;所以,我们所面对的法规范,是一种评价规范与意思决定规范不可分离的“综合体”。
确定了法综合体的存在,随之而来的问题依然不少:依照客观违法性理论得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区分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新的客观违法轮的区别又在何处?甚至新的客观违法性理论如何说明其自身的“客观性”?
川端博教授认为:“非难责任之根本,在于侵害以价值为基础之遵守义务。易言之,依据刑法之评价规范为前提,命令为适合该评价之行为,而产生遵守义务,违反该义务形成有责性之内容。”[10]如前所述,由于法规范包含着决定规范,则违法性判断存在受命主体,即“人”。基于“违法系对客观社会生活秩序的侵害”,法规范的对象应该是一般社会人对法规范的服从与信赖,即违法性的受命主体为“一般人”。该当构成要件行为后,以评价规范为前提,依照一般人的意思决定规范基准,要求行为符合法秩序的要求;因此,若行为此时违反了法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违法性。鉴于针对一般人的意思决定规范在相对于具体人时就转化为具体义务规范,而若具体的行为人“决意不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之违法行为(即命令决定为适法行为),刑法可依违反该义务为理由,对具体之行为人非难其责任”⑨,亦可以得知,虽然有责性中的规范基础是“法规范的综合体”,但责任评价的根本却是基于命令规范之具体人的义务规范。
综上所述,在新客观违法性理论中,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区别在于“标准的客观性”,即违法性是以针对 “一般人”的、法规范综合体中的、以评价规范为前提的决定规范作为行为违法性判断基础,而有责性判断基础是针对“具体人”的、法规范综合体中的义务规范。⑩换个角度,此时所形成的修正的违法性理论,其判断不法的标准在于“一般人的命令规范之违反”,仅此一点,就排除了具体人的归责能力的内容,即依然承认“无责任的不法”,因此,其仍为“客观”的违法性理论。但相对于传统的客观违法性理论而言,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具有了主观违法因素,其与主观违法性理论之间仅存有“些微之差异”[11]:新客观违法性理论者认为无归责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亦未违法,故可对其主张“正当防卫”。可以看出,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同时,由于“加入主观性价值的因素予以判断方法的必要性”⑾,“违法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观的”学界共识似乎也要加以修改——应基于判断标准(而不是判断对象)是否客观。
三、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及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启示
对于最初由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提出的所谓“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形式”与“实质”,笔者认为,其与将犯罪定义区分为“形式犯罪定义”与“实质犯罪定义”相同,亦可以同样地专就法律规定“形式”与行为之“实质”内涵来作出区分。
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内涵及其关系的诸多诠释。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指导形象,因此形式违法性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将大陆法系现有的三阶段定罪理论修改为“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顺序;而有的学者认为,形式违法性可以认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实质违法性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⑿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前者的观点无疑已经破坏了现有的三元论,并且混淆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本质差别,也无法确定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在定罪判断顺序上的准确位置。其实,法规范(法秩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网”,违法性的判断就是对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即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在“是否真正破坏了法网”层面上的考量。因此,无论“形式”与“实质”,违法性概念存在的真正价值在于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而上述观点中后者的认识正是基于此,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形式意义,而诸如“得被害人承诺”等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实质意义。但对于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却存有争议。余振华教授认为两者具有“相互对立性”的关系,其认为“综合各国学者所论,本文以为确立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二者之对立关系,有其独特之意义存在。例如对具有正当化事由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行为而言,其行为在形式上被认定系属违法,然在实质上却又可认为系属不违法之情形,此时倘若基于此种对立之概念,则可予以说明之”。笔者对于这种“对立观”表示不赞同。若基于余教授所举例证,对于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因其与“法规范形式化”相对立,进而否定其存在,则明显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司法的现实不符,而且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也是难以想象的。其实,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实质违法性之判断上为弥补形式违法性之不足而存在,二者实乃相辅相成而非相互抵触。”⒀换言之,即使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违法判断的“形式”要求,同样也要受到“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而当行为存在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即使没有法规予以“形式”明确化,也会得到违法性的“实质”判断给予相应弥补。这种相互“对应”的关系,使形式与实质违法性共同编织成违法性判断的“法网”,进一步巩固了大陆法系现有的三阶段定罪理论。
从实质上看,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的关系。基于上述的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中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关系理论,在我国的现实法律生活中,当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时,更应该基于国情需要,突出实质意义解释的价值与意义。理由在于:第一,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对某些具有严重社会性的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原理(罪刑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大解释。”[12]但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就我国这样一个刚刚推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若过于强调从行为的社会性本质的角度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必会造成法律虚无主义的出现。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绝对的“形式合理性”。第二,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刑法可能规定一些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条文。对此,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刑事违法性的需要,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但在具体的量刑上,笔者认为,可以对此类行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正是从实质违法性角度进行考量突出实质性解释的结果。否则,将会导致刑法教条主义的出现,同时也背离了刑法谦抑性与人权保障机能的要求。
注释:
① 参见德国宪法第103、104条;日本宪法第31、32条。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④ 参见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页
⑤ 参见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页
⑥参见(日)佐伯千仞《刑法违法性理论》,东京有斐阁1974年版,第60页
⑦参见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页
⑧参见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29、30页
⑨参见(日)川端博,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2页
⑽命令规范是针对于一些有可能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换言之,每个人都有成为该类人的可能性,即命令范是针对于一般人的,具有客观性。对于具体的人而言,这种命令规范就转换为了只针对具体人本身的现实的义务规范,具有主观性。
⑾参见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78、79、80页
⑿参见甘添贵著《刑法之重要理念》,台北瑞兴出版社1996年版;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大学图书馆印2005年第9版。
⒀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大学图书馆印2005年第9版,第295、29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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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1.院领导必须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检查党的中医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及时推广。
2.院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各科室1次,带领有关干部全面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征求病人和工作人员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业务院长至少应有1/4时间参加业务实践。如定期出门诊、查房、参加重危病员的抢救,疑难病例的会诊及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二、会议制度
1.院办公会一般由正院长主持,其他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周召开1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2.院周会:由院长主持、科主任、护士长参加,每周1次。传达上级指示和院办公会决定,安排本周工作。
3.科周会:由科主任主持,每周1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安排本周工作。
4.护士长例会: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每周1次,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布置本周护理工作。
5.门诊例会:由医务科或门诊部主任主持,门诊各科负责人参加,每月1次。研究解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急诊抢救、病人就诊以及门、急诊管理和疫情报告等有关问题,协调各科工作。
6.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工作人员参加。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7.工休座谈会:院每季1次,由行政副院长主持,科每月1次,由护士长主持。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的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公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时。
2.凡有重危病人、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疗法、新技术和首次自制药品或剂型改革应用于临床时。
3.需要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时。
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及成批药品变质时。
6.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时。
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8.外宾、高干、著名劳动模范和名老中医住院时。
9.病员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10.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四、院总值班制度
1.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机密文件,承接未办事项。
2.负责检查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3.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4.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2.宣传除害防病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社会风尚。促进文明医院的建设,医院应成为卫生模范单位。
3.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和垃圾的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前大搞突击卫生运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有计划地栽花、种草、植树、美化环境。
7.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病案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案室应及时回收并注意检查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写好索引及中医疾病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外单位不予借阅。公安司法部门需要时,必须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病史或复印。
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统计室或设专职统计人员。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要妥善保管。
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和门诊登记。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医疗统计,按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和效率的统计内容及标准”执行。
4.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每月分析中医治疗率、医疗效率和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图书管理制度
1.图书馆(室)的藏书或购买新书时,首先应满足中医临床、科研、教学所需资料。
2.图书馆(室)开放时间,除每日办公时间外,星期日及晚间亦要适当开放。
3.凡院内职工或进修实习人员借阅,必须遵守图书馆(室)的一切规定,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4.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和数量。凡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或其他资料,只能在图书室内查阅,一律不予外借。对不按规定时间还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者,应给予适当处罚。
5.对图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批划、撕剪、涂写或损坏和丢失,否则应加倍赔偿。
6.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按计划定期购买书刊,并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收集、装订和分类编号等工作。
7.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以方便查阅。
8.图书馆(室)必须保持清洁、安静和应有的照度(不得低于50勒克习)。有条件的医院图书室和阅览室应分别开设。
9.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情报、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10.做好防火、防虫蛀、防潮工作。
九、进修工作制度
(一)接收进修人员:
1.医院由医务处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中医药理论好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科目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省级中医院,原则上只接收中医师、中药师、护士长以上人员进修。
2.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医院各项活动,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或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请事假3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经医务科领导审批,无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取消进修资格,不退进修费。
3.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签字上报医务科批准、报有关科室备案。
4.进修人员开写的诊断书或病情介绍单需经指导医师审查签字。
5.医院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进修人员在工作中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原单位处理。
7.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二)送出进修人员
1.由医务处制定送出进修计划,责专人负责实施。
2.外出进修人员,由科室主任提名,报医务科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进修期为1年以上者,需写进修专业学习论文1篇及今后开展工作计划1份。临时或短期进修需写心得1份交送医院,装入技术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时间较长,还要请示本单位同意。
5.进修期间所需器械,可由本单位解决,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按规定赔偿。
6.进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按财务规定执行。
(三)在职人员培训
1.医务处根据医院各类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可采取短期班、业余班、自学等形式。各科室要根据各类人员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2.新毕业的大学生,实行各科轮转,为期1年。然后确定职称,定向培养。
3.有条件的中医院要实行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对住院医师要全面培养,在科里有人带,有培养计划,并注重提高中医水平。各级医生每年至少要有一篇论文、心得或总结。
4.医护人员实行考核制。住院医师每年考试或考核1次。主治医师也要定期考核,成绩载入技术档案,作为晋升的参考。
5.有计划的选送中青年医师、药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要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院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6.选拔优秀青年中医(含西学中),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配备助手、徒弟,有计划,有措施,搞好继承整理学术经验工作。
十、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员时所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科主任签字,可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损坏,药品霉烂失效、虫蛀时,除检查原因外还应追究责任。
十一、传达、门卫工作制度
1.住院处和病房应随时将入、出院和转科病员的名单送交传达室。传达室要建立并管好住院病人一览表,以备探视者查询。
2.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态度要和蔼、要注意文明礼貌。
3.凡出入医院住院部的人员要按规定佩带证件:赔护凭陪护证;出、入院凭出、入院通知单;探视重危病员凭重危通知单。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准探视。
4.凡住院病员和陪护人员携代物品进院、出院时(凭放行证),必须经过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传达室有权查问或扣留。
5.对破坏探视制度,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十二、出、入院工作制度
1.病员住院、凭门(急)诊医生开写的入院通知单、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记帐单(自费者按规定予交住院费)等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急诊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向其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帐单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后发给出院证。
4.病员出院前,经治医生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生应加以劝阻,如说明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应出院而不出院者,要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三、住院处工作制度
1.出入院病员统由住院处办理手续,无入院通知单不得予以办理。病房不得擅自收住病员。急诊室不得开具慢性病入院通知单。
2.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并负责住院、出院及病重、病危的通知。
3.热情接待入院病员,核对入院证件,对入院的病员,应详细登记住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4.住院处应经常复查住院病员的予交金使用情况,随时通知病员和病区的医生、护士,并做好催款工作。
5.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页全部送到住院处进行核算,开具帐单。病员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帐单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十四、探视、陪伴制度
1.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要凭探视证(牌),每次不超过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区。
2.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给予探视。
3.陪护需严格控制,确需陪护者由医生决定发给陪护证,陪护停止,将证收回。
4.探陪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探陪规定,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休养和治疗的事宜,不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不准吸烟,不得乱串病室,要保持病房的整洁安静。
5.探陪人员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损坏或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十五、急诊科(室)工作制度
1.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室工作,其中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由科主任分管。急诊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少于半年)。实习医师、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但不得超过本院医有的1/3。
2.努力继承、挖掘中医治疗急重症的经验,开展辨证论治,根据先中后西、能中不西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中药新剂型,不断提高中医治疗急重病症的水平。
3.急诊室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对急诊病员要处理及时、准确,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要写好病历、做好各项记录。对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就地组织抢救。
4.急诊室应备齐各类中西抢救药品和器材,并责承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随时可用。
5.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程序。
6.急诊室应设立一定数量的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的急诊室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一旦发现病情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观察病员的观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天。
7.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告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8.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员,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9.急诊室要制订急诊范围,有检诊,并有登记簿,做好急诊患者登记。
十六、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而设,非抢救病员一律不得占用。
2.抢救室应备齐一切中西抢救药品、物品、器械和敷料等,并须放在固定位置,设专人管理,要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动、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立即清理、消毒,然后放回原处,消耗部分及时补充,以备再用。对药品还应经常检查,发现霉变、虫蛀或变质等情况要随时报告并更换。
4.抢救室一切物品、药品、器械,每日都要核对1次,做到班班交接,帐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时应重新灭菌。
6.抢救室卫生应设专人负责,每周彻底清扫、消毒1次,室内严禁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常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抢救病员结束后,都要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
十七、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
1.危重症不宜搬动的病员;符合住院条件,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观察的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对留观病人要严密观察,及时治疗。随时记录病情和处理经过。
3.急诊室值班医师早晚要各查床1次,重病随时查床;主治医师每日查床1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工作重点。
4.急诊室值班护士,要随时主动巡视病员,按时进行辨证施护,并及时记录和反映情况。
5.急诊室值班医护人员对留观病员,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重要情况应做书面记录。
十八、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应有1名副院长分管门诊工作。门诊应根据中医特点建立健全中医各科室,坚持应用中医药治疗方法诊治疾病,各科分管门诊工作的主任在院长领导下,由门诊部(医务科)负责统一安排,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和行政管理的领导,并确定1名主治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门诊工作。
2.要根据本院技术特长开设专科(病)门诊,组织有经验的中医参加门诊工作。实行门诊连续接诊制和挂牌门诊。
3.门诊各科应派有一定理论和经验的医师担任,本院医师不应低于2/3,且不宜轮换过勤,一般以6个月至1年为宜。
4.对疑难病员经三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诊视。
5.各科正、副主任医师,不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5次,主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两次,在门诊工作的主治医师不少于8次。有科研或教学任务者酌情调整。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并按中医门诊病历的统一格式写好门诊病历。各科应定期检查总结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辅助科的检查报告,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治疗室、换药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
9.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采取措施解决“三长一短”,对待病员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10.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和计划生育、优生学知识。
11.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员,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十九、挂号室工作制度
1.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病人例外)。
2.挂号室分科挂号(有条件的医院儿科先予检后挂号),至少开诊前半小时即应挂号。
3.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热心接待。初诊病历要填全首页上端各栏、留下复写卡片入档。复诊病人按挂号证找出病历,分别送至就诊科室。
4.复诊病员必须持挂号证挂号,若遗失挂号证者,应代为查阅卡片,每个病员只能建立1份病历。
5.同时就诊两个科室或转科病员,须重新挂号,但会诊例外。
6.挂号诊病当日1次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不能由病员携带。
8.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上架。
9.按病历号将各种检验报告单贴到病历附页上。
二十、处方制度
1.医师(士)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有关科室。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盖章或签字后再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或签字不清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配发。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处理。处方中有相反、相畏或超大剂量的用药,调剂室可拒绝调配,如属特殊配伍,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双名。
4.饮片、中成药(包括剂型改革后的各种新制剂)、西药三类药品不得同方书写,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数、服法和禁忌。药名要用正品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一般处方以3-5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6.处方规格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病历号、年、月、日、科别、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药价、调配人、核对、发药等各类人员经手处方时应签字或盖章。
7.处方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
8.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9.一般处方须保存2年,到期登记后经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对于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应另立处方或做出标志以便区别。
二十一、注射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热情接待病员,消除其紧张、恐惧情绪。注射时注意保暖。
2.各种注射应按注射单和医嘱执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容易引起过敏的药物,注射前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3.注射时及注射后应密切观察病员情况,一但发生过敏或其他注射反应和意外,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医生。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必须每人1针1管。
5.备齐抢救药品、器械,并置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6.室内要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做细菌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十二、换药室工作制度
1.换药室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清洁,非换药人员不得入内。
2.换药应根据疮疡的性质进行辨证换药,或遵医嘱。
3.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接触疮口的物品均须保持无菌。各种消毒液应注明日期,定期更换。
4.敷布腐蚀性药物时,应注意防止伤及周围健康组织,头、指、趾等肉薄近骨处慎用烈性腐蚀性药物。
5.存放药品的容器要有醒目的标签,字迹要工整,易于识别。
6.换药时动作应轻柔、先处理清洁疮口,后处理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7.换药器械每个病员使用一套,不得共用。器械浸泡液每周必须更换两次。
8.室内应保持清洁,每天消毒1次。
二十三、治疗室工作制度
1.非工作人员和非治疗人员严禁进入治疗室。
2.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戴口罩。
3.器械消毒液应每天更换1次,用酒精作浸泡液时需保持75%的浓度。
4.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应重新灭菌。无菌与有菌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5.各种药品应分类放置,标签上字迹应工整醒目。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应加锁保管,交换班时要认真核对。
6.器械等用品应定位放置,用完后及时补充更换。
7.每周对药品、器械等全面检查1次,发现过期、失效、变质、失灵、损坏等要及时处理。
8.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1项处置,应随时清理。室内每日消毒1次。
二十四、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在科护士长领导和病房主治医师(或主管医师)协助下,对病房进行管理。
2.护士长全面负责管理病房的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3.病员所需被服、用具按基数配发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6.病房清洁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两次,每周大清扫1次,并注意通风,病房室内不准吸烟,并要采取监督措施。
7.经常向病员宣传讲解摄生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把病情允许的病员组织起来,学习太极拳、气功等。
8.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并要建立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好人好事,缺点差错记录本。
9.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人,不会客。医生查房、护士处置时一般不接私人电话,病人不得离开病房。
10.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紊乱、嘈杂,早晨六时前,晚上9时后及午睡时尤应保持病房安静,在不影响医疗效果的情况下,有些处置可待病员醒后施行。
11.对接受手术的病员,手术前后应做好解释安慰工作,以消除病员的恐惧和顾虑;使其配合治疗并安心休养。
12.按病员患病的轻重类型,分别规定生活制度,建立动静相结合的、有规律的休养生活。
13.重视病员的思想工作,对其治疗、生活、饮食、护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应尽可能设法解决。根据情况可选出病员小组长,协助做好病员思想,生活保健等管理工作。


每月召开病员座谈会一次,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附1:病房工作人员守则
1.树立良好的医德观念,对新入院的病员详细地介绍医院的制度和情况,了解病人的所恶、所苦,鼓励病员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对病员的态度要和蔼亲切,语言温和,避免恶性刺激。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
3.有关病情恶化,术后不良等情况,不应告诉病员,必要时由上级医师或负责医师进行解释。
4.不对病员谈论某个医院或某个人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5.在检查、治疗和处置中要耐心细致,不增加病人痛苦。
6.应广泛采用中医药疗法,用西药时,须经主治医师同意(危、重病人例处),在进行有关检查治疗时,如换药、洗胃、灌肠、导尿等,应用屏风遮挡或到治疗室处置。


7.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严禁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扑克、下象棋等),不准在病室睡觉,吃病人食物,禁止用病员名义开药私用。禁止带家属进入病区。
附2:住院规则
1.应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安心休养。
2.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生的决定,不能随意更改;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生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4.未经主管医生同意,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或随意到院外购药及服用自带药品;不得向医生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
5.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历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离开。
7.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儿科病员损坏物品,可以酌情处理。
8.除携带必要之生活用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11.病房内严禁携带有碍卫生和易引起火灾的物品及用具(如煤油炉、酒精炉、电褥子等)。
12.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情节严重者令其出院,必要时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病历书写制度
病历应按卫生部中医司印发《中医病历书写格式与要求》(试行)用钢笔书写。尽量运用中医术语,要求语言通顺、文字精练、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1.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每次诊病要填写日期,急诊者应详细注明就诊时间。
(2)请会诊时,应将会诊的目的写在病历上。
(3)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2.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住院病历由住院医师书写,如由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需经住院医师审查修改并签字。主治医师一般应于两天内进行审查。用红笔修改并签字。
(2)住院病历要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急诊者立即书写急诊记录,情况允许时随时完成病历。
(3)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
(4)第一次病理记录,要有四诊摘要内容,体现出理、法、方、药的系统性、完整性。
(5)一般病员2-3天记录1次;危重和骤然恶化的病员应随时记录,慢性病员至少每周记录一次,每月写1次阶段小结。
(6)病程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疗效果、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选用或更换某种治法与处方的理由,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会诊意见、交接班记录等。
(7)转科、转院,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签字,科主任批准。
(8)出院记录、包括住院天数及起止日期、入院情况、诊疗经过、治疗结果、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及医嘱。
(9)接受手术的病员的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等,均应详细填写。
(10)凡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病历夹上的显著位置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
3.病历续页每页均应有病员姓名、住院(门诊)号和续页号,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填写。
二十六、查房制度
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周查房2次,对每个病人至少查1次。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随时观察病员的神色形态及生命体征的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医师。
3.医护人员要做好查房前的准备工作。查房时逐级严格要求。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及所用过的药物,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作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作出肯定性的指示。
4.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1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辨证施护质量,研究解决疑难护理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中医护理教学。
5.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查房:要求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审查医嘱、病历及辨证施治情况,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的病情变化,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用药及综合疗法(针灸、按摩、气功等)后的病情变化,辅助检查材料,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员的饮食爱好与疾病的关系,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起居等方面的意见。对上级医师的指示要认真执行,有疑难问题及病情突然恶化者,随时向主任医师报告。
二十七、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手术中或抢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无误时方可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员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1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处理,对特殊情况,可临时对症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二十八、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在调配中药饮片时,还要查药味、查炮制、查捣研、查质量(霉烂、变质、虫蛀),查先煎、后入、包煎、冲服等,查后签字。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1人工作时要重做1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高频治疗前,应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3.低频治疗前,应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4.针刺治疗前,应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出针时,应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功能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二十九、会诊制度
1.凡遇证情复杂等疑难重危病证,应即时申请会诊。
2.重危或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
3.会诊发生异议时,主持人决定会诊意见及其治疗方案。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做好详细会诊记录。
5.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被邀科室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要在两天内完成。
6.院内会诊由主任医师提出并主持,重大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7.需院外会诊的疑难病症,由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应邀医院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的主任医师主持。
8.无论院内、院外、科室间或科内会诊,会诊前经治医生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中要充分讨论,做好记录,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科内讨论或由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转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主任医师提出,经主管院长同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并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对转院病员,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三十一、病案讨论制度
1.临床病案讨论
①医院应选择病因、病机、诊断明确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案每月全院至少举行一次或不定期的临床病案讨论会。
②临床病案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③每次临床病案讨论会前,负责主治的科应将四诊摘要、治疗经过等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④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病因、病机、诊断、治则及方药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作总结。几科联合举行时医务科应派人参加。
⑤临床病案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疑难病案讨论会:凡遇疑难病案,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术前病案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地讨论。
4.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1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主任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其逆转的病因、死因、诊断及治法,从中吸取教训。
三十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①假日及夜间实行医生值班制,值班人数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而定,值班医生不得擅离岗位。
②值班医生每日在上班前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班时,要巡视病房,对危重病员要做到床前交班。
③交班医生应将重危病员的证候变化记录在交班簿上,接班医生根据重危病人的病情,做好诊视及处理记录。
④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时性的医疗工作,对新入院病员写好四诊摘要及必要检查,证候简析及治疗措施,对急、重危病员入院要详写病历,及时处理,对抢救或死亡病员要详细记录。
⑤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重症,应立即请示上级医生。
⑥值班医生交班时,应将重点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向接班人员交清,并填写值班记录。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①病房护士实行周班制,2班或3班转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照各班职责、医嘱和护士长安排,进行护理工作。
②值班护士必须完成本班工作,不得留交下一班。加强巡视,做好值班记录(尽量运用中医术语),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重危病员数及病情变化,处理情况,新入院病员的诊断、病情、治法、方药、护理级别、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留送各种检验标本数目等记入交班簿,并为接班人员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③晨间交班,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值班记录,安排护理工作。
④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按四诊八纲的要求,简述重点病员的病情变化以及辨证施护等有关事项。
⑤交班时,交接班护士均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情况及应完成的工作,清点规定交接的物品和毒、麻、限剧药品。
3.药房、检验、放射线等医技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药房应保证急诊病人的药物供应,以利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三、护理工作制度
1.新病员入院后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3次,连续3天;体温在37.5℃以上或危重病员每日测体温4次或酌情加减,体温正常后需加测3天。一般病员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1次,观察神志、舌苔、脉象,(3岁以下小儿察指纹)并每天问大小便情况1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7岁以下小儿酌情免测血压)、体重1次,其它按中医护理常规和医嘱执行。
2.病员入院后,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护士要根据医嘱作出标记。
3.按时填写各种护理单,并制定辨证施护计划。
特级护理,病情危重和需要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如神色、气息、舌、脉、二便、体温、血压等,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备齐急救器材及注射药品,随时准备急救,随时修订护理计划,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一级护理:重病员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给予周密的照顾,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和准确记录舌、脉及生命指征等变化;密切观察病情,每30分钟巡视1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随时变换体位,注意口腔、皮肤护理,预防并发症。
二级护理:病情较重、饮食起居有困难的病员。
适当的做室内活动,生活给予必要的协助;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1至2小时巡视1次。
三级护理:一般病员。
在医院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注意观察病情,每日巡视3—4次,根据病情参加一些适当的室内外活动。有条件的医院可组织病员做太极拳或气功。
附:死亡病员料理事项
1.经医师检查证实死亡的病员,方可进行尸体料理。
2.医师填写死亡通知单,立即送往住院处,由住院处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
3.需要两人在场检查死者有无遗物,如:钱、票证、衣物等各种物品,交给死者家属或单位,或交护士长保管。
4.按尸体料理常规处理后系上死亡卡片,通知太平间接尸体。
5.整理病室,拆走床单、被褥等物,通风换气,床铺、床头柜等要按常规消毒处理。
6.整理病案,完成护理记录。
7.处理完尸体后,应换上备用的工作服,有条件的应洗澡。
三十四、隔离、消毒制度
(一)一般隔离、消毒要求
1.传染病房与一般病房(或其他建筑物)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或有严密的隔离措施,以防止交叉感染。儿科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小儿科门诊,应设有专人进行预检,遇有传染病可疑者须立即隔离。
2.医院的手术室、分娩室(产房)、婴儿室、传染病房、隔离观察室、血库、注射室、药剂制剂室、检验室、供应室以及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处所等,均应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医院的门诊和一般病房也应有定期的消毒制度。
3.病员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必须经过消毒或净化后再排入下水道。
4.工作人员进病房和门诊前,必须穿工作服,在传染病房应穿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口罩(条件许可时应穿特备胶鞋)。接触病员后应及时洗手。
5.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夏天应更换两次。
(二)门诊防止交叉感染
1.门诊发现传染病员时,必须按规定上报疫情。
2.在门诊或急诊室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就地隔离、进行消毒,并根据情况将患者送入传染病医院。
3.病员离开或死亡后,室内床单等应一律更换,并进行终末消毒(方法视病种而定)。
4.传染病流行期间,设立临时检疫岗,对每一就诊病员,必须经过初步检查后才能挂号,可疑者进行隔离处理。
5.放射线科及理疗科应将门诊和病房病员的治疗和检查时间严格分开。
6.病员应在指定地区候诊、检查和治疗,不得在门诊各处走动,以防止交叉感染。
(三)住院防止交叉感染
1.接诊室(住院处)
①病员进入病房前,有条件的医院应根据情况沐浴或擦澡(危重病员须先行抢救,以后在病房内进行)、理发、剪指甲。
②病人进入病房前应测体温,如遇发热的病员应诊明发热的原因,决定是否进入病房或入隔离室待查。
③病员的服装应进行清洁处理,如条件许可,病员更换的鞋、袜、衣裤不得与医院准备之干净服装接触。
④无接诊室或住院处者可在进病房后当日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2.病房
①病员在住院期间,如发现传染病,应按消毒原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②病房经常保持整洁,住院病员应按期沐浴或擦澡、理发、洗头和剪指甲等。
③患者的便盆、便壶应做到每次使用后消毒。固定使用者应每周消毒1次。脸盆,应固定使用,每周消毒1次,澡盆每次用后应擦洗、消毒。
④患者餐具用后消毒、茶具固定使用并按期消毒。
⑤被脓、血、排泄物所污染的敷料和布类等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浸泡消毒后洗涤。必要时再行煮沸消毒,小件敷料可焚烧处理。
⑥患者的衣服、被单、枕套等应每周更换,必要时随时更换。
⑦打扫厕所的清洁工具,与打扫其他场所的工具,应严格分开。
(四)病员衣物用品污物清洗消毒
1.污物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污物箱、痰盂等要带盖,并经常清洗消毒。处理人员应避免感染。
2.各种污物应指定路线送出。脓、血污染的敷料应用可靠的方法进行消毒,必要时可焚毁,一般病房垃圾可倒入带盖垃圾箱内。
3.化验室、病理解剖室等检验物、标本、尸体及接种动物的处理,均应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制度。
4.病房污衣、被服等必须包好,再送洗衣房,先经过浸泡消毒冲洗后,再进行煮沸消毒。
5.芽胞细菌(破伤风、炭疽、气性坏疽等)感染患者的衣物应用间歇灭菌法消毒。
6.供应室必须将清洁无菌与污染物品绝对分开,凡经可疑者或传染病员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应包好并有鲜明标志,及时进行单独消毒处理。对高压消毒器应每次进行指示剂消毒效果检查,定期进行细菌培养测定,并有完整记录。
7.对洗净、消毒过的衣物、被服,定期采样作细菌培养,并登记备查。
8.工作人员的衣物应与病员的衣物分洗分放。
9.医院的洗衣房应建立安全制度。
三十五、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1.病房小药柜应备有常用和急救用的中西药品,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病员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应加锁登记,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交接班时,必须交点清楚。
5.药剂科对病房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等、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限剧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十六、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
1.接受本院和所在地区防疫站的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网,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防病水平。
2.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指导本院和地段的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宣传中医中药预防保健卫生知识,健全清洁卫生制度,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3.指导担任本院和地段的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传染病及职业病报告、统计和传染病的消毒、隔离。
4.指导并担任本院和地段的妇幼保健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和妇女病、儿童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5.负责本院职工的体检、保健工作。本院职工的诊治、病休、住院、会诊和转院等由预防保健科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规定处理。夜间、假日急诊由有关科医生处理。
6.建立并管理好职工病案。
三十七、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每日24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2.分娩室应设有产程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3.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6.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7.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8.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1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手圈、点眼等,送婴儿室。
三十八、婴儿室工作制度
1.婴儿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室内每日通风换气或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
2.本室工作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者。工作人员须定期做喉部细菌培养,以便检出带菌者。新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进入。非婴儿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婴儿室谢绝参观。严禁家属到室内探视新生儿。
3.工作人员进婴儿室前应戴好帽子、口罩,穿好隔离衣,更换专用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
4.婴儿室的面巾,产妇清洗乳头的棉棒,奶瓶、奶头、奶罩,新生儿的衣服、尿布必须经过消毒才可应用。新生儿出院后床位要进行消毒。新生儿患传染病或有感染可疑时,应当予以隔离。
5.新生儿的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母亲姓名、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
6.发现新生儿有脐带出血、颜面苍白、发绀及其他异常情形时,应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处置并立即报告医师。新生儿应逐日称量体重,生后2—4天口服或接种卡介苗。
7.婴儿室内的器械、物品均应固定专用。
8.每次交接班除书面报告外,要巡视新生儿逐一口头交班。病危新生儿交班本上要书写清楚,并将特殊病情记入护理记录单上。一切用品应整理齐备交给下一班。
9.新生儿使用的热水袋,温度不宜超过摄氏49度。热水袋应加布套,切勿直接贴近新生儿身体,以免烫伤。
10.婴儿室沐浴盆每日消毒1次。在面盆不足时,用过1次,应用肥皂手巾擦洗清洁。有条件的医院最好每天沐浴。
11.婴儿室应备有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
三十九、手术室工作制度
1.凡在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2.进手术室见习、参观,2人以内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和手术室护士长同意;3人以上的需报医务科经业务副院长批准。参观或见习手术者,应接受院方医护人员的指导,不得任意游走及出入。
3.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各项急症手术的全套器材、电气和蒸气设备应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手术室器械一般不得外借,如外借时,须经手术室护士长同意。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4.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如无条件时,先做无菌手术,后做有菌手术。手术前后手术室护士应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的数目,并应及时收拾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和敷料。
5.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病员应作详细登记,按月统计上报。协同有关科室研究感染原因,及时纠正。
6.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消毒1次,每月做细菌培养1次(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7.负责保存和送检手术采集的标本。
8.手术通知单须于术前1日交手术室以便准备,急症手术通知须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字。
9.接手术病人时,要带病历并核对病人姓名、年龄、床位、手术名称和部位,防止差错。病人要穿医院衣服进入手术室。
附: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
1.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做出术前小结。
2.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3.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术、疝修补、简单的乳房切除、神经压榨、急性脓胸、膀胱结石摘除、尿道扩张、鞘膜积液、一般四肢手术(不包括截肢)刮宫术、一般体表肿瘤摘除、内窥镜检查、穿刺、石膏固定等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士)担任手术者(实习医师担任术者必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4.重大手术的讨论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如内脏手术、食道手术、甲状腺、血管瘤、内耳、各种复杂的矫形术及移植术、脊髓神经手术和手术后可能导致病员残废者,应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或负责指导手术。
5.凡危险性较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除术前仔细讨论外应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同时应报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请上级批准。
6.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7.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脱水、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现象应先行治疗。同时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8.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1日开好医嘱,并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手术室护士准备特殊器械。
9.病员去手术室前应摘下假牙,贵重物品交护士长代管。手术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病员,核对病员姓名、床号、诊断、手术部位、麻醉等,然后再施行手术。
10.一般情况下术者在手术过程中,对病员负完全责任。助手应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不利于病人情况时,助手有责任提醒术者注意,但必须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如在手术当中发生疑难问题,可以互相商讨,必要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当手术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低年医师或实习医师任术者时,仍由上级医师对病员负完全责任,术者必须服从指导。
四十、麻醉 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以中国二次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视角

曹培忠①,周艳波,惠峰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内容摘要: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这就使得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首先在欧洲成为可能。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式扩张。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务实的劣性中得以实现。欧盟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中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尤其是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保护功能和高度的能动性,对中国建立排它性的济济保护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 趋势 影响

The Study on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of the
EU's Laws and the Affection

In the sight of China's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the Huag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Referenc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European Communities, EC, as an international special region organization, has the futures of exceeding the states. It resulted in the possibility in the EC to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s in the world scope and the laws development common or the cp-operation among the different states' laws or the different elements combination firstly. Firstly, the EC's laws globalization achieves its aim to legislate via the EC's laws to access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with the strong political element, when the conflict of the laws between the EC's laws and world's laws, the EC promotes its laws via the shortcoming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as well. The common featur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EC' laws is for helpful and guideline for China, especially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laws to protect function and establish the exclusive economic order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trend affection


引言

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依此消除不同法系之间关于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引发的管辖和承认问题的法律冲突。
中国政府在2000年二次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国际条约的起草工作会议。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在专门管辖和承认执行程序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条约,仍然处于起草讨论阶段。
然而,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主持讨论的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是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1968年条约为蓝本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的布鲁塞尔条约的历史命运,从一个侧面论及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对于中国法律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欧盟法律。本文从欧盟法律演变历史这个角度,详细研究了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法律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研究了在中国入世的条件下,中国法律生态化建设和多元化的法律适应问题。
本文正文分四部分: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法律的影响和结语。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欧盟及欧盟法律概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欧洲共同体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58年两个《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① 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正是基于关税同盟为基础和具有共同市场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在国际社会和国际舞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才成为一专有称谓出现在世界舞台(European Union, EU)。事实上,《欧洲联盟条约》的正式生效并没有当然代替《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也没有终止欧洲共同体的存在。相反,《欧洲联盟条约》明确宣布欧洲联盟是在三个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和尊重和确保“欧洲共同体建设既得成绩”(the achievement of the EC's structures and the legal )原则下建立欧洲联盟。②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基本文件和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不同,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法,几乎相当于内国法,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法律效力。③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欧共体法律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经济领域。即不仅规范那些传统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且还适用于广播、能源、邮政等方面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欧共体的在对外法律权利的几种方式,第一是保权留利(Reserved powers),④ 第二,平行权利,⑤ 第三, 调和混合权利(mixed powers),①第四,排他性的权利(Exclusive power)。②当然,上述权利不是静止不动的,随着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由所不同和变化。③ 在组织结构上,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有类似国内体制的机关,④有代表欧洲共同体公民利益的和行使立法权的欧洲议会,和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具有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法律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成员国有直接的效力。
最近的EU的宪法草案的出笼就是好的例证,也是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又一显现。也就是说,成员国所固有的一部分经济和政治权利已转移个给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EU)。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的原因和法律特征

在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机构有着经济和政治背景,首先在经济上,其次在政治上。1993年1月1日,洲经济共同体实现了内部统一大市场之后,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体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谐地发展共同体经济水平,加强成员国的团结,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因此,从维护有效竞争的原则出发,共同体条约第3条第1款g项规定,共同体市场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这一原则条款的具体化即是条约第81条至第86条。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⑥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建设在欧洲共同体有深厚的经济背景,对外贸易贸易在欧洲共同体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口占各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①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欧洲地域相对狭小,人口稠密,工业发达,但缺乏能源和材料,必须依赖对外贸易,二是政治利益趋向一致,不仅受到贸易大国的挑战,而且也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从历史上看,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法律统一大体分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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