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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程雪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43:57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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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程雪律师


许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对法律的理解重于实体而轻视程序。即对于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劳动者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所了解把握,但对于仲裁、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往往不甚清楚。这进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因为错过时效的问题而丧失所谓“诉权”,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终于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上取得突破,该法将仲裁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并规定了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与中止以及某些例外情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将对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若干时效问题作简要梳理。以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践操作有所助益。
一、错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诉权”的丧失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胜诉权”的消灭,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对时效问题往往采取被动审查,也就是说,对于诉讼时效,法院只能是被动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应主动过问诉讼时效。
与诉讼制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出于快速处理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一般都会主动审查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查明当事人在仲裁时效届满后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依职权将不予受理。从而使当事人直接丧失“诉权”。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与双倍工资的计算
  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在工作1年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出于工作机会的考虑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提起劳动仲裁。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其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都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理解认为,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为1年,其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应该是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如果劳动关系存续不满1年,则应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超过的1个月”),超过部分则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若超过1个月用人单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为此时劳动者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自动开始。
对于上述理解,笔者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编排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显然,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课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只有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而未签书面合同而请求双倍工资的赔偿不属于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性质上是一种以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请求双倍工资赔偿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即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应该是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超过部分则不予支持。


(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程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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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15
Ⅱ ~20
Ⅲ ~25
Ⅳ >25
--------------------------------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
-------------------------------
|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
动作 | 开始时间 | 耗费工时 |
| | |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
名称 | (时、分) | (分) |
| | |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
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姓名: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
初读数) 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
3 量气时气温 ℃ 气压 帕斯卡
-------------------------------------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
态下
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
态下干燥气体
换算系数 升
-------------------------------------
标准状态呼气量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
------- 升/分·平方米
体表面积
-------------------------------------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logYe=0.0945x-1.15984………(1)
log(13.26-4.1868Ye)=1.1648-
0.0125x…………………………………(2)
-------------------------------------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
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 ̄7.3升时采用公式(1):每
分钟肺通气量8.0 ̄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 ̄8.0升时采用公式(1)和
公式(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
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
耳/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1983年9月29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教科〔2009〕2号


有关高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资助和引导高校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自主创新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我厅对原《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省普通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自然科研项目”)。
第二条 该项目主要资助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个类别。其中,面上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江苏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 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面上资助项目重点支持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接受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申报。
2、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累计获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二次以上的均不得再申请新的面上项目。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面上项目在通讯评议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重大项目采取现场答辩及会议评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面上资助经费项目和重大项目与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面上自筹经费项目委托学校与项目申请人签订《合同书》,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六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重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书》(简称《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面上资助项目提交《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总结汇报项目研究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校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与结果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是否进行验收,由所在高校决定。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已验收项目和延期结题项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面上资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评议的办法,每个项目应由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重大项目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由省教育厅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面上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高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面上自筹经费项目《汇总表》(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结题时间、审核结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请、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新项目申请、科技工作先进高校评审等方面作为重要影响因素。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等渠道解决。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07]94号)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实验外协、资料印刷和差旅费等,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重大项目和面上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不积极协助省教育厅收回相应资助经费的,省教育厅将在其他相关科技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计划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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