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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利息应如何确定/欧阳志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4:12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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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0年9月向原告借款42000元用于经营,并约定月息2分以及4个月的还款期。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二、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日,按月息2分,共计10800(扣除已归还的4000元)。经开庭审理,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逾期利息是按原约定利率还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分歧】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只要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利于惩罚违约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民事活动还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逾期部分双方并未有过协商,也无法进行意思推定。

  【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同志,主要理由是: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则不能推定双方的约定利率,应视为无息。支持逾期利息的主张是对违约者的责罚,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该罚责过高则是对现阶段民间有息借贷蚕食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起到了推进作用。

  笔者则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首先,支持逾期利息不是对违约者的责罚。物的法宣孳息与对违约者的责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明显的区别。民法上所说的物,或者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指配、利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构成人们财产一部分的物质财富。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享有。如理解为罚责,则属违约金性质,违约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违犯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金额。前者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而后者则是因违犯合同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黄某要求叶某偿还过期借贷的利息而并不是追究叶某违约责任;

  其二是黄某与叶某约定的是定期有息借贷,对于“有息”双方在约定时意思表示一致,由于叶某的过错,在双方没有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有息”转化为“无息”没有法律依据,将逾期利息标准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更无法律依据,故不能视为不约定逾期利息则为无息,也不能将逾期利息由法官私自定为银行贷款利率;

  其三是黄某与叶某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到期后,没有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如前所述叶某不偿还债务,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够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还款就视为要求延期还款,不要求变更约定的利息标准就是对原约定的默认。对原约定利息没有异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是黄某的利息诉请并未超出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货币也会因为物价的上涨随时间流逝而降低使用效率,银根紧缩,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如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降低合法范畴内的利息,无异于放纵违约者继续违约,以取得比守约更大的借款效益,故按原利息标准支持逾期利息是对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持逾期利息与对违约者的责罚两者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不能随意使用,继续按约定利息标准计息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诚信。债务人不偿还定期有息借款应继续偿还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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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王春胜


  悬赏广告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已经随处可见,如某人或某些机构因遗失财物或因特定事项而向社会公众发出广告的情形。这些广告大多要求寻找一些人或物,或者要求不特定的人完成某些事项。这些就是我们法律上讲的悬赏广告。随着这类事件的不断增多,这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
  一、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各国法律中,行为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悬赏广告制度,除了应遵循各国的惯例外,还应要求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依广告人发出广告时产生,但其发生效力则以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为准。当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债的关系即行产生。这时,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报酬请求权
  它是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之行为时,对于悬赏广告人取得其于广告所定的报酬的权利。这里的债权关系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有关债权的一些制度均可适用。广告人给付报酬,依其所受利益的程度,可认定为有偿或仅为赠与。若认定为有偿,在行为人的给付有瑕庇时,是否有报酬减少请求权,不能以其为单独行为而枉加否定。因此,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种瑕庇就是其成立条件的瑕庇,有瑕庇的条件必然会影响到悬赏广告的效力。对此,史尚宽先生在经过分析后指出的,“然此时严格言之,是否已有行为之完成,不无疑问。故实际报酬减额之事甚少。” 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广告中,如果其一部分利益非因行为人的过失而丧失时,则适当减少报酬的作法,也是符合当事人的意思的。若依广告所应实施的行为,出现原始的给付不能时,这种债务就不能成立,广告应为无效。此时行为人如有损失,可依照一般原则请求损害赔偿。
  (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由一人单独完成时,则只有该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指定行为由数人完成时的报酬请求权则应做具体分析。
  1.数人个别先后完成一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应归于先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但如果广告含有除完成指定行为外,还须通知广告人的意思时,通知也应被视为指定行为。比时,应由最先通知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果对完成指定行为订有一定的期间时,则应在这一期间内完成指定行为。
  2.数人同时个别完成一定行为时,各行为人享有平等的报酬请求权。如报酬性质上可分的,数人依比例平等分配;报酬性质上不可分或广告中声明有报酬请求权者仅限1人时,处理较为复杂。《德国民法典》第659条中规定:“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的,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1人取得者,由抽签确定之。”我国历史上的《大清民律草案》第880条也采纳了这种做法。对干这种处理办法,多数学者认为合理。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这样处理也还是存在不公平现象,从而提出借鉴商标法中的做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按通知的先后来定。(当然这仅限于那些没有通知义务的悬赏广告)。比较上述两种方法,笔者感到后者的作法更可取。只有在通知的时间上无法分清先后时,才可用抽签之办法。
  3、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应属于数行为人,但在广告中明确声明不许合作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看行为人是否有约定,如果他们之间有约定,则应予尊重。如果他们对报酬请求权没有约定,广告人应考虑各参加人对取得结果所起的作用,按公平原则衡量,分配给个人。分配显然不公的无效,应依法院判决确定。如果数行为人就报酬分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广告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数行为人全体有权请求广告人将报酬提存。在报酬性质上不可分时,如何处分也是一个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应依抽签的方式定之。笔者感到这么做有过干武断之嫌。对此应考虑各行为人贡献大小来定。如果某一行为人的贡献明显大于其他行为为人时,则应由该行人取得报酬请求权。然后,由该人对其他人做适当的补偿。如果大家的贡献差不多时,出于无奈只能采取抽签的办法。
  4、数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给付报酬时,如何处理?显然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不包括通知义务的悬赏广告中。它又可分为没有报酬请求权而取得报酬和只有部分报酬请求权而取得全额报酬这么两种情况。对此,王泽鉴先生和史尚宽先生主张广告人可因对最先通知人为给付而免除再次给付报酬之义务。而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行为人可向受领报酬之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这种给付应以善意为条件。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无疑是有利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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