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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4:30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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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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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阅读英文案例
How to Read English Cases and Citations
(大连外国语学院应用英语学院 屈文生)


第一部分
案例通常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一、案例名称(Case Name);例如:Marbury v. Madison (马伯里诉麦迪逊), 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二、判决法院(Court rendering the opinion);例如:New Jersey Supreme Court (新泽西最高法院)。

三、卷宗号;案号(Citation);例如:93 N.J324, 461 A. 2d 138 (1983),这说明该案出自《新西汇编》第93卷,第324页,以及《大西洋汇编》第二辑第138页,该案判决于1983年。此处,A 是Atlantic Reporter的缩写。像这种指明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处的卷宗号叫作:“平行卷宗号”,其英语表达为“parallel citation”,意思是“An additional reference to a case that has been reported in more than more reporter.”广义上卷宗号包括上述一、案例名称;二、判决法院。

四、主审法官姓名(Justice wrote the opinion)。

五、判决书 (opinion: stating the issue raised, describing the parties and facts, discussing the relevant law, and rendering judgment.)判决书是整个案例的主体部分,其中包括法律争议(Issue)、双方当事人情况、事实经过、判决采用的相关法律以及判决结果。
判决书的阅读过程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 时态主审法官的意见用现在时态;前审法院的意见用过去时态。2. 主审法官的意见是法院意见。3除法院意见外还有两种意见,它们被称为“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or dissent)与“配合意见”(concurring opinion)。Dissenting opinion: opinion offered by a judge disagreeing with the majority panel of judges’ conclusion; “反对意见”指不同意大多数法官判决结论之某一法官的意见;Concurring opinion: opinion written by a judge agreeing with the majority’s conclusion but not its reasoning. “配合意见”是指同意大多数法官的意见,但是不同意判决结论的推理之某一法官的意见。

六、法庭投票(Votes of the court)例如在七名大法官审理的情况下,有几名法官的意见是“维持原判”(affirmance),有几名法官的意见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versal and remandment)。


第二部分

一、什么是citation?
由于卷宗号这一块涉及内容庞杂,这里再逐一特别说明一下。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布莱克法律字典》中citation的定义:A reference to a legal precedent or authority, such as a case, statute, or treatise, that either substantiates or contradicts a given position. (p.237) 7th edition. 由于a citation is a reference to a legal authority,因此,citation必须要有一个标准,这样以后的参考者才容易检索得到。正如《布莱克法律字典》所指出的一样,Citation formats exist for many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sources including cases, statutes and secondary legal materials. Understanding the basic format for each of these different types of sources will enable the researcher to more independently locate materials in the law library.
案例之中的卷宗号通常包括下列几个部分:
a. 案件双方当事人姓名(the name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lawsuit);
b. 包含案件全文的汇编卷号( the volume number of the reporter containing the full text of the case);
c. 该案例汇编的缩写名称(the abbreviated name of that case reporter);
d. 案例开始的页码数(the page number on which the case begins);
e. 案件判决年份(the year the case was decided);有时还包括
f. 案件判决法院(the name of the court deciding the case)。
举例说明: Hebb v. Severson, 201 P.2d 156 (Wash. 1948). 在这个例子当中,Hebb是原告(plaintiff),Severson 是被告(defendant)。 我们可以在《太平洋汇编》第二辑201卷第156页(volume 201 of the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beginning on page 156)找到这一案例。该案是由华盛顿州最高法院(Washington State Supreme Court)于1948年判决的。

二、 如何阅读案例(cases)之中的citation?
确定卷宗号之中的缩略码。请对照下列列表,找出缩略码(abbreviation)的汇编全称(full reporter title).
Abbreviation Title 汉语汇编名称
A. Atlantic Reporter 大西洋汇编
A. 2d. Atlantic Reporter, 2d Series 大西洋汇编第二辑
Cal. Rep. California Reporter 加利福尼亚州汇编
F. Federal Reporter 联邦汇编
F. 2d. Federal Reporter, 2d Series 联邦汇编第二辑
F. 3d. Federal Reporter, 3d Series 联邦汇编第三辑
F. Supp. Federal Supplement 联邦补充案例
L. Ed.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Lawyers’ Edition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律师版
L. Ed. 2d.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Lawyers Edition, 2d Series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律师版第二辑
N. E. Northeastern Reporter 东北汇编
N. E. 2d. Northeastern Reporter, 2d Series 东北汇编第二辑
N. W. Northwestern Reporter 西北汇编

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出版局


第一条 总 则
(一)书稿档案是国家科学文化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出版社应建立、健全书稿档案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以利保管、查找和利用。
(二)根据书稿档案的性质和特征,应与本社的文书档案分开立卷归档和管理;出版社应设立书稿档案部门或配备专人负责书稿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出版社各专业编辑室要密切配合书稿档案部门认真做好书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第二条 书稿立卷基本要求
(四)书稿档案是反映出版社编辑出版各类图书(包括乐谱、书画、丛刊、期刊等)的历史记录,每一本图书编辑出版过程中形成的书稿文件材料,应按其自然形成规律和固有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条 书稿立卷方法
(五)书稿档案是以书名立卷,每出一本书立一卷或数卷。并按卷夹封面所列项目(见附件一)填写。
(六)在一个出版社连续出版多种图书的著(译)者的书稿案卷,一般也应以书名立卷,并按出版年度归档。为便于利用和研究,可另立“书稿档案人名索引卡”(见附件四)作为辅助的查找工具。
(七)出版社各专业编辑室的书稿档案,在未出书前,责任编辑应将一本书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放在一个卷(袋)内,避免散失。出书后,要检查档案是否齐全,然后送书稿档案部门归档。
(八)凡接受出版的著(译、画)作原稿,根据其历史参考价值,由编务部门处理退留。凡决定留存的原稿(手迹),在出书后随书稿档案一起归档。
(九)卷内文件按文件之间的联系进行系统排列。
(十)如著(译)作原稿(手迹)和付印校样数量大,也可分开设专库保管,但需建立“书稿、校样保管卡”(见附件五),以利查找。
(十一)跨年度的书稿档案材料,放在图书出版的年度立卷。每个案卷应在卷首附“卷内目录”(见附件二),要逐件填写,编上页码,卷末附上备考表(见附件三)。
(十二)卷内材料以左下方对齐,在左侧装订。遇有照(底)片等,须标明标题和作者,装纸袋装订;装订线外有批改文字的须贴边装订;重要小条贴在大张纸上装订。装订时应去掉金属品,以免腐蚀文件。
(十三)出版社的全宗号由上级档案部门确定。卷号由出版社的书稿档案部门统一排列、编填。图书分类和编号由出版社按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条 书稿立卷归档范围
(十四)每一本图书的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如下:
(1)选题、约稿、发稿、出版情况记录和书稿合同、协议书。
(2)历次审稿意见:包括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副总编)决审意见和外审、会审意见以及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记录。
(3)出版社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和重要电话、面洽或会议记录。
(4)著(译)作原稿(手迹)和付印校样。
(5)与作者往来信件(事务性的例外)和退改意见。
(6)编审发稿单,出版记录卡,原稿退稿签收单。
(7)发稿后的变动(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改变、停发、停印、停装、停售、报废等)通知单。
(8)稿酬、版税通知单。
(9)图书事故检查记录,以及印刷厂反映的重要问题记录。
(10)有参考价值的读者重要来信、重要书(画)评。
(11)再版修改意见。
(十五)书稿档案内凡涉及文书档案的文件,如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批复,出版物的停售、销毁通知,以及对外合作的合同、协议书等,须用副本(抄件)或影印件归入书稿档案内。

第五条 书稿档案的转移
(十六)出版社图书版权转移时,书稿档案一般应随同转移到另一个出版社。

第六条 书稿档案的保管期限
(十七)书稿档案依据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十八)凡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全国知名作家、科学家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永久”保管。这类书稿档案在出版社保管相当一个时期后,经鉴定、编造清册向档案馆移交。
(十九)凡比较重要的、具有长期借鉴、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长期”保管。这类书稿档案系指50年以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到期经过鉴定,认为需要继续保存的,则由出版社长远保存下去;需要升为“永久”保管的,应编造清册送档案馆。
(二十)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时期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包括退稿的),列为“短期”保管。此类保管的时间一般是指15年以下。到期经过鉴定,认为还需保存的,则仍由出版社保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可予销毁。
附件一 卷 夹 封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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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目录号|卷 号|
|---|---|---|
| | | |分类---------
| | | |编号---------
-------------

× × 出 版 社 书 稿 案 卷

书(稿)名称-----------
著 译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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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共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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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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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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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宗号、目录号供上一级档案部门使用。
附件二 卷 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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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文件名称或事由|文 件 所|备 考|
| | |在 张 号|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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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备 考 表
本卷内优缺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 年 月 日
立卷人: 年 月 日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出版社书稿档案人名索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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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译 者 | |笔 名| |
|------------------|------|
|顺序号| 书 稿 名 称|年 度 及| 备 注 |
| | |档 案 号|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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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出版社书稿、校样保管卡
书 名-------------
著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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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版 次印刷|书号| |库存号| |
|----|------------------|
|出版日期|年 月 日|存库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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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稿| 页|作者校样| 份|付印清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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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经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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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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