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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0:55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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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四章 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五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乡镇企业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企业是指乡(镇)办,行政村、办事处、自然村办,合作社办企业和农村的户(个体、私营)办、联户(农民合作)办、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扶持,大力发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开放与开发结合、农工商技贸一体化的发展路子。
第五条 乡镇企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
鼓励户办、联户办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
乡镇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或其它形式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发展乡镇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人才作用,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领导和组织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工作。
第八条 对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企业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乡镇企业,须经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乡镇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更名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关善后事项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破产,依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二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镇)、行政村、办事处、自然村、合作社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村、社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
权不变。
企业财产属该企业的内部职工所共有的,由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属全体股东按股共有,由股东大会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其他企业的财产属投资者所有,由该企业的投资者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者的权利:
(一)获得投资收益;
(二)作出关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决定;
(三)决定企业的发展规模;
(四)选择经营责任制形式;
(五)确定厂长(经理),并监督厂长(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有关决议;
(六)充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发包人或者充任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的出租人;
(七)审议企业财务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
(八)确定企业利润的分配;
(九)拒绝平调乡镇企业财产和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行为;
(十)决定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所有者的义务:
(一)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按规定承担投资风险;
(三)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所有者确认的经营者。对企业所有者负责,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
(二)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三)确定企业的经营方向;
(四)依照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开展进出口贸易等各种涉外经贸活动;
(五)自主订立经济合同,进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联合;
(六)在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投资决策、资金支配、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选择保险单位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拒绝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及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四)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五)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六)保护企业财产不受侵犯;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加强职工政治思想、科学文化、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
(九)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乡镇企业可以依据不同情况,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民主管理、职能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培养、使用、保护和奖励各种人才。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招聘和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为其向保险单位投保。
乡镇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和其它需要的保险。

第五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乡镇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依法监督,组织有关部门扶持发展乡镇企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保护乡镇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同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税收、资金、信贷、人才、流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负责对这些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信贷支持、财政扶持、外引内联、多方集资等办法,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各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资金投放的一个重点。
各级财政要增强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扶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还要按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支持发展乡镇企业。
对乡镇企业新办和技改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到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生产管理、信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的原则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会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项目、资金筹措、资源利用、交通运输、出口创汇、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提出发展乡镇企业的具体建议,经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为政府提供乡镇企业的经济资料和预测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三)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促进横向经济技术的联合与合作;
(四)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五)组织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六)组织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质量检测及供销等服务;
(七)协调综合经济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互相配合,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八)开展乡镇企业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
(九)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审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护乡镇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保护乡镇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
(二)受理乡镇企业的申诉和控告;
(三)查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勒索企业,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企业的管理组织,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产品质量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厂长(经理)和职工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职工或者其他人员阻挠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企业正常秩序,致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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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0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浆)机构管理,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采供血机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三)严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所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
  (四)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分工及措施
  为确保全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厅、药监局、公安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一)卫生部门
  1.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一是对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一次性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二是血液供应的核查,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以及血液采集、供应记录。三是抽检血液质量,对重点地(州)、市血站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检。四是血液检测、筛选、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保存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
  2.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用血来源是否存在擅自采供的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情况,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血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输血器材来源、使用、处置等情况,血液检测、筛选试剂的使用保存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发现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及时向药监、公安、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案件。
  (二)药监部门
  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严厉查处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7月10日之前,为自查阶段。各地(州、市)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宣传动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在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自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至10月,全面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此阶段各地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将在9月份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区22个采供血机构(其中包括兵团系统7个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自采自供和其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抽查。兵团系统该项工作按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进行。
  11月,工作总结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经血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及时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卫生厅设立的举报电话:0991—8561835、8560070(白天),3857107(晚上)。
  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8561835
  联系人:李睿 刘向 覃斗
  
附件:1.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血站检查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表
4.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件1
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张 斌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晓燕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乐祥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程利勇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雷 诚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 曹孺牛     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薛来提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姚忠贤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王平山     自治区药监局安监处副处长
   哈力·木哈依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何 红     新疆兵团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叶尔江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厅。
  主 任:曹孺牛     
副主任:薛来提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4.培训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国家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知识。

4.2.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4.2.3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等。

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安全技术理论

4.3.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1燃烧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燃烧条件、燃烧过程、燃烧形式和燃烧种类。

4.3.1.2爆炸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爆轰、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粉尘爆炸及其影响因素和雾滴爆炸。

4.3.1.3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包括点火源控制、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控制、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4.3.1.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电气安全技术

4.3.2.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触电方式,触电预防措施及触电急救知识。

4.3.2.2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变、配电所、动力、照明和电气系统的防火防爆。

4.3.2.3静电危害

主要包括静电产生的原因,静电的危害及其消除措施。

4.3.2.4雷电保护

主要包括雷电的分类和危害,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3.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3.3.1化工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学反应工程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单元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及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3.3.2化工生产岗位操作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和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4.3.3.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4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3.4.1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概论

主要包括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3.4.2锅炉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锅炉基本知识,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锅炉的安全监督与检验。

4.3.4.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3.4.4气瓶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气瓶分类,气瓶的颜色和标记,气瓶的安全附件,气瓶的安全管理。

4.3.4.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工业管道的分类,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3.4.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分类,工作类型、级别与起重搬运安全。

4.3.4.7化工设备检修

主要包括化工设备检修分类与特点,化工检修作业的一般要求。

4.3.4.8案例分析与讨论

4.4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1 重大危险源

4.4.1.1 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

4.4.1.2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4.1.3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4.4.1.4 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

4.4.1.5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2.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概述

4.4.2.2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4.2.3化学事故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1职业危害防治概述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

4.5.2工业毒物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常见工业毒物。

4.5.3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分类,生产性粉尘危害,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

4.5.4防尘防毒对策

4.5.5噪声危害

主要包括噪声类型,噪声危害,噪声预防与控制。

4.5.6辐射危害

主要包括辐射危害分类及其防护措施。

4.5.7高温危害

主要包括高温作业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5.8灼伤

主要包括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5.9个体防护

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选用原则。

4.5.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6 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6.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6.2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6.3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6.4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5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6.6 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6.7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

第一单元
(18学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6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二单元
(14学时)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安全)12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三单元
(12学时)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4
案例分析与讨论2
复习2
考试2
合计48

再培训部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考核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在考核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考核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或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3.2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标准基础知识考核要点确定,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3经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能力考核。

3.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考核标准之“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5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了解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

4.2.2了解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4.2.3了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知识。

4.2.4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4.2.5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3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熟悉物质燃烧条件,了解燃烧过程、燃烧形式、燃烧种类。

4.3.2熟悉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

4.3.3了解防火防爆主要技术措施。

4.4电气安全技术

4.4.1了解电气安全的基础知识,熟悉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了解触电的主要预防措施和触电急救知识。

4.4.2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4.4.3了解静电危害,熟悉静电产生的原因及其消除措施。

4.4.4了解雷电分类、危害和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5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5.1熟悉化学反应过程的安全技术。

4.5.2了解化工生产单元的安全技术。

4.5.3掌握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5.4掌握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5了解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6熟悉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安全处理措施。

4.6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6.1了解化工机械设备分类与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6.2了解锅炉基本知识,了解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监督与检验。

4.6.3了解压力容器分类,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6.4了解气瓶分类,了解气瓶的安全附件、颜色和标记,以及气瓶的安全管理知识。

4.6.5了解工业管道的分类、管理和维护,以及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6.6了解起重机械分类,了解起重机械管理要点。

4.6.7了解化工检修的分类与特点,熟悉化工检修的一般要求。

4.7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7.1了解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4.7.2了解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7.3了解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与监控技术。

4.7.4熟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

4.7.5了解化学事故应急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7.6了解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的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8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8.1熟悉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4.8.2了解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熟悉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

4.8.3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4.8.4了解防尘防毒主要对策措施。

4.8.5了解噪声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4.8.6了解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护知识。

4.8.7了解高温作业危害和高温作业防护措施。

4.8.8了解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8.9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用原则。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再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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