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7:19 浏览: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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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 金
经手费
佣 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回购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据广州海关报告:总署〔88〕署监二字第1211号《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下发执行后,海关对出境旅游商品的管理工作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为此,我署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对出境旅游商品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84〕国发87号文转发国家经委《关于修改旅游产品销售部门接受旅客五万美元小批量订货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第二条规定,属于外贸统一成交的一类商品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的绸缎、绣衣不对外经营小批量订货贸易,对国内
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经营小批量订货贸易出口的上述商品,海关不准出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小批量订货贸易,出口时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海关统计。
二、对旅客携带出境的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非应税商品,不论其是否用外汇购买,均应限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出口货物的规定验放,并列入海关统计。
三、对旅客携带出境用外汇购买的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非应税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仍按(84)署行字第610号文的规定办理,即:除中药材、中成药以外,不规定限量、限值、限品种,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发货票查验放行,不列入海关
统计。
1989年5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