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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5:27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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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7〕16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及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宁德中心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市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委〔2003〕22号)、《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2007〕11号);城区上游金涵水库调度方案,结合宁德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宁德中心城区(蕉城、东侨)内洪水(含江河洪水、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另外由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国土部门编制的专项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宁德中心城区防洪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宁德中心城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沿海,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9°8′至119°5′,北纬26°30.5′至26°59′之间。宁德中心城区主要由蕉城城区和东侨开发区组成,现有面积为15.6km2,人口20.5万人。城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台风雨季是本区域的主要天气形势,其次是锋面雨,年平均降雨量为2045.6mm,其中3~9月份约占全年的四分之三至五分之四。年最大平均风速为11.0m/s,实测瞬时最大风速达28m/s,海上达40m/s。

  城区地形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区内水系发达,大小溪流密布,其中影响及流经城区的溪流大小溪流共有12条,总集水面积181.8km2。城区位于主要河流金溪南侧,南际溪和小东门溪贯穿期间。金溪位于城区西北侧,全长29km,流域面积157.33km2,境内集水面积99.5km2;南际溪位于城区南侧,全长4.21km,流域面积4.663km2;小东门溪位于城区中部,贯穿城区,流域面积2.789km2。此外,还有坑溪、党校溪、西门溪、北门溪、坪塔溪、后岗溪、古溪溪和后山溪等诸小溪流,其来水主要经东湖塘海堤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注入三都澳。

2.2 洪涝风险分析

2.2.1 暴雨洪水特征及成因

  宁德市的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雨量充沛。城区处于海岸暴雨中心,年平均暴雨日数达7天(大暴雨年平均为1.4天)。暴雨多集中在8~9月,其次是6月。其原因是7~9月受台风及部分雷阵雨的影响,按过程雨量25mm以上的台风降雨或出现8级以上大风,作为影响台风的标准统计,年平均影响台风达到3.2 次。台风期间,均易产生暴雨,造成洪涝灾害。水灾成因一是由于城区部分地势平坦低洼,二是现有水利设施标准低。但是造成经常性水灾的主要成因是当上游洪水来临,下游又适逢涨潮,洪水不能及时渲泄,形成洪涝灾害。目前宁德市中心城区局部地区的防洪标准不到3年一遇,有的地方甚至每年都遭水灾。

  另外,城区背靠山,面临海,海拔高程相差大,在城区的汇水面积小,仅为20.85km2,溪流较多(大小12条),坡陡流短,汇流快。一般暴雨终止后2~3小时即出现洪峰,而且暴涨暴落。当洪峰进入城区后,坡降突然变缓,行洪相应减慢,加之流域内山林植被遭受破坏,蓄水保土作用差,水土流失后,造成河床淤高淤窄。又因东湖塘内鱼池增多,行洪港道被占用耕种养殖,原滞洪区的地面库缩小,同时东湖新村地基偏低,高程均为2~2.6m,都在洪水位以下,极易形成内涝。综上述种种因素所致均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或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2.2.2 城市历史洪水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自解放以来,宁德中心城区洪涝灾害频发,平均约每10年发生一次较大洪涝灾害,并造成巨大损失。

  1966年9月3日,14号台风带来全市的大暴雨,城区降雨量达176mm,山洪暴发,东湖塘25孔水闸因海潮顶托,渲泻不及,造成塘内2万多亩耕地被淹,塘内水深超过4m,外潮位达5.10m,该年洪水相当于5年一遇,潮水相当于30年一遇。

  1969年9月27日11号台风带来暴雨,适遇8月大潮,东湖塘海堤决口,洪水淹至体育场(现闽东大广场),造成洪、涝、潮三灾,南际溪桥头下洪水位达5.496m,超过警戒线水位1.6m。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10年一遇。

  1971年9月17日23号台风,城区风力达9级以上,三日降雨212mm,山洪暴发,东湖塘外潮位达4.52m ,造成海潮顶托,水闸排洪受阻,闸内水位高达3.0米,(超过设计水位0.15m)整个塘内耕地被淹,塘内大门山渠道缺口,五里亭排洪闸损坏,全市民房倒塌66座,损坏1739间。该年洪水相当于3年一遇,潮水3年一遇。

  1973年9月17日,城区发洪水,四小时降雨165.5mm 。暴雨造成洪涝灾害,东大街,环城路一带,路面水深达2.5m,房屋倒塌53间,死亡2人,据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达68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4年一遇,潮水2年一遇。

  1990年8月19日12号台风,全过程雨量达488mm,超过历史最大雨量,适逢天文大潮,东湖塘内水位达2.75m。这年受灾的密度和次数创宁德历史上记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88.4万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5年一遇,潮水4年一遇。

  1996年7月31日8号台风,宁德洪灾损失达1.3亿元,该年洪水相当于10年一遇,潮水50年一遇。

2.2.3 淹没范围及风险分析

  由于城区三面环山、一面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城区河流暴雨形成洪水只能经过东湖塘二十五孔水闸和贵歧四孔水闸泄入三都澳。从洪水成因分析看,城区发生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是山洪暴发后加上外海高潮位顶托,导致洪水无法及时排泄,从而造成灾害。此外,城区溪河的淤积和人为设阻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加上近年来旧城改造、宁川路、闽东路及长兴城建设,抬高了城区地面高程(城市现有地面控制高程3.9米以上),减少了滞洪区容积,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城区的洪涝灾害。

  根据近年来历次暴雨成灾情况看,蕉城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宁川路西侧,蕉城南路东侧之间的下宅园、小场、桥头下以及东湖新村。此外,因道路排水系统淤积、堵塞,在蕉城南路宁德一中门口路段、芦坪路、宁川北路先锋广场路段以及鹤峰中路电业局路段,路面积水也比较严重。东侨开发区易涝低洼地带主要分布在华侨农场场部、五里亭及文笔嘉园小区等部位。

2.3 洪涝防御体系

2.3.1 城区水系及排水情况

  金溪流域由小金溪、洋梅溪、大金溪组成,全流域面积157.33km2,河道全长29km,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1217.1m3/s。该流域来水量由金溪河道通过宁德大桥、溪口、贝头、兰溪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小东门溪和南际溪为城区内河,流域面积8.01km2, 3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86m3/s,两溪在东侨开发区逸涛小区汇合后,直接排入东湖地面库经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的来水,全部经城市下水道排入南大塘排洪渠,再由25孔桥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入海。目前,南大塘排洪渠因征地等原因,尚未建成。

2.3.2 蓄水工程情况

  流域内现有水库5座,主要分布在金溪流域内,其中位于流域上游水库有4座(下大洋水库、金溪电站水库、金涵水库、中前水库),总控制流域面积147.175km2,总库容为2034万m3;下游有一座东湖塘地面库,控制流域面积192.5km2,3.0m高程以下总库容为1325万m3,有效库容1145万m3。由于城区上游水库设计均未留有防洪库容,因此诸水库对城区的防洪起不到有效调节作用,流域内的洪水主要经东湖塘地面库调蓄后,再经东湖塘海堤25孔水闸及贵岐4孔水闸排泄入海。

金溪流域水库情况一览表

名 称 集雨面积
(km2)
库 容
(万m3)
用 途
下大洋水库 30 347 发 电
金溪电站水库 78.1 34 发 电
金涵水库 36 1628 灌溉、供水
中前水库 3.056 25 灌溉、供水
东湖塘地面库 192.5 1145 排涝、养鱼

2.3.3 防洪工程情况

(1)金溪防洪堤

  金溪为流经宁德城区最大的一条河流,右岸大部分靠山边,仅有少部分农田,已建有堤防。左岸从金涵大桥(桩号1+110)至溪口抽水泵房(桩号1+110)为规划新城区的金涵组团及沿104国道工业走廊,本已纳入1999~2001年全省千公里江堤建设计划,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实施,经报请省水利厅批准作了调整。目前该河道的防洪工程基本上是维持原有现状,左岸无堤防设施,仅靠砌石田埂挡水,塌岸严重,导致水土流失,河床淤积。

(2)东侨开发区,由于地势低洼,防洪工程任务繁重,根据《宁德市城区防洪规划》,东侨开发区防洪堤总长为13.9km。通过这几年的建设,已建成防洪堤约3.1km,其中已达到30年一遇设计标准的仅为800m(龟山段)。由于东侨开发区东湖塘地面库周边的防洪堤尚未闭合,故已建成的工程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3.4 排涝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的排涝工程主要有南大塘排涝渠和宁德旧城区部分低洼地这两部分。南大塘排涝渠为旧城区蕉城镇的坪塔溪、古溪、后山溪、后岗溪四条小溪的汇水排洪渠,汇水后入东湖塘滞洪区经二十五孔水闸及贵岐四孔水闸入海,现状南大塘已年久失修,上游水土流失,塌岸严重,高速路以西旧河道局部被填,高速路以东已无水道可辩,宁川路以上河道已被民房建筑涵盖,下游仅为一些小水沟汇入水塘或田渠。宁川路以下河段及南大塘被列入规划的新区的金塔组团为高新产业、体育娱乐及高级住宅区,整治修复对新城区排洪影响巨大。目前,南大塘渠道6.08km长的挡墙未修建,其两侧建设用地的地面标高最低在3.5m以上,经过修建挡墙后,可以使该区域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宁德市旧城区的东湖新村一片及南门溪乾路一片,由于其地面标高仅为3.0m左右,原东侨开发区未开发前,由于东侨开发区地面标高均低于该标高,排涝问题不突出,现东侨开发区的地面标高均应填至3.5m以上,加上沿河防洪堤工程建成后,这两片的涝水已不能自由排出,排涝标准低于5年一遇。

2.3.5 防潮工程情况

  宁德城区防潮工程主要是指位于城区东部的金马海堤和五里洋海堤(白井塘段),其中:金马海堤全长2.49公里,该工程建成于上世纪60年代,曾因常年遭受台风暴雨和海潮的袭击以及原工程设计施工遗留问题造成堤身沉陷量大、堤身漏水、塌陷等工程隐患,致使工程防潮标准偏低。针对上述隐患,2005年底市政府投入3000多万元,用于工程除险加固,2007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目前该工程防潮标准已达50年一遇。但是与其相邻的白井塘海堤防潮标准仅达到20年一遇。

  因此,根据2004年7月经省水利厅审查批复的《宁德市防洪防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宁德中心城市防洪标准应为30年一遇,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设计。现状的宁德城区防潮、防洪、排涝标准均偏低,中心城区现状防洪形势极为严峻。

2.4 重点防护对象

  市、区党政机关要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各类学校,电信、移动、联通宁德公司,银行、人防工程、燃气公司、水厂,国家粮食储备库、油库、加油站,104国道、罗宁高速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市内易积水交通干线和危房稠密居民区。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中心城市防洪应急有关事务。宁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侧重于处理全市防汛工作应急事务和中心城区防汛应急有关事务的宏观指导,而蕉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则主要负责处理和协调各自辖区内有关防汛抢险事务的具体实施。其中涉及市级单位负责的城区管理事项,主要由市防指为主负责协调,而涉及群众生活、人员撤离等具体工作的,则由蕉城、东侨按管辖范围负责协调。

3.2 成员单位职责

  直接获取防汛信息的单位应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是密切监视天气和江河、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在暴雨洪水发生之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预报。根据规定,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天气预报、暴雨警报和台风警报;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洪水信息。其他有关单位按宁政[2007]11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分别负责城区防洪相关事宜,其中市级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全市防抗洪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中心城区防抗洪灾工作的宏观指导,蕉城、东侨有关部门侧重于负责城区防抗洪水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发生严重灾情,洪水开始退落后,各有关单位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安置灾民、医疗防疫,恢复灾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支援灾区工作。

3.3 办事机构

  宁德市防汛办为市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蕉城区防汛办为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东侨防汛工作办事机构。

4 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报,将有关暴雨信息及时向市领导、市防指报告,并通过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有关单位和区域内有关防汛责任人。市防指接报后,将有关暴雨信息发布到市防指成员及蕉城区防指、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由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将暴雨信息及时传达到基层,做好有关防范部署。

  由宁德水文分局发出洪水预报,将预报的城区水文站点水位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根据预报结果,视情况向市领导汇报和作出防御部署,并通报蕉城区防指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作好相应防范准备。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及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市防指部署适时作出防范部署,明确防范目标,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居委会(社区)组织干部群众不间断进行巡查。

4.1.2 防洪与排涝工程信息

(1)防洪工程信息

  当接到洪水预报信息时,城区有关街道、社区、堤防管理单位等应组织人员加强对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迅速报告市、区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排涝工程信息

  当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强度,排涝沟渠排水管网开始运行时,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蕉城区范围内红线宽24米以上(含24米)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蕉城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红线宽24米以下支路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东侨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同时,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所属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及时对辖区内排水沟渠(主、次干道排水设施除外)进行清淤、疏浚或排除故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抓紧核实,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区防指接报后迅速报告市防指。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及时上报。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4.2 预警级别划分和响应措施

  本预案根据城市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并以此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发生各量级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就近、就高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则按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要求,按照既定的防御方案进行防御。

4.2.1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3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5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5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2~5年一遇洪水。

  发生以上各种情况之一时,市区沿河各地方尚处于防范标准之内,但城区部分低洼地带可能会排水不畅。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和防守力量,并采取相应措施。

4.2.1.1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强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4)了解、反馈城区各片区防御动态。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1.2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1.3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

4.2.1.4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密切关注雨、水情,部署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检查工作。

4.2.1.5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1.6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小东门溪、南际溪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做好城区主、次干道的排水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因城市改造而引起的城区排水不畅问题。

4.2.1.7 蕉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区有关部门的沟通。

(2)督促街道办事处派出人员、队伍对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1.8 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保持与市防汛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

(2)加强对辖区内低洼地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道路、沟渠等的排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解决。

4.2.2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50 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0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18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小东门溪水位较低,沿河两岸仅局部位置出现受淹情况,但南际溪及沿岸部分地方将出现洪水漫溢。此时,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一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2.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

(2)密切监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

(3)关注对东湖塘25孔水闸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防洪调度。

(4)对城区各地防洪、防暴雨、防地质灾害工作做出部署,发出抗洪抢险紧急通知。

4.2.2.2 市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加密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控制站的雨情、水情,实时通报。

(3)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

(4)研究可能出现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5)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汛情,了解、反馈各片区防御动态。

(6)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暴雨诱发次生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的工作情况。

(7)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4.2.2.3 市气象局

(1)分析降水重点区域天气发展趋势。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及预报意见。

(3)收集有关站点的降雨情况。

4.2.2.4 市水文分局

(1)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站点的实时雨情、水情。

(2)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滚动预报。

(3)发布洪水信息或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预报情况。

4.2.2.5 市水利局

(1)加强防汛值班力量。

(2)负责市区防洪设施的检查、巡查。

(3)密切注视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的蓄水情况,指导水库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4.2.2.6 市国土资源局

(1)了解督促城区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部署情况。

(2)对市区重点地区防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4.2.2.7 市建设局

(1)做好沿城区溪河两岸夜景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2)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巡查,特别是中心城区局部内涝地区管网的疏通巡查。维修好排涝设施,随时启动排涝设备。

4.2.2.8 市交通局、公路局

(1)做好城区本部门负责管养范围内水毁道路修复的各种准备,及时抢通水毁路段。

(2)市交通局负责市区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

4.2.2.9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加强值班力量,防汛指挥长在坐镇指挥。

(2)组织相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点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组织抢险队伍,负责低洼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撤离工作。

4.2.2.10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加强城区道路巡逻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力量,对部分隐患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4.2.2.11 市卫生局

  开展不良气候的卫生防治工作。

4.2.2.12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工作,做好市委、市政府的防洪部署和工作动态的报道。电视台应及时播发气象预报信息,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动态信息。

4.2.2.13 金涵等城区上游水库

(1)根据设计及经审批的水库度汛方案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2)接受市防汛指挥部的监督,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防洪调度。

4.2.3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预警状态:

(1)预计或发生1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

(2)预报市区或上游6小时降雨量达120mm;

(3)预报市区或上游24小时降雨量达220mm;

(4)小东门溪或南际溪可能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和地质灾害主要危险点状况,重点对抗洪抢险工作作出部署,对主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实施监控;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做好前述第二款情况下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各项工作外,相关单位还应做好下列重点工作:

4.2.3.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召开防汛会商会及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4.2.3.2 市政府办公室

(1)了解城区抗洪救灾动态,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督促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政府全面做好防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2.3.3 市防汛办

(1)实时收集掌握城区抗洪救灾动态。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险情和灾情。

(3)提出决策指挥建议,为指挥部拟制文件。

(4)加强与宁德军分区、宁德武警支队的联系,协助做好军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洪信息。

(6)向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省防办报告情况。

4.2.3.4 市气象局

(1)分析并预报市区及上游未来降雨趋势,特别要做好短时降雨的监测预报工作。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5 市水文局

(1)加密对市区河流水文站点洪水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预报情况。

(2)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会商研究。

4.2.3.6 市水利局

(1)督促蕉城区水利局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及城区防洪堤的安全检查和巡查。

(2)在洪水到来之前,提出封堵防洪缺口的方案,报市防指。

(3)参与防汛及防洪调度的研究决策。

4.2.3.7 宁德军分区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驻宁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8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做好城区危险和隐患路段的交通管制,协助做好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4.2.3.9 武警宁德支队、消防支队

(1)根据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部署所辖各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所辖部队准备和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协助做好城区防洪缺口的封堵工作。

(3)准备好冲锋舟及其他抢险器材,随时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2.3.10 宁德电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部署电力部门防抗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落实可能受淹配电房、变电房、变电站及电力线路的防洪方案,及时启动市区应急供电预案,确保市区供电。

(4)组织110供电保障小组随时处理应急供电故障。

(5)切实保障党、政、军、通讯、防汛、气象、医院、公安、看守所等重要部门的用电。

4.2.3.11 市交通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运输企业,共同做好进出宁德城区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及通航水域内运输方面安全防范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3)组织做好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4.2.3.12 市、区通信部门(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

(1)组织落实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部署各自通信保障工作。

(2)保障党、政、军,防汛及抗洪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3)及时将经过有权发布信息部门确认的防汛相关信息,以声讯、短信等方式发送至市区各电信、移动、联通手机用户。

4.2.3.13 市国土资源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小组人员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3)指导做好市区防御滑坡等地质灾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性斜坡范围内重点工程、单位及居民房前屋后的巡查,责成责任人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

(4)掌握市区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动态,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防汛指挥部报告重点险情及处理情况。

4.2.3.14 市教育局

部署、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特别是在校学生的安全转移,以及危险校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4.2.3.15 市建设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负责做好市区自来水供应的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出现的管道冲毁、破裂等事故,有效应对市区自来水供应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负责落实应对措施,做好市区下水管道、市政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

4.2.3.16 市民政局

(1)坚持24小时值班。

(2)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后的生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吃、住、穿等工作。

4.2.3.17 蕉城区党委、政府,东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1)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抗洪救灾工作。

(2)及时组织力量封堵防洪缺口。

(3)组织和落实相关街道、居委会做好受淹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活安置工作,做好避难地点灾民吃住穿的安排。

(4)组织抢险队伍,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抗洪救灾。

4.2.3.18 蕉城区防汛指挥部、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1)坚持24小时值班。

(2)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等向区党委、区政府汇报,并传达到基层和有关单位,同时结合实际作出防范部署,做好跟踪、检查、落实和督促工作。

4.2.3.19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

(1)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市级新闻单位,播发市委、市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有关防洪工作部署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汛情通报,以及市气象局和宁德水文局的有关暴雨、洪水警报预报的播发工作。

(2)负责统一接待、安排市外主要新闻媒体单位来宁采访的记者,做好全市防汛抗洪抢险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及地方、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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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本市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别由开发区、保税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违反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良好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门对维护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系指单独设置或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容主管部门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调、材料、版面和规定的期限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的,应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户外广告安装完毕后5日内,申办者须报请批准施工的市容主管部门对设置安装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或拆除。
第八条 需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产权单位和临时占掘道路、园林、房屋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管护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市容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版面时,须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按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对于无主户外广告设施,可由市容主管部门安排利用。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工地外围,利用广告形式设置围档的,须按市容主管部门要求的统一标准安装。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移动、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不得超过市物价、工商、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最高指导性价格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燃气设施、供热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楼群、胡同里巷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加强维护管理,并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桥梁、涵洞、电线杆、树木、交通设施、电气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的,管护部门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及时清除、补偿损失;一时难以找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
为人时,管护部门应先行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对居民区内建筑物及楼道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及时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后,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并责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各类节日喜庆标语口号和公益性宣传标语,须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必须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门前,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物品。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共用院落及住宅楼道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类物品,不得搭建各类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临时堆放燃煤的,需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时间存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各类物料。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和围墙外檐的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不得拆改、损坏原有围墙装饰。不准私开门脸。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不准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牲畜屠宰、露天经营餐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指电话、传呼机、移动电话,下同)号码的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接受处理后应立即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每次中止其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不超过45天。
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二)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日内应中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行拆除或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
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可暂扣其相关工具和有关物品,责令其彻底清整修复,并按每处(张)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对逾期不改正的,暂扣相关工具和有关物品,也可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清理、拆除,并处
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及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8日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卫宁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单纯转发的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抵触;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三)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没有在法定授权之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在法定授权之外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细则”、“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字样。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可以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政府令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十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立项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凡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负责综合协调并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等内容进行论证。

  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论证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中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五)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

  (六)有效执行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充分反映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制定机关为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部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衔接。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未设法制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

  报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政府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政府政务网上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意见的时间为10日。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征询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询意见及审核一般应自收文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法制机构审核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可以将草案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再报请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报请制定机关审议:

  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制定机关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政府政务网或政府公报上公布,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四章 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政府备案;

  (三)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报送共同的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规章以上依据可不提供)、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各1份。



  第三十二条 备案登记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的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

  暂缓备案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予撤销或者责令修改后重新报备。

第五章 评估与清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1年后,实施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四)继续实施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同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收到建议保留、修改的报告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论证,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认为需要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认为需要废止或停止执行的,由制定机关作出废止或失效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1996年8月21日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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