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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8:30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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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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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国家经贸委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
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
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
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
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
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
为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
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
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
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
00年6月30日。
  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
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
案申请人。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
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
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
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
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2001年1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
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
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
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1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
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2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
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5号)。在规定的时
间内收回主要的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
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1997年的数据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年份的基数。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
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
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
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9条
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
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有
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产品。
  该产品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
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
等。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
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
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相似产
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
031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
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
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
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匕⑼蟹
颇芍泄ㄏ愀郏┯邢薰?枷蛑泄隹谙鄱燃淄椋霉驹诮灰坠讨兄
皇窍鄞恚灰姿绞欠ü⑼蟹颇捎邢薰竞椭泄谏蹋虼耍荨吨
谢嗣窆埠凸辞阆头床固趵返谖逄醯墓娑ǎ饩巢恳谰莘ü⑼蟹颇
捎邢薰径灾泄鄱燃淄榈募鄹裎∪范ㄆ涑隹诩鄹瘛?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内陆运
费价格的调整部分只提供了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对国内
运费部分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
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
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
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调整的依据。
  2.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
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
行,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国内
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
(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
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
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
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
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
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
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3.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
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
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出口销售,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
但由于Vulcan物资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均通过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外经贸
部在核对英国化工贸易公司答卷中关于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情况的
基础上,暂依据Vulcan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确定其对中国出口销售价
格。
  4.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
  经审查,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贸易商销售被调
查产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答卷,该公司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并全
部销往中国,并且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不参与定价。
  外经贸部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依据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的正常价值及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为基础,
为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确定一联合税率,此
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 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
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供货生
产商的税率。
  5.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
):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
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
足够的数量,调查机关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决定接受全部国内销售价格,并认
为其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关联公司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进行。外经贸
部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未发现有特殊价格安排,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
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
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对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
式会社之间的销售情况,将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6.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正式成立,其前身ICI化学制品与聚合
物有限公司是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子公司,2000年底,帝国化学工业公
司将此公司销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导致成立了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从
事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英国国内销售的都是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鉴
此,外经贸部将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情况、
在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及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计算倾销幅度,并将此倾销幅度适
用于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原公司适用其它公司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
但该公司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
易途径中的交易,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
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卜内门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ICI China Ltd.)参与了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并收取了
一定的佣金。因该关联公司只是在某些交易中起代理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
物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
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
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
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
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
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
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
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法国:
  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28%
  其他法国公司:75%
  荷兰: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10%
  其他荷兰公司:58%
  美国: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7%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7%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
  其他德国公司:67%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向中国
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1999、2000年分别为:21429.91吨、48823.80吨和
57953.54吨,比上年分别增长26.30%、127.83%和18.70%,总体上呈逐年上升
趋势。六国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总量2000年比1997年增长40986.71吨,增幅达24
1.57%。
  被调查产品价格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
下降趋势。2000年价格与1997年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
兰降低18.30%,法国降低26.12%,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均呈
下降趋势。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的份额
  1998、1999和2000年从上述六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46.60%、44.34%、54.45%,分别比上年增长8.57%、-1.71%和10.11%。自
六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1997年增长了16.97%。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
  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1998、1999、2000年增长率分别为5.46%、
23.83%和55.49%,2000年比1997年的增长幅度为103.06%。
  调查表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年份来看,其
总体增幅既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也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按年份比较,
被调查产品自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合计进口量1998、1999、
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30%、127.83%和18.70%,2000年比1997年增长2.8
%、136.6%和-3.3%,2000年比1997年增长幅度为135.10%。这充分说明调查
年份内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
  1.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
22.31%和74.65%,2000年比1997年增长81.93%。
  2.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
-6.83%和66.32%,2000年比1997年增长19.29%。
  调查年份内,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
相比,增幅较小,增长较慢;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幅也明显低于产量增
幅。
  价格严重下降
  1998、1999、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
%、23.82%、和4.77%.两家申请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三年间持续下降,2000年
比1997年下降34.43%。
  国内产业严重亏损
  1998-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
量均呈增长态势,但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
降56.35%、230.56%和86.24%,2000年比1997年下降206.15%。
  市场份额下降
  1998、1999、2000年,税前企业合计的国内销售量占整个国内市场份额分别
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
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的份额2000年比1997年下降了5.88%。
  开工率始终不足
  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1998、1999、2000年,分别为61.18%、66.66%和
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不足。
  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
  1998、1999、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
%、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
30%和3.07%。
  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
  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
31%和-0.77%,2000年比1997年增长402.55%。
  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
  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
%和6.68%,2000年比1997年下降28.91%。
  (三)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我国国内二氯
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颁布了有关限制国内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
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
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有
《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
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
量出口的重要原因。目前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5家外国生产商1998、1999、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6.5
2%,产量上升了5.97%,出口量增加了1.88%,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量
增加了14.12%,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企
业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因此,上述
六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
出口到中国后,造成了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大量低价向中
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六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增长很快,大
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
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从1997年的52.10%增长到2000年的67.18%。同时,用
于上述六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
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压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
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损害并非是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
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
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
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
导致的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
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没有遇
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市场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与英国等六国基本处于
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于技术落后造成的。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年份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
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
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
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却呈下降态势,2000年与1997年相比降幅达15.
08%。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
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低价出口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明显的因
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对中国
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1年8月16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
进口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
国的二氯甲烷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
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
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
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完)
2001年8月16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除下列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它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交通、国防和农业水利工程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及于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以及土地使用者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和出让期限及其它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
(一)耕地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耕地不足1000亩、其它土地不足2000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但远郊区内其它土地不足10亩的,可以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
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并结合地块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协议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双方应先委托经市土地管理局资质认定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远郊区、县在规定权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下列用途可以协议方式外,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一)普通住宅建设用地;
(二)工业建设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的程序,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预期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地价款15%至20%的定金。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具体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在出让合同中规定。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未付款额1 ‰至2 ‰的比
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超过2 个月或合同规定期限仍未支付全部地价款的,不退还定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出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退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地价款后,应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地价款额1 %的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地价,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每年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占投资比例,以外汇支付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付清全部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地价款,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划拨用地外,以下列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地价款后,方可进行:
(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换取财物、合作建房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投资的;
(三)以企业兼并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开发建设的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五)以其它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2 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对以出租房屋等方式利用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经营者收取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和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直接入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进行地上物拆迁的,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拆迁的规定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第三十五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及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照合同的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施行后至修改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6 月1 日起施行,1993年5 月18日市人民政府修改。



19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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