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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0:43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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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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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在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
第四条 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预报服务系统及气象科研、教育;
(二)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
(三)农村、海上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用于农业、渔业、海洋、城市和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等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气象事业规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应及时向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及其开发利用,加强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监测公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该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第十二条 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气象科技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无线寻呼系统、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三条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应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必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国家没有规定的,其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占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社会播发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导致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技术资格认定进行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或飞艇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安全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非法占用气象探测场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国家经贸委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1.2 酿酒葡萄

  2 葡萄汁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2.2 浓缩葡萄汁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3 葡萄酒

  3.1 葡萄酒含糖量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4 特种葡萄酒

  4.1 利口葡萄酒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4.1.2 甜利口葡萄酒

  4.2 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4.4 冰葡萄酒

  4.5 贵腐葡萄酒

  4.6 产膜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4.9 无醇葡萄酒

  4.10 山葡萄酒

  5 葡萄蒸馏酒

  6 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1.2 其他葡萄品种

  2 葡萄栽培

  2.1 施肥

  2.2 病虫害防治

  3 葡萄产量

  4 葡萄含糖量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2 破碎

  3 除梗

  4 压榨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5.3 葡萄汁澄清

  5.3.1 低温法

  5.3.2 果胶酶法

  5.3.3 皂土(膨润土)法

  5.4 提高葡萄汁含糖量

  5.4.1 提高收获葡萄果实含糖量

  5.4.2 添加浓缩葡萄汁

  5.4.3 添加白砂糖

  6 葡萄汁或葡萄酒酸度调整

  6.1 葡萄汁或葡萄酒降酸

  6.1.1 物理法降酸

  6.1.2 化学法降酸

  6.2 葡萄汁或葡萄酒增酸

  6.2.1 化学法增酸

  6.2.2 与高酸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

  7 酒精发酵

  7.1 自然发酵

  7.2 添加酵母发酵

  7.3 酒精发酵激活

  7.3.1 加酵母促进剂

  7.3.2 加酵母菌皮

  7.3.3 通风

  7.4 酒精发酵方式

  7.4.1 传统浸渍发酵法

  7.4.2 二氧化碳浸渍发酵法

  7.4.3 热浸提法

  7.4.4 低温发酵法

  8 苹果酸--乳酸发酵

  8.1 自然触发

  8.2 添加乳酸菌

  8.3 接种发酵的葡萄酒

  9 酒精发酵中断

  9.1 加热法

  9.2 冷却法

  9.3 过滤法

  9.4 离心法

  9.5 加酒精法

  9.6 加二氧化硫法

  10 原酒贮存及陈酿

  10.1 添酒或取酒

  10.2 倒酒

  10.3 充氮或二氧化碳

  10.4 陈酿

  11 葡萄酒澄清

  11.1 自然澄清法

  11.2 机械澄清法

  11.3 加澄清剂澄清法

  12 葡萄酒冷冻

  12.1 间歇法冷冻

  12.2 连续法冷冻

  13 葡萄酒非生物稳定方法

  13.1 抗坏血酸处理

  13.2 柠檬酸处理

  13.3 偏酒石酸处理

  13.4 皂土(膨润土)处理

  13.5 离子交换处理

  13.6 亚铁氰化钾处理

  13.7 阿拉伯树胶处理

  13.8 植酸处理

  13.9 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处理

  13.10 葡聚糖酶处理

  13.11 硅胶处理

  13.12 硫酸铜处理

  13.13 充氧处理

  13.14 单宁处理

  14 葡萄酒生物稳定方法

  14.1 巴斯德杀菌处理

  14.2 山梨酸处理

  14.3 苯甲酸处理

  14.4 脲素酶处理

  14.5 除菌过滤

  15 葡萄酒脱色

  16 葡萄酒增香

  17 葡萄酒橡木增香

  18 葡萄酒调配

  19 葡萄酒过滤

  20 葡萄酒灌装

  21 葡萄酒中不允许使用的添加物

  附件:一、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

     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葡萄园中成熟的鲜果。

  1.2 酿酒葡萄

  根据其特点,主要用于酿酒的鲜葡萄。

  2 葡萄汁

  鲜葡萄经破碎或挤压得到的液体。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葡萄汁在酒精发酵过程中用下列方法得到抑制:二氧化硫处理;二氧化碳气抑制;山梨酸处理;汁中允许含有少量的自发酒精,但不能超过1%(v/v,20℃时体积的酒精含量百分比)。

  2.2 浓缩葡萄汁

  未经发酵通过采用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组织(以下简称O.I.V.)许可的方法进行部分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24g/ml。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未经发酵的葡萄汁采用许可的方法进行直接加热,使之局部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3g/ml。

  3 葡萄酒

  葡萄酒仅指鲜葡萄或葡萄汁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得低于7%(v/v)。

  3.1 葡萄酒含糖量

  按酒中的含糖量和总酸可分为: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g/L。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g/L时,含糖最高为9g/L的葡萄酒。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酒,最高为12g/L。或者总糖与总酸的差值,按干酒方法确定,含糖最高为18g/L的葡萄酒。

  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酒,最高为45g/L的葡萄酒。

  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g/L的葡萄酒。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平静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低于0.05Mpa时,称平静葡萄酒。

  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Mpa时,称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在0.05-0.25Mpa时,称为低起泡葡萄酒(或葡萄汽酒)。

  葡萄酒在20℃时当二氧化碳的压力等于或大于0.35Mpa(对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时,称高起泡葡萄酒。

  4 特种葡萄酒

  特种葡萄酒是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成的葡萄酒。

  冠以特种葡萄酒名称的酒必须由标准化部门制订标准并有相应的工艺。

  4.1 利口葡萄酒

  成品酒度在15%-22%(v/v)之间。

  利口葡萄酒由于酿造方法不同而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1.2 甜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至少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或白砂糖。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2 高起泡葡萄酒

  系用葡萄、葡萄汁或根据O.I.V许可的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制成。根据酿造技术的不同,高起泡葡萄酒应具有下列特点:

  ·二氧化碳气在瓶中产生;

  ·二氧化碳气在密闭的酒罐中产生。

  高起泡葡萄酒按含糖量分为:

  天然酒:含糖小于或等于1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绝干酒:含糖大于天然酒,最高到17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干酒:含糖大于绝干酒,最高到3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半干酒:含糖大于干酒,最高到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甜酒:含糖大于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按照O.I.V许可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再加工的低起泡葡萄酒,具有同高泡葡萄酒类似的物理特性,但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

  4.4 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采收、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酒。

  4.5 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成的酒。

  4.6 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馏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v/v)的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1%-7%(v/v)。

  4.9 无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脱醇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超过1%(v/v)。

  4.10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见附件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5 葡萄蒸馏酒

  葡萄酒或经发酵的葡萄皮渣经过蒸馏而获得的蒸馏液。

  6 葡萄原酒

  葡萄汁完成酒精发酵后进入贮存阶段的酒称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白葡萄品种:霞多丽、琼瑶浆、白雷司令、长相思、白麝香、灰雷司令、白品乐、米勒、白诗南、赛美蓉、西万尼、贵人香。

  红葡萄品种:赤霞珠、美乐(梅鹿辄)、黑品乐、西拉、品丽珠、佳美、味而多、宝石、神索、歌海娜、弥生、桑娇维塞、蛇龙珠。

  1.2 其他葡萄品种

  龙眼、汉堡麝香(“玫瑰香”)、白羽、佳利酿、白玉霓、烟73、烟74、玫瑰蜜、红麝香(“红玫瑰”)、晚红蜜、巴柯等。

  建议:

  a)根据生态条件及品种特性,各地在进行酿酒试验的基础上,在同样条件下应选植著名品种。

  b)根据国际葡萄酒发展实践,酿酒葡萄品种应优先选择欧亚品种为宜。

  2 葡萄栽培

  葡萄的栽培应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进行。

  2.1 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的分析来确定需要的施肥量,并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2.2 病虫害防治

  葡萄病虫害的防治应贯彻综合防治为主的原则。采收前1个月不能灌水。采收前1个月不得使用杀虫剂。采摘前10天内不得使用杀菌剂。葡萄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的规定。

  2.3 葡萄栽培中禁止使用催熟剂和着色剂

  3 葡萄产量

  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15000kg,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22500kg。

  4 葡萄含糖量

  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50g/L(可滴定糖)、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70g/L。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定义:挑选葡萄穗,去除生青葡萄及受损或腐烂的葡萄。根据葡萄品种及成熟程度分类。

  目的:挑选出质量好的果实。

  2 破碎

  定义:使果皮破裂,葡萄浆汁逸出。

  目的:

  a)使果粒表面上的天然酵母与葡萄果汁接触,有利于酵母的繁殖。

  b)在传统浸提法酿酒的情况下,使皮渣中的可溶物在葡萄汁中很好的扩散。

  规定:

  a)破碎应在采摘后最短时间内进行。

  b)要注意防止破碎果籽及果梗。

   在酿造白葡萄酒时,防止葡萄汁与葡萄的固体部分接触时间过长(浸提果皮的情况除外)。

  3 除梗

  定义:将葡萄果粒与果梗分开,去除果梗。

  目的:减少酒的损失;减少单宁含量及收敛性;减少果梗味。

  4 压榨

  定义:压榨葡萄或葡萄皮渣,以分离出液体部分。

  目的:

  a)将葡萄浆汁分离出来,以便制成葡萄汁,或在没有葡萄固体物质的情况下酿酒(即酿造白葡萄酒)。

  b)带皮发酵后从皮渣里分离压榨酒。

  规定:

  a)如果是鲜葡萄,应在采摘之后的最短时间内压榨,如果是破碎的葡萄,应在破碎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压榨。

  b)压榨应缓慢持续地进行,不应压破或压碎葡萄固体部分。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定义:破碎后自然流出的汁液。

  目的:获得含有少量果梗、果皮及果籽的葡萄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定义:在已破碎的葡萄或葡萄汁中加入气态二氧化硫、亚硫酸溶液或偏重亚硫酸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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