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0:15 浏览: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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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工)信委(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请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
(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
(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
(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领域和内容
(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
(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
(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选出一批重大技术示范工程。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010-66013058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件:jns@miit.gov.cn
附件:1.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2.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推荐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期限
二、示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 重点说明对实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已建成、正实施和拟规划中进一步建设项目内容。说明各建设项目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突出标志性项目和工程内容。
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介绍
主要包括:
1. 技术原理。主要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原理。
2. 工艺技术特点、工艺路线及主要装备。包括与现行其它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技术难点以及技术对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3. 主要衡量指标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所在行业、领域在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方面的指标;固废和废水减排尤其是实现“零”排放方面的进展;其它衡量循环经济特色的关键指标。
4.具体应用条件。重点说明技术适用性,尤其是对技术推广、扩散需要的产业合理规模、其它条件和需求。
5. 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
四、示范工程建设效果
1. 技术产业化应用情况;
2. 对企业和园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3. 对企业和园区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排放或者实现“零”排放的关键效果和作用。
五、投资情况
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测算,简要说明投资来源。重点说明其中的核心关键项目的作用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和园区现状(名称、性质、主要产业、产品产能、资产规模及经营情况等);
2. 主要资源、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等消耗情况(消耗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4. 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5. 企业和园区已经采取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七、推广应用模式建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一八零处)的名单,现予公布。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当督促有关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33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1
1
三元里平英团遗址
1841年
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
2
2
金田起义地址
185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金田村
3
3
太平天国忠王府
1860-1863年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
4
4
韶山冲毛主席旧居
1893年
湖南省湘潭县韶山冲
5
5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1904年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6
6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1911年
广东省广州市
7
7
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
1911年
湖北省武汉市
8
8
北京大学红楼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
"五四"运动的纪念地址
9
9
上海中山故居
1919年
上海市香山路
10
10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中央机关旧址
1920-1921年
上海市淮海路渔阳里
11
11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
国代表大会会址
1921年
上海市兴业路
12
12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1926年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四路
13
13
"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
1927年
江西省南昌市
14
14
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
1927年
湖南省浏阳县
15
15
海丰红宫、红场旧址
1927-1928年
广东省海丰县中山西路
16
16
广州公社旧址
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维新路
17
17
井冈山革命遗址
1927-1929年
江西省宁冈县
18
18
古田会议会址
1929年
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
19
19
中山陵
1929年
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山
20
20
瑞金革命遗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瑞金县
21
21
遵义会议会址
1935年
贵州省遵义市
22
22
泸定桥
1935年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红军长途中强夺铁索
桥战役的纪念地
23
23
延安革命遗址
1937-1947年
陕西省延安县
24
24
卢沟桥
北京市丰台区
包括宛平县城.193
7年"七七"抗战爆发的
纪念地.桥始建于金代。
25
25
平型关战役遗址
1937年
山西省繁峙县
26
26
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
1938年
山西省武乡县
27
27
新四军军部旧址
1938-1941年
安徽省泾县
28
28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
四川省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
29
29
冉庄地道战遗址
1942年
河北省保定市
30
30
天安门
北京市
1949年开国大典 在此举行。明代始建, 经历次重修。
31
31
鲁迅墓
上海市虹口公园
1956年迁葬于此
32
32
中苏友谊纪念塔
1957年
辽宁省旅大市
33 33 人民英雄纪念碑
1958年
北京市天安门广场
(二) 石 窟 寺 (共14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34
1
云冈石窟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
35
2
莫高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敦煌县 包括西千佛洞
36
3
榆林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安西县
37
4
龙门石窟
北魏至唐
河南省洛阳市 包括白居易墓
38
5
麦积山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天水市
39
6
炳灵寺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
40
7
响堂山石窟
东魏、北齐至元
河北省邯郸市
41
8
克孜尔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2
9
库木吐喇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3
10
皇泽寺摩崖造象
唐
四川省广元县
44
11
广元千佛崖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广元县
45
12
北山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
46
13
宝顶山摩崖造象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
47
14
石钟山石窟
南诏、大理(公元 649-1094年) 剑川县
剑川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包括石钟寺、狮子关、沙登。
(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共77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48
1
太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49
2
少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0
3
启母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1
4
冯焕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2
5
平阳府君阙
东汉 四川绵阳县
53
6
沈府君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4
7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东汉 山东省肥城县
55
8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
东汉 山东省济宁市
56
9
高颐墓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雅安县
57
10
褒斜道石门及其摩崖石刻
汉至宋 陕西省汉中市
58
11
安济桥(大石桥)
隋 河北省宁晋县
59
12
安平桥(五里桥)
南宋 福建省晋江县
60
13
永通桥(小石桥)
金 河北省宁晋县
61
14
嵩岳寺塔
北魏 河南省登封县
62
15
四门塔
东魏 山东省历城县
63
16
大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4
17
小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5
18
崇圣寺三塔
唐、五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66
19
房山云居寺塔及石经
隋、唐、辽、金 北京市房山县
67
20
兴教寺塔
唐 陕西省长安县 包括兴教寺其他建筑
68
21
苏州云岩寺塔
五代 江苏省苏州市 包括云岩寺其他建筑
69
22
祜国寺塔(铁塔)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
70
23
定县开元寺塔(料敌塔)
北宋 河北省定县
71
24
佛宫寺释迦塔(应县木塔)
辽
山西省应县
72
25
六和塔
南宋
浙江省杭州市
73
26
广惠寺华塔
金
河北省正定县
74
27
妙应寺白塔
元
北京市西城区
75
28
真觉寺金刚宝座(五塔寺塔)
明
北京市海淀区
76
29
海宝塔
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77
30
义慈惠石柱
北齐
河北省易县
78
31
赵州陀罗尼经幢
北宋
河北省宁晋县
79
32
南禅寺大殿
唐
山西省五台县
80
33
佛光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81
34
大昭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建于七世纪中叶,经历代修缮增建。
82
35
昌珠寺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传为七世纪建
83
36
光孝寺
五代至明
广东省广州市
84
37
独乐寺
辽
河北省蓟县
85
38
晋祠
宋
山西省太原市
86
39
奉国寺
辽
辽宁省义县
87
40
清净寺
宋
福建省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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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1989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1994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市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
(二)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区和市直委、办、局(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组织还款积极者。
(四)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项目评选时间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两年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一)未经产品鉴定或无产品标准、无检测报告的;
(二)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散件组装,国产化程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国外来料加工的;
(四)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一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五)除国家安排的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六)矿产品、农副产品未经深度加工的;
(七)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参加评选: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
(二)竣工投产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超过批准建设工期半年以上而无特殊理由的;
(四)还款不积极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往年申报评优又未评上的。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进步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产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新产品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3)技术难度大;(4)有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一百万元以上,有很强生命力的产品或出口创汇好,节汇多的产品;(6)产品附加值高。
二等奖 (1)产品填补省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较大的突破;(3)技术难度较大;(4)有较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较多的产品。
三等奖 (1)产品结构、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突破;(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4)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一定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的产品。
第八条 优秀项目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五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3%,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二等奖 (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较好地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三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较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5%,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三等奖 (1)能基本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产品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一百万元以上的;(4)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10%,还款较积极的。
第九条 优秀项目设特等奖和鼓励奖。特等奖奖金壹万伍千元,鼓励奖奖金伍百元。
第十条 优秀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
(一)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二)在推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的;
(三)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下达目标管理任务的。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二)优秀项目: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三)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100元(按获奖集体实有人数发给)。
(四)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奖金来源
(一)优秀技术进步项目资金和评选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以及优秀集体和个人奖金均由市技术改造基金列支。
(二)由市技改基金列支的奖金和费用暂按市技术改造基金(含新产品试制费)当年总额的2%计提。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项目(产品)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项目(产品)的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项目,先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评选结果,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贵阳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成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市经委内)。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评委会任职一届,每届任期一年。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相应成立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小组,在评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申请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项目卡》、《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项目推荐卡》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卡》的要求,分别填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报告、用户意见和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项目卡一式二份报经区、市直有关局(公司)评选后再报市经委。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卡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卡一份,由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将评优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负责对项目的初审,每年六月底前由专业组负责初评,评委会负责总评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优秀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改项目的评选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立即撤销奖励,通报全市,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还可以并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