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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56:24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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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29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发表了《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月29日正式访问德国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积极评价中德关系的良好发展,并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各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愿携手推动中欧关系继续快速发展,并一致认为中德作为两个主要经济体和出口大国,在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方面有着特殊的影响,中德合作具有特殊意义。

  为此,双方商定:

  一、加强经贸、货币、财政政策交流。为对重振世界经济作出贡献,两国政府均出台了稳定金融和非金融领域经济形势内容广泛的一揽子方案。双方愿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对方根据自身情况为促进增长所采取的举措。

  二、将在现有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领域,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扩大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技术和循环经济、医药和生物技术、基础设施、交通和物流、金融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发挥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和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等机制的作用,加强符合双方利益的互利合作,特别是在创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将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和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支持两国企业参加对方技术和产品展览会,保障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并尽可能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合作的重要工具,技术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并应予鼓励。加强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交流,研究扩大服务贸易的举措。

  四、鼓励并支持两国企业加强双向投资,通过加强投资带动双边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将按照WTO规则以及双边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公正、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

  五、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并对其在投资、融资、税收、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密切双方在标准领域的合作。

  六、两国旅游主管部门将致力于加强在投资、培训、宣传推广方面的旅游经济合作,尽可能为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继续提供便利。

  七、主张减少贸易限制,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两国政府将致力于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有雄心、平衡的成果,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

  八、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落实G20华盛顿峰会共识,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为推动G20伦敦峰会取得实质成果作出积极贡献。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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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江府[2001]18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并带动我市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优惠规定

  一、投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市政府规划建设江门市软件园实体区域,支持软件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凡在市软件园区创办的软件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可优惠至当期园区标准价的50%。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办软件企业及与 我市有关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发展软件产业,凡在我市投资软件产业的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为江门市荣誉市民。

 第二条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壮大。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市软件园软件企业贷款贴息、重点软件项目开发补助、软件产业化项目扶持,并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软件园内企业向市计划局申报 ,由市计划局会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软件开发项目列入省以上技改和科研计划的,优先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为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具有良好市
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凡符合证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
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推荐。


 二、规费优惠

 第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在市软件园聚集,对在市软件园开设的软件企业,
实行各项规费优惠。

 电话及专线材料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通讯电路租用费比园
区外降低30%,电力增容费分两年缓交。

 堤围防护费按省定最低标准征收 。免收软件企业生产场地市政建设配套
费、人防工程配套费、市区车辆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园区内软件企业规模,政府免费提供合理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开
发办公用房3年。新软件企业创办后3年内 ,为主要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
在软件园生活区免费提供住房 ,期满后购置开发用房及生活配套用房的企业
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三、税收优惠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对进口
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
每月扣除4000元的各类补助及开支。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软件企
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
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列支。


 四、出口贸易及出入境优惠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为软件企业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外
经贸部门要优先安排软件企业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一条  为适应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需要 ,凡到我市投资创办软
件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给予免费办理往返港澳
特别通行证,并优先办理出境考察、学习、学术交流等签证。

 第十二条  创办软件企业及受聘于软件企业的外籍人士 、留学人员,公
安、外事、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及居留、劳动就业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其认证费用 。市软件园区内 出口型软件企业认证费用除争取上述支持外,市财政另给予适当补助。


 五、收入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发明者及贡献者作价入
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利润可按规定比例折股分配。

 第十六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市政府每年在用于科技奖励的资金中,专项安
排对通过评审确认的重大软件成果主要研制人员直接给予奖励。

 六、人才吸引与培养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市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办软件专业和软件技术培训班,教育部门在专业设置、招生 、管理上提供服务,并在教学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我市建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八条  进入我市从事软件开发的软件系统技术人员,凡经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组织认定拥有实际应用前景的软件成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审核,安排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落户,并一律免收入户费用,其子女优先安排进入我市重点中小学就读。

  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 ,享受国家及本市对软件
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安、外事等部门简化其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经公安部门批准入籍的外籍人员及 中国籍留学生在我市从事软件行业者如需
入户本市,参照对国内软件人员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到我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 ,可享受市委、
市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制定的优惠政策 ,对其中成绩
特别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作个案处理,给予更大的重奖。


 七、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
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
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含网络工程等),如需外购应
用软件或系统 ,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购市软件园软件企业的产
品及服务。


 八、软件企业认定和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我市软件产业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建
立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由软件行业企业认定机构
提出初选名单或年审结果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 ,并由信息产业局会市财政、
税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后 ,软件企业可持有效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
手续并正式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 含基
础元件)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除比照享受我市鼓励在台商工业园、高新
技术工业园投资若干规定及本规定中软件产业优惠外 ,市政府将视个案给予
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
片) ,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
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 ,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
软件企业享受我市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我市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市税务部
门意见后确定。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不分所有制性
质,均可同时享受国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和本规定 ,凡进入
江门市软件园的软件企业享受本规定划定的园区特有优惠。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国家、部、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都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理论研究成果:
指发现和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指为推动邮电通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规划、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成果。
(三)应用技术成果:
指适应经济发展、满足邮电通信需要,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部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并负责向部科学技术司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或接受科学技术司的委托主持专业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统一编号颁发,科学技术司委托各局(局、部直属公司、院)主持的鉴定,组织单位是科学技术司,鉴定证书由科学技术司编号颁发。
第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采用三种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
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设立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技术指标进行检测、评价,作出结论并出具证明,根据检测结构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二)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评价,由组织验收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三)专家评审:
1.函审鉴定:专家通过审阅文件、资料即可评价成果水平和技术成熟程度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将所要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送往指派的专家(5~7人)审查和评议,由指定的主审专家汇总各专家的评审意见并做结论,最后连同各专家的函审意见书一并送交组织
鉴定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2.会议鉴定: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召开鉴定会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采用的三种视同鉴定形式:
(一)已经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审查并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审查并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审查并颁发视同鉴定证书。经国家和行业归口部门正式颁发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以批准文件为准,不再办理视同鉴定证书。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成果的不同性质进行选定,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形式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按其鉴定类别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理论成果:
1.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其主要著作(论文)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3.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二)软科学成果:
1.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达到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适合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3.学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三)应用技术成果: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技术成果要先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试用,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是成熟的;对于通信系统或高技术成果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4.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及测试报告、实验报告、使(试)用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总体技术要求、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做到:
(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鉴定所必须具备的技术文件资料;
(二)应提交科技成果的有关证明:
1.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2.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3.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三)报送部科技司及有关主管局(局、部直属公司、院)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核,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必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家和部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逐级向项目下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
(二)计划外项目(含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共同完成项目,须经参加项目诸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其它参加项目单位共同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四)凡存在争议的项目,必须待异议解决后,方可提交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应在申请鉴定时间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四份鉴定申请书和必备的技术文件,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半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鉴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
(二)不符合鉴定条件;
(三)项目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不能确定;
(四)有争议的项目,争议尚未解决;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六章 鉴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由申请鉴定单位推荐,组织鉴定单位审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控制在七——十五人,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参加成果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对鉴定项目的未详情况,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重复试验和查阅有关材料,项目负责人有答辩和解释义务。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下,独立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若发现被鉴定项目有问题,可不通过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技术鉴定工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并记入鉴定报告,对鉴定评价结论持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要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主要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条 被鉴定项目的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果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技术保密义务,对泄密、剽窃他人成果等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鉴定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时,根据(90)国科成字669、908号文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政性公司)所列计划项目鉴定时,国家行政机关(含行政性公司)的处室、司(局)、部委的领导干部,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同行专家的身份参加鉴定
委员会,但可以同行专家身份参加本部计划外(如外部委、国家攻关)项目的鉴定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组织本局下达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时,有技术职务(职称)的处以上干部,可以组织鉴定工作并参加鉴定委员会,但不得领取咨询费(劳务费)和其他物品。

第七章 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科学理论成果
(一)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可靠;
(三)与国内外同学科相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价值及达到实际水平;
(四)对课题研究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五)对应用理论检验效果和应用范围的评价;
(六)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七)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函审意见书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成果
(一)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技术方法是否先进,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三)成果是否可行,实际达到水平;
(四)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的评价;
(五)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六)软科学鉴定时,应将专家函审意见书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第二十五条 应用技术成果
(一)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指标;
(三)技术数据是否准确,图表是否完整;
(四)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有何创新,所达到实际水平;
(五)实践检验的效果、推广应用难易程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成本的测算;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密级按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邮电部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规定要求申报,建议密级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组织鉴定单位统一编号并负责填写批准密级。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国家科技秘密不被泄密,凡未明确密级评价结果的鉴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证书上的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是指对该项科技成果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各副司(局)级单位不能主持鉴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根据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技术咨询费(此咨询费由被鉴定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邮电部科研成果函审意见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中需测试时,应给出测试仪器、仪表清单及有效检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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