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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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保护文物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苏州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文化部门(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2.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3.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的指导;
4.对文物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流散文物实施监管;
5.对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鉴定的文物,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文物维修。有票房收入的游览、参观场所应当从其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帮助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为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维修工程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控制保护古建筑由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负责保养和维修,重大维修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对控制保护古建筑进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应事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木、石及砖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门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维修。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建设单位对控制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当妥善保护,并予以整治、维修。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在有史籍记载的以及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地点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在审批该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和县级市政府确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
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本市及外地驻苏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经销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开设旧货、钱币、邮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场,凡涉及文物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上市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鉴定费,接受年审,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拍卖机构经营文物拍卖的,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文物拍卖人资格。所拍卖的文物标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2.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3.与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因使用不当,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控制保护古建筑坍塌、损毁的,责令限期按原状恢复并通报批评;
2.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或者拆除控制保护古建筑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遗存,不及时保护现场、不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不听劝阻、不报告有关部门,破坏文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物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案情】
2011年1月4日至2月8日期间,孙某在互联网上花费现金5680余元购买了大量网络游戏币,并置换成游戏装备和宠物,在网上挂卖。修某看到此情况后,产生了盗游戏账号的念头。2月27日14时许,修某通过互联网,冒充腾讯网工作人员,利用收发邮件的方法,得知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修某立即登陆并修改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随后,修某陆续在网络上寄卖其所盗账号内游戏装备、宠物等,将所得的游戏币全部转到其账号上换成人民币,获利3700余元。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修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及认定修某犯罪数额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评析】
1.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修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冒充腾讯官方人员骗取了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欺骗方式,因此本案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纵观全案情况,修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在取得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后,秘密将其改换,从而实际上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控制,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如果定诈骗罪,则孙某在主观上应基于修某的欺骗行为而具有主动交付财产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孙某虽基于修某的欺骗主动填写了骗取其密码的邮件,但很明显孙某在此时根本没有交付自己的游戏账号给对方的意思,因为孙某是要在网上出卖游戏账号,而且孙某填写虚假邮件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具有交付的意思。因此,孙某没有因为对方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去主动交付财物,孙某的游戏账号的失去,主要还是基于对方的秘密窃取行为。这和刑法上“调虎离山”的案例极为类似,例如:犯罪人先骗取被害人钥匙,后持钥匙入户盗窃,骗取钥匙的行为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尽管是骗取的钥匙,但仍应以盗窃罪定性。
2.本案的定罪数额
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来源主要渠道有二:一是网络游戏开发者自定价格,二是游戏参与者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我国现在还没有评估部门对虚拟财产做相关物价鉴定,因此在本案的定罪数额上就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害人供述及上网交易记录,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害人共投入了5000余元人民币。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双方在网上商谈好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双方均证实被害人和交易方商谈好的交易数额为7500元人民币。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被告人销赃的数额为准,被告人供述他在窃取该游戏账号后将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卖了将近21亿三国游戏币,又将其中的15亿左右的游戏币分两次兑换成了3700余元人民币,剩下的5亿左右的游戏币其在游戏中进行了消费。
笔者认为以第一种认定方式最为合理,因为第一种认定方式是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资金(不包括投入的时间和劳务)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如果以第三种认定方式,从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游戏参与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不合适的。对于第二种认定方式,虽然双方均认可该商谈数额,但是,这个数额仅仅是双方感知上的一致,并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这种认定方式笔者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二)程序
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
(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
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2、公司申请在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2)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3)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
(4)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7)公司在拟迁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9)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10)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二)程序
1、同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同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同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在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8)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该公司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跨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跨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0)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跨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住所、所有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6)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7)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拟迁入城市的营业部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营业部。
(8)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并抄送公司原住所、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迁入地、原住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公司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公司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及时收缴公司迁入城市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同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阶段的文件及材料
①《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② 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③ 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住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④ 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方案。
(2)同辖区迁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①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②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③ 公司对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④ 新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 新住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2、跨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与同辖区迁址的相同,但在申请阶段,公司还需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及材料: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变更住所申请的,还需提交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2)公司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复印件并由公司加盖骑缝章)、公司自有资金和期货保证金银行账户说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责任制);
(3)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4)公司最近两年的合规审查报告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和《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五、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六、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
报告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名 称
(盖章)
许可证号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项 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
东
单
位
投
资
金
额
及
比
例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2、“原核准事项”中的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原核准事项如实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填写“无”。
3、“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中“原核准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若有变更事项的,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金额和比例不变的股东填写“某某股东,不变”。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我公司免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为新法定代表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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