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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3:30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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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原在外地,符合随军条件,已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随军手续,并已办理济南市常住户口的驻济部队干部家属。
  第三条 我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地方人力资源管理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调配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非本人原因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资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工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分散调配安置与相对集中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由有关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其中,联系调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为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原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联系调入我市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原工作单位为垂直管理单位的,应联系调入对口单位; 原在企业工作的,应联系调入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中,对拟调入没有年度增人计划或年度增人计划不足的事业单位的,可由该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增加年度增人计划。
  第七条 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干部本人或所在部队联系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等情况,安排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作为指导性计划,定向调配安置随军家属。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民政部门负责摸清部队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定期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随军家属情况,制定随军家属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协调各驻济部队,按照岗位推荐资格条件,推荐随军家属调配安置人选。
  4.驻济部队负责将符合调配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档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对部队推荐的随军家属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对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
  5.随军家属应在接到调配安置通知后15日内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落实接收单位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调配安置,也不再计入未安置统计范围。
  6.对非本人原因暂时不能调配安置的,鼓励其市场就业或纳入地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持师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个体登记费。
  第九条 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援助对象介绍就业。
  第十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2次推荐就业机会; 对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随军家属自费培训的可由部队凭培训合格证书和有关票据,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标准报销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对随军家属优先推荐就业,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组织社会信誉好、生产经营状况好、社会保险缴纳正常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专场职业推介会。
  第十二条 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待岗期间,参照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享受地方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未就业安置范围统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分级负担。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其档案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并可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也不再列入未就业安置统计范围:
  1.随军后户籍未迁入本市或不在本市居住的;
  2.已经在本市就业、创业的;
  3.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就业岗位的;
  5.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列入“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驻济部队应当引导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客观理性地认清当前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各单位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资金,并视情取消单位和个人就业安置资格,直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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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普法办<2005年>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



《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是全国重要法制类报刊,在宣传报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就、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必备资料。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宣传效果的重要举措。现就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阵地意识。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是我们开展工作的依托和基础,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功能。做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加强改革步伐,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效的载体和场所,满足群众的法律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闻传媒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爱广大读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欢迎。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传媒的优势,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充分利用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这一有效载体,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拓展服务范围,满足各界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落实责任措施,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具书的作用,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结合“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送到农村、社区和基层单位,采取订阅、赠送等多种形式,保证每个村组、社区都有《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尤其要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志愿者阅读和使用。要注意运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实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要在乡村农民学校、社区市民学校、图书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摆放一定数量的《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阅读。要从普法经费里拿出一部分,用于为贫困地区和群众赠阅《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满足群众对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

三、反映基层要求,抓好落实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努力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坚持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提高宣传质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的需要和要求,为进一步办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建言献策,使之更加适应基层普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件转发至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粗铅冶炼行业是涉重金属行业,环境保护部、保监会于2013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将涉重金属行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为规范和指导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粗铅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中参考。

  附件: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4/W020130409548784240924.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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