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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37:28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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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分别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市本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是跨县(市、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审批制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按环评技术导则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必须附有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护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同时,在每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年检意见后,方可审定年检。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要配合水利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含在建未竣工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情况的督查、协调,规范相关部门窗口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
(二)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等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指导,搞好服务保障,切实为项目业主排忧解难,确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标准,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五)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九条 严格依法监督。各部门要强化监督、畅通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牵头,联合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水土保持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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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自6月20日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治理工作进展顺利,严重超限超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也出现个别地区车辆排队等候检测、检测站交通严重堵塞等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高度重视。此外个别地方还出现治超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为确保全国治超工作期间公路交通畅通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超限超载检测站的管理,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提高检查站内的运转效率和检测速度。对经常出现车辆排队等检的检测站,要及时增设称重检测设备。对于交通流量大、超限超载车辆多的路段,可对检测站附近的公路进行加宽,增设一定长度的辅道,专供超限超载货车分流和停放,以缓解主线公路交通压力,避免交通堵塞和车辆排队等待检测等情况。

  二、各检测站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对于客车和持有交通部制发的《全国治理治理超限超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截和检测,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维持超限超载检测站、卸载场地以及周边公路的交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严重交通拥堵情况以及集体闯卡等暴力抗法事件。对于工作任务繁重、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反映,适当增加警力,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在全国集中治超工作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完好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公路交通畅通。特别是当前已经进入汛期,一旦出现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等情况,要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修筑便道、架设便桥,或制定切实可行的绕行方案,尽可能保证公路交通畅通。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路网布局,统筹安排实施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不得出现同一方向的几条公路同时施工、人为造成交通堵塞等情况。各地在实施公路建设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必须修筑施工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并设置醒目的标志,施工现场还要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有关的信息还要先事先向社会公告。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治超工作点多、线长、量大、持续时间长,工作极为艰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采取措施,保证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尽可能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办公条件,做好后勤保障。同时合理制定好治超工作人员的作息制度,避免疲劳作战。特别是对于上下班路途较远的工作人员和偏远的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的车辆和司机,及时接送,确保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指定
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
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
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五、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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