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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8:13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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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

(二)重点扶持省、市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

(三)建立企业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包括:

(一)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及配套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二)列入国家和省、市的专项重点项目与技术创新项目;

(三)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项目;

(五)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示范项目;

(六)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项目,企业信息化专业网站的建设;

(七)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上市等其他专项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单位(企业)发展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经费补助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可采取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补助(贴息)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发展目标,拟定当年重点扶持项目指南。相关单位(企业)根据指南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企业)和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州市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快报;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落实自有资金,并已签订贷款合同;

(六)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发展;

(七)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专项资金,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并填报《达州市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实施需要的建设、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

(五)单位(企业)上年度及当前年度财务报表;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

(七)市财政局、市经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属单位(企业)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委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属单位(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申报。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就拟支持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审查,并由专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贴息)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并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核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下达到市属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有关单位(企业);下达到县属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一个月内下达拨付到项目单位(企业);个别特殊情况可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到项目单位(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的项目补助资金,应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

第十六条 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协助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督促单位(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的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会同市经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反馈;会同市经委、市审计局不定期对单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抽查,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单位(企业)后,单位(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停止受理单位(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审批项目,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就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经委专题报告。县属单位(企业)的情况由县经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应就每年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企业)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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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
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医
药高等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局对全日制医药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对学校执行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工作的经验交流。
2.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直属院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纳入国家计划。并按照国家计划指导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3.对本科高等学校、专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设置提出建议,审批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选定与调整直属学校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对对口专业应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提出建议。
5.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材建设工作。
6.指导药学和医疗器械教育研究工作。
7.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
8.审定直属院校的人员编制,任免院(校)长。根据学校提名审批任免副院(校)长。
9.审查安排直属学校的基建计划、事业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
10.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学校的外事工作。

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医药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
1.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有权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决定录取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招收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2.学校结合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举办短期进修、培训班,办班计划报局备案。
3.学校有权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当前每年毕业生的百分之五十可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提出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大学校自主分配的比例。
4.学校有权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5.学校要逐步实行院(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权提名任免副院(校)长,有权自行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学校可视实际情况,设立由院(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做为审议机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学校在局审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包括研究所、室),人员调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聘用、解聘及奖惩。
7.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有权调剂使用年度事业费。
学校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外,其余原则上60%用于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4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8.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学校按照局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年度投资总额、基建标准和程序,有权在年度计划内的各子项目之间调剂使用投资。无正当理由的超支,学校要负经济责任。
9.学校在完成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参加项目投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或与外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体的协议书报局备案。
10.学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进行科技合作和互派人员。

三、加强学校建设,为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局属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办学方向。沈阳药学院和南京药学院的总规模各为2000人,南京中药学院1500人。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南京药学院和南京中药学院为基础,成立南京药科大学。学院应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重点保证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同时努力办好在职的成
人教育。各类学生的比例大体为:本科生占80%左右,研究生占10%左右,专科生、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上海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发展总规模为1500人,“七五”期间达到1000人,其中专科生占90%左右,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以培养专科生层次的人材为主。各
校招生人数的递增,须同学校的建设协调发展。各校要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优势,办出各自的特点来。
2.加强薄弱学科,扶持新兴和边缘学科,根据医药事业发展,将有计划地加强中药学、制剂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和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的建设。为适应“三个面向”的需要,将通过专业目录论证对现有专业设置作相应的调整。
3.增加教育经费,保证学校建设发展。教育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款。“七五”期间、局对直属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奖金,并通过调整挖潜,逐年形成按规模招生的能力。

四、依靠教师,搞好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1.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提倡教师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的专门人才。转变教育思想。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和能力。
2.要按照加强基础,重视能力培养的原则和适应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增加自学时间和课外学习活动,扩大学生知识领域。
3.改变注入式教学,提倡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修满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或攻读研究生课程及第二学位课程。严格学籍管理,实行淘汰制。考试方法和内容应根据培养学生智能的要求进行改革。
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培养和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和好校风。
5.改革研究生考试内容和办法。要着眼于选拔智能型人才,注意录取外校、外专业的考生。试行推荐少数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办法。

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要坚持对教师和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激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把高等学校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2.要采取适应青年学生特点的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理想、纪律、道德的教育,搞好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学习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3.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思想政治工作的威信。要为政治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98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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