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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08:34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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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12月15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齐继慧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审批、全程代办、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等工作原则。实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公开制度。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服务办)为市政府直属派出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服务办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督办;
  (三)对并联审批、全程代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与协调;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费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投资企业与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之间有争议的事项;
  (五)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事关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六)对县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属相关分中心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
  (八)负责受理投资者、各类企业对行政职能部门事关行政服务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处;
  (九)市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办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直及中省直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的部门,应当经市政府同意,但应在本部门责成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类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集中、统一受理,接受统一监管。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口收费制度,设立收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按要求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制及受理人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受理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定登陆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录入手续,各进驻部门按办事程序逐环节责成专门负责人按规定登陆专有账户依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以有效规范审批行为。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联接。
  第十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应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网络互联。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前报行政服务办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各办事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承诺制,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严格按照“五件五制”分类,实行规范管理、规范审批。
  (一)即办件即时办理制。
  (二)承诺件限时办理制。
  (三)联办件并联审批制。
  (四)上报件协助办理制。
  (五)退回件明确答复制。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各窗口统一刻制“审批专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办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经行政服务办同意。
对于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派驻部门必须应行政服务办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行政服务办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并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派驻部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办独立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对窗口工作的考核计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之中。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作为其本人在派驻单位年度考评结果,报人事局备案和派驻单位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办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窗口工作秩序进行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被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期听取和研究窗口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强化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务办送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市政府决定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二)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而拒不进入或者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窗口以外实行两头受理的;
  (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未充分授权,存在办理的部分环节游离于行政服务中心外办理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服务事项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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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9年8月26日通过)

1959年8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报告。
会议对于195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在去年大跃进的基础上继续跃进的成就,和国务院对于工业、农业、运输业和国内外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958年农业产量的核实数字,并且考虑到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最近以来出现的大面积的严重水旱虫灾,批准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原定的主要指标作如下调整:
钢的产量为1200万吨(土钢除外)。
煤的产量为3.35亿吨。
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1958年的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各增产10%。
其他指标也作相应的调整。
会议认为,对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作实事求是的调整是正确的,必要的。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仍然是一个继续跃进的计划。不包括土钢的钢产量的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超过1958年的增长。煤产量增长6500万吨即24%,也是巨大的增长。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今年的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条件下,仍然比去年的特大丰收增长10%,这尤其充分地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十年来特别是两三年来大规模水利建设的伟大力量。
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将使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在今年内完成、超额完成或者接近完成。这将使我国国民经济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且使整个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保持一个跃进的速度。因此,实现今年的计划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会议认为,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在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地进一步展开增产节约运动的条件下,不但可以完成,而且有许多项目可能超额完成。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光荣旗帜,继续鼓足干劲,反对右倾思想,抓紧从现在起的四个多月的时间,千方百计地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努力奋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7年12月29日)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于松波、张章(女)、何抒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一、任命戴玉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景晗、苗春瑞、谢鸣、卢希(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罗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乔积蓄、曹庆晨、韩绍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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