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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4:58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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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和平时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和灾害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军队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防空警报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警报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防空需要建设防空警报网点。
重点防空区应建立统控与自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移动、音响与图象相结合的多种警报报知系统,音响覆盖率、警报统控率均不低于95%。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公用设施等,每占地2平方千米左右,视情况增设一台防空警报器。新增设的警报器作为城市建设配套设施,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等同步建设。
  第六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备的选址、搬迁、拆除以及更新改造等,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空警报网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八条 警报控制箱、无线统控终端和中转设备必须安装在有关单位便于随时操作和维护、管理的房间内(如值班室、办公室等),列入防范重点部位管理。
  第九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人防战备物资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人民防空用于战备预警、接收空情、发放警报所需电(线)路和频率以及战时防空袭警报信号的发放,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优先无偿保障,免费提供;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防空演练等,要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9时12分为全市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统一试鸣时间。试鸣5日前向全市公告。公告发布不得少于5次,各有关媒体单位和警报网点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准时公告和鸣响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
  第十二条 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个时段: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第十三条 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可利用防空警报设施发放灾害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第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视发放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的,应与室外警报试鸣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设有统控终端设备的单位,应在鸣响前一小时用报话系统向市总台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设有统控中转设备的区人防主管部门,试鸣时要派人到中转设备所在单位与其共同保证统控中转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人防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局、公司)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中、省直单位有关部门要协助人防主管部门搞好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防空警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抽检,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防空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使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达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防空警报无线发放专用频率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四)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毁坏、丢失的。
  第二十条 故意毁坏或盗窃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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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特殊岗位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市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规划、信息、招商、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两种。 普通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是过去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3年以上的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有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政府雇员由市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承办。
  
  第六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呈报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审定计划。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雇用计划,市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支出预算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选方式。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由有关专家或业务部门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个人推荐的,推荐人应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
  (四)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审批。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雇人选请示,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市政府授权雇员服务的部门作为甲方代表,与雇员本人签订《雇用合同书》。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雇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用合同要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执行《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予以解雇。某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的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政府雇用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政府雇员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年薪标准见附表)。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所承担的工作与雇员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具体年薪标准。
  
  第十二条 雇员受雇期间,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预算计划,按月划拨雇员佣金给雇员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从平凉法院不报案解读“犯罪黑数”

毛立新

8月26日,甘肃省平凉中级人民法院四位院长办公室被盗。据了解,该院院长办公室曾多次被盗,但该院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兰州晨报》8月28日)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一时间猜测四起,众说纷纭。也许是笔者从事公安工作多年,此类事情所知所见甚多,所以平凉中院之举并没有让我太惊讶。令我感兴趣的,倒是找到了一个解读“犯罪黑数”的标本,可用来分析一下“犯罪黑数”的成因,并寻找应对之策。

所谓“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存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德国学者曾于1975、1976、1987年做过三次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犯罪黑数”在一般盗窃案中的比例分别为1∶15、1∶6、1∶8。在美国,全国犯罪调查组织(National Crime Survey)对被害人调查的结果显示,公民向执法机关报告的犯罪数量仅为他们调查发现的犯罪的1/3。

在我国,公安部课题组曾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3年的刑事隐案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只占总数的10%。这情形,诚如一位德国学者所作的比喻:“警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这座看不见的大冰山的能够看得见的尖顶。”

造成“犯罪黑数”的原因很多,其中,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拒绝向执法机关报案,是一关键因素。受害人为什么不报案?在这里,可以平凉中院为例,做一剖析:其一,可能认为盗窃数额不大,在法律上不够成犯罪;其二,可能认为向警方报案没有用,因为盗窃案的破案率相当低;其三,可能担心名誉受损,因为法院院长办公室被盗,说出去毕竟不光彩;其四,可能是顾及连带责任,比如担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影响评优评先;其五,可能怀疑是“家贼”所为,想自行调查处理,不愿警方介入。

因此,平凉中院被盗多次不报案,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意识不强,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试想,换成你来当院长,或者换成是其他党政、司法机关,也不见得就一定会积极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今年6月份曾做过一次调查,50%以上的市民被盗后不报案,其中一起案值达16万元的盗窃案破案后,竟然找不到失主的报案信息。(《新民晚报》6月16日)

“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大量犯罪案件无法纳入刑事司法的视野,从而大大降低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正如古典刑事法学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所言,刑罚对于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主要不取决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确定性、不可避免性。“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刑罚的实际兑现率,不仅放纵了犯罪,而且会“鼓励”更多不法分子实施犯罪。因而,世界各国无不力求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黑数”,以增强刑法规范的社会引导力和威慑力。

减少“犯罪黑数”的关键一环,就是动员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积极报案。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真要解决不报案问题,还需有更加实际的措施:其一,警方要切实提高破案率,并及时将案件侦破进展及结果反馈给受害人;其二,警方要开辟多种报案渠道,方便群众及时、快捷报案;其三,要改变目前以发案数来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做法,与之相反,要对“有案不报”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其四,要加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看来,平凉中院多次被盗而不报案,并非是当今社会罕见的个案。它只不过是“犯罪黑数” ——这种与犯罪活动相伴而生的必然社会现象,又一例鲜活的体现。分析其成因,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法院“素质不高”,或者主观臆测为“另有隐情”,而需要考虑诸多社会因素的作用。但不管如何,连堂堂司法机关被盗都不报案,确实值得我们警醒:看来,解决“有案不报”问题,减少“犯罪黑数”,真的需要抓一抓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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