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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4:37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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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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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1994]39?

1994-06-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试行。在试行中碰到的问题,要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映。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开发智力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下称民办科技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营或个人经营的企业型科技实体。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符合如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市内或开办机构所在地常住人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非在职科技人员指退休、离休、退职、辞职,或经在职单位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以及能工巧匠、自学成才的社会待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科技服务方向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至少有一名取得中级科技人员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农业口民办科技机构,要有取得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地点。
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的基本程序:申请人向建立机构的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简称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创办章程。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性质、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及来源、收入分配方案和主要科技人员、从业人员的姓
名、职务、职称、专长、简历、工作场地、条件等。申请时还要出示户口和有关证件。经区(县)科委审批后,持批准书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
第五条 区(县)科委应将审批的民办科技机构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开业的民办科技机构要接受市、区(县)科委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未经批准的民办科技机构不得开业。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技术、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和推广移植;
三、承担上级下达的和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四、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等。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营各类业务牵涉到对方利益的应实行合同制,依法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聘请或短期借用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但应与在职科技人员的单位协商并经书面同意(业余兼职可自行安排,但需向所在单位备案)。
被聘、借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科技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带走、动用、转让或泄漏给聘、借单位。违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受聘、借人员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含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仪器设备、资料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并向主管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管理费。民办科技机构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者,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新产品减免税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也可以有偿转让。未经鉴定或未取得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证明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不得转让和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对超越经营范围、违背创办章程,给国家和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调整、撤销等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或撤销,应由原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向原批准和注册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本规定发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实施细则由区(县)科委依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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