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4:33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引进先进技术或者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其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和验收,按下列规定进行: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市卫生局审查、验收;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领取和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将含有职业卫生专篇的立项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报送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审核;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必须将初步设计图纸报送审核部门认可,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申请职业卫生验收。市或者区、县卫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及各项卫生设施的全面审查,提出书面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在接到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工艺、原材料及产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可提出保密要求,但不得以保密为名隐瞒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市和区、县卫生局对审查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借款?赔偿?还是敲诈?——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借条”的认定

宋晓锋


一、案情

  在甲某诉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情详见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一审判决补偿六万》一文)中,就乙某向甲某出具的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借条”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日期明确,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某曾是甲某的数学老师,教甲某数学课,甲某利用这一关系,捏造了二人存在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的结果,并以借条为依据主张赔偿,这是一种敲诈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借条这实际上是双方对有关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考虑到本案的影响才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以借款的名义支付,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种观点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结合乙方出具“借条”的原因、背景、经过及日常经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结合甲乙双方的身份、社会经验、阅历及出具“借条”的背景,应当认定此“借条”是双方达成的由乙方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支付赔偿的协议,每年支付5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双方约定的赔偿款的数额应予认定。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
  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甲某的父亲称:甲某的父亲知道乙某导致甲某怀孕后,当日,甲父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承认了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愿意向甲某支付25万元作为赔偿,每年支付5万元。乙某还称,若报案把其送到监狱后甲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费用,而且对甲某无任何益处。考虑到此事的社会影响及对乙方家庭的影响,乙方只同意以“借款形式”支付赔偿款项,并且乙方称一次性拿不出25万元,每年拿5万,自己也能周转开,这样家里人也不会知道这件事情。

  结合双方的身份及此事的社会影响,乙方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及每年支付5万元的数额符合常理,并且以“借款名义”支付也可以回避其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的事实。
因此,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并不能否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承诺支付的明确数额,应予认定。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