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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1:04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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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440号


山东省、河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补偿政策意见的请示》(财农〔2011〕95号),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了《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河下游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1928个村庄(其中:河南省1146个,山东省782个)。村庄具体名单及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山东省、河南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附件: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
  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
  第六条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七条 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80%,省级财政承担20%。
  第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九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有关部门核实登记后,报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将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汇总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滩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查区内居民的损失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实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上报中央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查。
  第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并及时提出核查意见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核定中央补偿资金。中央补偿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拨付给滩区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并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核查工作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核查任务审核后安排。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区内居民“一卡通”等账户。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滩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全省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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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云计算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基础设施与应用服务模式的重要形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以资源聚合和虚拟化、应用服务和专业化、按需供给和灵便使用的服务模式,提供高效能、低成本、低功耗的计算与数据服务,支撑各类信息化的应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发达国家积极部署云计算发展战略
随着信息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不断迈向新高度,以云计算为代表的变革性技术创新正不断打破既有技术锁定和传统垄断体系,推动着产业链和产业力量的分化重组,催生着新兴产业体系,为重塑产业格局带来新的重大机遇。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和发达经济体高度重视云计算发展带来的全球信息优势重构的机遇,纷纷将信息产业作为战略布局的优先领域,围绕云计算及其产业发展,在政策、标准、政府应用等方面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加强国家级云计算基础设施部署,为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一些国际知名信息企业也把云计算作为引领下一轮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产业机遇,纷纷投入巨资开展技术研发和标准研究,以期在云计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二)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云计算的发展,把云计算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多个省市也发布了地方云计算战略规划,成立了地方云计算联盟,并组织当地重点企业联合进行云计算服务、政策等方面的探索。在政府的积极推进和部署下,我国已在千万亿次高效能计算机、高端容错计算机、网络计算平台软件技术、PB(Petabyte )级海量存储系统与数据处理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一批技术成果,并培养了大批创新人才。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发了云主机、云存储、开放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服务等,取得了较好效果;电信和IT设备制造商在云计算专用服务器、存储设备、企业私有云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上具备了一定实力,专用服务器产品已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电信运营商也依托网络和数据中心优势开始布局云计算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企业依托自己的数据中心,开始提供弹性计算、存储与网络资源等服务;软件厂商逐渐转向云计算领域。
(三)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为云计算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首先,我国积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稳妥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需要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服务业态、创新服务模式和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因而为低成本、高效率的云计算服务带来巨大的潜在需求;其次,发展空间广阔的云计算产业格局在国际上尚未定型,技术体系和标准有待成熟,对中国而言存在发展窗口期,况且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而且云计算的技术特点和开源化趋势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掌握核心技术、实现局部突破的良好契机。
(四)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众多挑战,主要表现为:在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支持虚拟化的核心芯片等一些制约发展的关键产品和技术方面仍亟需突破;云计算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云计算服务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云计算标准体系不健全;与云计算安全相关的数据及隐私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技术和法规尚不完备;云计算产业链和生态环境尚未形成,对传统行业信息化支撑不足。
“十二五”期间,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解决云计算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突破关键技术,研制重大设备和核心软件,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形成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我国云计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紧密围绕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需求,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发展云计算产业为目标,以应用示范为抓手,发展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关键技术与系统,为提高我国云计算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1. 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在云计算的重大设备、核心软件、支撑平台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可控的云计算系统解决方案、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在若干重点区域、行业中开展典型应用示范,实现云计算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化,积极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领云计算产业的深入发展,使我国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具体目标
(1)研究建立云计算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研制技术评测工具与平台,开展评测服务。
(2)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与服务管理平台、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形成面向区域、重点行业的各类云服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3)开展关键技术与系统的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云计算相关服务,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各行业的普及应用,提升行业信息化能力,开拓新的业务和服务模式。
3. 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 标 属性
科技 1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建立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形成可批量推广的云计算解决方案 约束性
2 研制亿级并发云服务器,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
3 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支持在线扩展和节点负载自动平衡,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4 研制支持多租户、多应用类型的云操作系统及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5 开展若干面向重点区域与行业的应用示范,提供在互联网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工业设计、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云计算服务。
经济 1 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撑一批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链发展。 预期性
社会 1 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具有特色的云计算服务,造福上亿公众用户。 预期性

三、重点任务
(一)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
研究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整体部署,研究云计算服务的新方法、新技术及应用的新模式,提出我国云计算技术体系与产业发展的总体方案。
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云计算系统核心软件、硬件设备、应用服务示范平台及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评测方法,制定云服务评测指标体系规范,研制配套的评测工具,建立测试环境和平台,并开展评测服务。
制定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云计算安全要求和评测方法标准,保障云服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突破云计算共性关键技术
突破支持万级并发任务的云服务器节点技术,支持十万量级节点有效交互的数据中心互联网络结构与通信栈技术,支持身份认证、加密与隔离的硬件安全技术,大规模分布式数据共享与管理技术,资源调度及弹性计算技术,服务器虚拟化等云计算关键技术。突破云计算应用服务开发和运行环境、用户信息管理、运行管控、安全管理与防护、应用服务交互、云计算智库等共性支撑技术。开展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研究,构建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掌握云计算环境下用户身份管理技术以及云计算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和风险评估技术。研究云计算网络技术,突破云计算数据中心虚拟化、大带宽环境下的存储与数据网络融合、虚拟机接入、多用户数据隔离、跨集群通信与数据迁移等关键技术。研究云计算数据中心(包括新型制冷系统、供配电系统、模块化数据中心)绿色节能关键技术。
(三)研制云计算成套系统
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形成云计算技术产品体系,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
1.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软件研制
重点集成和突破网络化操作系统体系结构、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技术、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技术、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技术、云服务交互技术等系列关键技术,研发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核心软件,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系统,开展示范应用。
2.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研制
突破弹性扩展和资源按需调整的云服务器体系结构、万级节点互联、系统动态调整、大规模系统故障自诊断和恢复、大规模高密度系统功耗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面向云计算典型应用需求,研制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的低成本、低功耗、高效能的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3.EB级云存储系统研制
突破存储系统体系结构及元数据管理、超大规模存储系统自管理与功耗控制、资源动态配置与可控共享技术、广域数据高效迁移和共享方法、数据负载平衡和迁移、新型用户存储接口等关键技术,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数据安全和保护方法,支持在线扩展、节点负载自动均衡,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4.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制
研究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的交换机关键技术,支持新型网络功能;实现虚拟化网络管理、隔离和带宽保障技术;支持大容量交换能力,数百10G端口和多个100G单端口。大幅度降低能耗,在云计算数据中心开展示范应用。
(四)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自主云计算服务和产品等方式引导云计算发展,研究建立面向区域性的云计算公共服务示范系统,提供支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电子政务、社会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科研等领域的云计算服务,降低服务信息化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应用示范经验。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发展需求,适时部署若干以数据即时感知、智能处理、按需服务为典型特征的重点行业云计算应用示范,通过信息获取、信息共享和信息综合利用,提升重点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推广云计算应用及服务模式,鼓励传统产业使用云计算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国家宏观指导
加强战略引导,统筹我国云计算发展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统筹云计算基础设施规划。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加强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格局,推进地方云计算科技工作与国家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有机衔接,统筹部署云计算基础技术研发、产业化及在关键领域的应用。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云计算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云计算的产业化应用开发。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心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云计算的相关研发及应用,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展。
(三)支撑创新体系建设
构建云计算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云计算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联合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云平台和系统集成创新。并建立云计算服务认证评估机制,推动云计算系统安全、信息保护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促进云计算的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支持云计算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形成灵活、多样的区域服务体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培训机构对云计算技术研究与服务产业的高技术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从事云计算相关应用开发人才、运营服务人才、工程化人才和项目咨询专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全球优秀人才参与云计算技术研究。
(五)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政府间科技合作,鼓励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云计算技术发展现状和动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的相关云计算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六)推动法规和制度建设
加快推动云计算业务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范围、数据保护要求、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规范、安全隐私保护等进行规范;尽快出台政府和重要行业使用云计算服务的相关规定,创造云计算发展的良好环境。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督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
第七条 经管辖其资产的人民政府授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产权经营机构)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承担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授权事宜并与产权经营机构签订授权协
议书。
产权经营机构不得承担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企业财产的监督职责参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管辖的企业一般不实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分工监督,可指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产权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以授权其经营和监督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向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和报送有关资产、财务报表,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实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后,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实行监事会制度。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小型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由一个监事会对若干个企业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委派及条件参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必须是固定工或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职工代表做为监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近五年内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因经营性亏损或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企业潜亏的人员或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委派为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与工作规则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监事的培训工作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承包合同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否决指标。
第十九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组前必须实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确定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的价值量和股权份额。
第二十一条 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的份额为国家出资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应设为国家股。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产折股设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的,须经监督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新成立的企业应按国家股股权或出资份额,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出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国家股权应由人民政府委托产权经营机构持有;在人民政府未明确委托前,可由国有资产督理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持有或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二十六条 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国家股东直接委派董事外,产权经营机构不得委派自然人以国家股权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涉及出资者权益的会议时,由持有其股权的部门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
并按照持股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产权的,须依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本企业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兴办或分立企业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投资所占份额和产权收益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企业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核心指标的资产经营效益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经营效益考核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监督机构和产权经营机构向所监督与经营的企业下达指标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监督范围的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的奖惩由监督机构依据《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理(厂长)的奖励和监事会经费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缴,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缴办法和制度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产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应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资或补充企业的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经营机构、监督机构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依据《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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