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赵丽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35:24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赵丽梅


内容简介:电子邮件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电子邮件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如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地位和效力、电子邮箱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需要得到法律及时确认与调整。
关键词:电子邮件 垃圾邮件 证据 电子邮箱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Legal Problems about E-mail
Limei Zhao

Abstract E-mail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ortion of our life for its rapid, convenient, and economic predominance, but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also appeared, which are in need of affirming and adjustment of law, such as utilizing E-mail to undertake illegal or criminal activity, the status and authentic of E-mail as litigation evidence, and the right as well as obligation between the provider of Electronic mail box and the user.
Key Words E-mail Spam Evidence Electronic mail box


一、电子邮件及其发展
电子邮件(E-mail)就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网络从某一终端机输入并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终端的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信息。①通过模拟邮政系统的“投递——存储——转发”运作,可以将电子邮件从用户的电子邮箱经由两级服务器发送到目的地主机的电子邮件信箱,实现通讯目的。电子邮件从本质上来说仍是一种信函,但与传统邮件相比,电子邮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既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省了社会资源,又节约了时间、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几乎可以忽略空间距离,达到收发的同步性,而与同样提供实时通讯的电话和传真相比,电子邮件所需的费用极低。正因为如此,比起Internet的其他功能,电子邮件从一开始就更容易被接受和使用,以其方便、快捷、经济等特点受到了网民的极大青睐。
作为网络中最早发展起来的部分,电子邮件的功能也最为强大,已成为目前网络上用户最广泛、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应用,甚至是人们上网的第一需求。②据美国媒体的调查表明,全球每天在网络上传送的电子邮件已达到14亿封,平均每分钟有97万封电子邮件被发送,全球平均每天每5个人中就有一人发送或接收一封电子邮件。①2002年1月CNNIC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则显示,电子邮箱以92.2%的比率高居我国“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之首位,用户平均每人拥有2.2个E-mail帐号,平均每周收到的电子邮件数为8.6,发出的电子邮件数为6.8。
电子邮件的收发离不开电子信箱的存在,该信箱代表了用户在网络空间的邮件地址,现实中的通讯地址可能会随着户主搬迁而变动,但电子邮件地址却是唯一的、固定的。用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申请不同的信箱用于不同用途,既可以申请各大网站提供的免费信箱,也可以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取一个功能更为齐全的收费信箱使用。
电子邮件最初是美国科研人员为了军事国防目的而推出的,随着Internet的普及,电子邮件已经从简单的个人通讯应用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例如现代企业内部指令的传递、企业之间订单来往大部分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的。然而,电子邮件并非尽善尽美,它也存在着若干与生俱来的缺陷,一般认为,其的主要缺陷在于其安全性能较差,用户的通信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和隐私权等易受侵害。②在为人们带来生活和商业便利的同时,电子邮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生,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地位和效力亟需法律认定,电子邮箱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得到法律及时确认与调整。
二、电子邮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电子邮件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已经被企业广泛用作订立合同的主要途径与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的功能等价标准赋予电子邮件与书面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将电子邮件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任何人不得以未订立纸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邮件合同的效力。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发电子邮件时间和特定系统的认定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肉眼可见或不可见的信息内容,对于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非常重要:③
(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收件人邮箱地址;发件人的邮箱地址;邮件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附件。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首先,该“特定系统”是指服务器系统还是邮箱系统,学界有不同认识。有学者主张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风险,法律应当根据技术特征来设定,特定系统应当指收件人邮箱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系统,但收件人必须准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①
具体来讲,利用电子邮件发出要约和承诺的,邮件表头信息中发件人自行输入的电子邮箱地址或系统默认的指定回邮地址所在的邮件服务器即为“特定系统”。②如果要约是在商家的网站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展示的,则该网站上给定的商务邮箱地址是特定系统。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要约或承诺的到达时间。③如果发件人在邮件正文中或以其他方式另外给出特定回邮地址且该地址与相关软件所设定的地址不一致时,则应该以邮件正文为准;④收发邮件的软件设定的或信中给定的回邮地址并非终极地址,而是第三方设置了转信功能的邮箱,应以第三方的邮箱服务器为特定系统、邮件进入第三方邮件服务器的时间为到达时间。⑤若收发邮件的软件中并无设定回邮地址,邮件正文中也未给定,则通过邮箱地址和随机ID能够读取地址的,该地址应视为指定的特定系统,收件人能够证明该邮箱地址非为本人的除外。
对于邮件的到达时间,虽然邮件特定位置的会储存邮件的收发时间,但该时间往往并不准确,因计算机系统的时间设置可以由用户自己调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不以接收人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邮件时间为准,而以邮件服务器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即使服务器的时间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也有误差,因为邮件服务供应商通常是独立的第三方,由其出具证明更为公平和真实。
2、收发邮件主体的认定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企业行为,但邮件的收发则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所为。与传统商务活动中法人行为须有单位盖章不同,电子邮件中很难区分自然人(单位雇员)行为与法人行为。这就要从邮件正文的署名、邮件内容、邮箱是私人专用还是单位商务专用等方面进行判断,邮件正文中署名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邮件虽署名为具体的业务员名字或单位与业务员合署,但从邮件正文中的内容来看涉及单位商务业务的,也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⑥ 自动回邮(Reply)方式下,虽然邮件可能没有任何署名,但回邮行为显然是针对原邮件的回复,则回复人以原邮件注明的为准。一般对于单位内部网络上的个人工作邮箱所发出的商务邮件,应视为法人行为,由单位来承担因内部管理不善产生的商业风险。这就加重了单位的责任,促使其规范内部管理,以维护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二)电子邮件侵权
1、侵犯公民隐私权
电子邮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相对较低,比普通信函更容易失密,在网上通过E -mail收发电子信函时个人交往的隐秘极易遭到破坏,因为电子邮件传递的信息一般都没有经过加密处理,属于明码传输,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在神通广大的偷窥黑客面前,电子邮件甚至如同一张明信片,在传送过程中随时都有在发送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阅读甚至被篡改的可能。①一些喜欢窥探别人隐私的ISP还可以轻而易举的浏览进入其服务器的邮件包,把客户的邮件非法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丢失和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泄露,这与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实际上没有区别。②依美国《电子通讯隐私权保护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的规定,ISP为了商业上的正常使用目的且为了保护其财产或相关权利,可以监看或中途拦截网络中的电子邮件信息,但此处目的正当性的界定标准非常模糊,对保护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过程中的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极为不利。依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企业内部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以及电子邮件使用频率的日益增加,为了防止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等,雇主利用技术措施监看雇员的电子邮件更是很普遍的现象,包括拦截传输中的电子邮件、中断电子邮件的传输、查看已收发的电子邮件存档、甚至设法恢复已?h除的电子邮件等,引起了员工对于企业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的强烈抗议。③但就雇主的角度而言,会认为员工使用公司的设备就应执行工作任务,否则就是浪费资源,为企业的经济利益考虑雇主应有权对员工执行职务的品质加以监控。
究竟企业安全和员工隐私何者为重,我国尚未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从ECPA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来看,如果企业事先告知员工监看电子邮件的相关政策如电子邮件的使用目的、企业的监看权限、禁止利用电子邮件传输的信息内容等,且为员工所同意,企业可在不超出事先同意的范围内对于商业往来的电子邮件甚至?T工的个人通讯加以监看。但仅仅依赖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显然无法在纠纷产生后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因此,通过参考各国的立法例赋予一定条件下企业监看员工电子邮件之权利,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与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之间的界限加以严格明确,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2、利用电子邮件侵犯其他人格权
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发送的灵活性与隐蔽性,发信人可以随时在网络服务商处以任何身份注册一个账号,向任何一个有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发送信息,这种灵活性若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便立刻成为了致命的缺陷——可以假冒他人名义散发电子邮件,侵害被假冒者的合法权益;①也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散布消息造谣、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进行商业性不正当竞争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商誉。较之传统的匿名信,匿名电子邮件因具有传播迅速、扩散广泛、影响深入的特点而对被侵权人具有更大的杀伤力。由于绝大多数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的服务器并没有核查注册人注册信息的义务,即使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完全是虚假的,服务器也无从了解,因此追索发信人时只能找到一堆毫无用处的虚假信息。②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垃圾邮件问题
经常使用电子邮件的互联网用户可能没有人未遭遇过大量网络邮件的骚扰,这些不受欢迎、未经收件人许可而发送的邮件被称为“垃圾邮件(Spam)”,其中尤以商业广告内容居多,目前已成为互联网上的公害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电脑网络每天收发的电子邮件中有十分之一是垃圾邮件,约91%的电子邮件用户每周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邮件。③欧洲委员会于2月2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还显示,在全世界网络上散发的未经用户许可的大量电子邮件每年消耗网络费用高达93亿美元,全世界每天约有5亿封有针对性的广告邮件发送到用户的电子信箱中。④这些垃圾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合法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系统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信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也随之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滥用个人网上地址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个人空间,极大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电子邮箱提供商和用户一样,也深受垃圾邮件泛滥之苦,不仅导致其接收以及对付垃圾邮件造成的交通堵塞产生的系统费用居高不下,也使网络服务商的商誉受到损害。
仅仅依靠技术过滤等措施无法根除垃圾邮件之害,深受垃圾邮件之苦的各国纷纷寻求对垃圾邮件的法律规范,以在发件人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收件人的隐私权益以及网络服务商的合法权益间取得平衡。⑤业内人士认为,除在技术上给予足够重视与投入外,在法律上将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明确定义为侵权实有必要。⑥
1997年7月,美国内华达州第一个对电子邮件进行了立法,对滥发电子邮件进行监管;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过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其中对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散发的广告进行了限制;1997年美国通过《电子邮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l997),禁止从从未注明或虚拟的因特网域名或地址发送垃圾邮件;禁止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别的技术机制隐蔽垃圾邮件的来源;禁止不顾收件人停止发送邮件的要求,仍然向其传输垃圾邮件;禁止向有意发送垃圾邮件者发送一些电子邮件地址;明知违反计算机互联服务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则,仍然通过计算机互联服务器指令收集该互联服务的订阅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垃圾邮件发送至该互联服务的一个或多个订阅人;禁止为了规避法案中关于大批量垃圾邮件的规定,将大批量垃圾邮件分成较小的邮件发送等行为。①1998年制定了《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与1997年的规定基本相似。2000年7月1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案》,要求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邮件必须注明有效的回邮地址,以便于用户决定是否从邮件目录中接收该邮件。 该法案不仅使用户可以更加容易地将那些未经授权而闯进来的垃圾邮件拒之于门外,同时也赋予了网络服务商们对抗垃圾邮件新的法律武器。②在此之前,美国纽约市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素有“垃圾电子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Sanford Wallace)及其公司的惩罚性判决充分表明了法院严厉禁止被告未经用户同意或通过伪造回邮地址假冒原告名义发放垃圾邮件的立场。
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③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其他诸如利用假地址掩盖广告邮件的来源、向已声明不想再收到此类邮件的用户发送垃圾邮件、在电子邮件的主题项提供误导讯息等非法行为也为一些国家的法律所禁止。
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律。《通告》指出,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应遵守以下规范: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只在内部组织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预防犯罪和各种事故的发生,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强治安安全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查,逐项落实,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治安安全工作。
各单位所属部门也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治安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保卫组织应在各单位党政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依靠和发动群众,搞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学生的政治觉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帮助教育。对失足青少年,要组织帮教小组,并建立内外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考察。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值班制度,包括传达室值班制度、重要部位的守护制度、夜间值班巡查制度。领导要带班,并加强检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各单位要把规定限额以外的现金及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的信用社。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提取、送交现金必须派专人护卫,提取、送交巨额现
金要有持武器的保卫人员或派专车护送。金库、财会室(处、科、股)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值班看守,门窗要有防护栏,要安装报警器。
(三)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设备的管理。仓库门窗要坚固,重要物资仓库要安装防护和报警设施,露天仓库要建有围墙。各类物资、器材、设备要严格收发、保管、使用制度。贵重器材和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加强值班防护,确保安全。
(四)按照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枪库必须牢固,要有防护、报警设施,并设专人值班守护。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要有严密保护措施,储存、展出文物的部位,要加强值班守护,确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更衣室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规模较大的,要设专人管理。集体宿舍要建立管理组织,制订安全公约,搞好安全防范。自行车应指定地点集中停放,较大的单位应设专人看管。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搞好安全生产,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规,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必须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或发生事故。
(四)文体场所和内部礼堂的电源、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太平门必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卫国家机密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防窃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组织“四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进行整改。本单位(部门)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解决。
第十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
2.为制止案件发生作出贡献;
3.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少或免受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5.忠于职责,严格管理,对维护单位内部治安,搞好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奖品、奖金。
奖励由各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1.违反安全规定;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3.工作不负责任,致公私财物被盗;
4.玩忽职守,导致工伤、中毒、爆炸、车祸、火灾等生产事故;
5.发现犯罪苗头,没有及时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6.泄露国家机密;
7.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8.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9.其它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的。
处罚包括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决定。需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政法部门按分工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治安安全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10月13日

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
55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71号)、《关于199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8〕477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486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等文件。为了将以上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
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在接受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如委托人有超出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考虑自身能力与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经字〔1998〕147号第六部分、财外字〔1998〕471号第二部分、财外字〔1998〕477号第七部分、财外字〔1998〕486号
第三部分第3款中规定应披露的所有重要事项,应由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单列附表中真实、完整地进行披露。对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的重点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财外字〔1998〕607号第一条规定的附件由企业如实填写,标题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就此表的审核单独接受委托、另行出具报告。企业应将该报告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五、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接受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等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总公司中的
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抽查子公司的数量。
六、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重大未调整事项汇总表。
七、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八、除上述注明文号的六个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如有涉及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1998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也应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2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