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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2:57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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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2001]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宏观控制、规模经营的原则,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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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 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力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水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

  4.政府向社会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

  5.科研应用项目。

  以上项目评标办法也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总承包。

  第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并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招标控制价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按规定自主选择。招标人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诚信方面的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登记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证,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省管水利工程项目(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及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补助占工程核准总投资概算50%以上,且工程批准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其余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条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交易市场的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各地应加快推进远程评标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及拟用于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业绩等。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其经济类评标专家应不少于2人。

  有省级财政投资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或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应行业子库中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条件的设定和抽取,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执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实施要求等对投标人提出信用等级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与本省水利工程施工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服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为10分,以下按百分制计)。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是对所有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项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各评委独立进行定量评分。

  综合评估法总分为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与商务评审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10%(10分),技术评审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40%~50%,商务评审占总分值的权重50%~40%。

  1.技术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2.商务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

  (2)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

  (3)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4)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经历;

  (5)财务状况和资信。

  3.评标结果: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和商务评审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信用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4.合同价的确定: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或中标价)即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需编制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商务文件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委员会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对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商务文件评审。招标项目的合理低价由评委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编制情况确定。

  合理低价法评标总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得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计,为10分),投标报价得分占评标总分值权重的90%(按百分制计,为90分)。

  1.技术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人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3)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7)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8)资源配备计划。

  评标委员会以“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

  2.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按以下2种方法之一确定,具体采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方法1: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方法2: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在20%~80%中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再与评委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3.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C(C取值范围为100~400,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报价得分为9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4.评标结果: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业绩、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5合同价及单价的确定: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各项目合同单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的招标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力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招投标市场,健全我省水利行业诚信和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文印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上游、长江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全部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四十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市政、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限制行为的规定)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给水处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给水处。
第七条 (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零点七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标准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九条 (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给水处投诉。
第十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给水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给水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并由其中主要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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