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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3:16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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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
8〕101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根据国发〔1996〕29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199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
名义变相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
五、除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有关政策的解释,包括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减免政策等,统一由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
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稽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依
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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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

(发至县级政府)



              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信息化全面发展,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扩大家庭上网规模为主要内容的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对于面向全社会普及网络知识,丰富信息产品和网络应用服务,拉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化运作的模式,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普及,提高广大居民在信息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辽宁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05到2007年,3年完成100万居民的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培训,新增100万家庭宽带接入互联网,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1、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启动大会及新闻发布会,请相关宣传媒体采取系列报道、跟踪报道、专题采访等多种方式宣传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意义,在全省营造人人关心该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



  2、构建工程综合网站。做好相关网站链接、完善便民服务;制作、播放有关计算机使用、网上办事、网上创业、使用信息家电等基本计算机操作知识教学短片;开设信息技术及产品在线问答系统,提供信息技术及产品应用答疑服务;开通计算机培训咨询热线,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建立工程在线简报制度,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妇联、省民政厅、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3.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优势,建立学校、社区、企业等多层次的志愿者辅导队伍,对全省百万居民进行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基础性培训,使他们了解网络,初步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上网浏览和查询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4.开展系列竞赛活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部门职能,开展数字生活技能大赛、家庭网页设计大赛、网络创业就业竞赛、网络致富能手竞赛、网络“社区风采”征文等活动,不断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5.推进家庭宽带入户。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提供多种互联网宽带入户方式,开发新业务,确保服务质量,采取优惠措施,满足家庭上网需求。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



  6.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及产品。根据我省信息技术发展实际,适时推广应用省内开发的信息技术及产品,大力普及信息化应用成果,培育信息服务市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7.开展网上便民服务。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各职能部门所有政务公开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面向公众的网络应用项目,提供网上便民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5月底)。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培训与应用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以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为切入点,全方位推进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领导



  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为加强该工程的组织协调,建立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政府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开展。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民政厅



                                   省妇联



                                   共青团辽宁省委



                                   省通信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日



浅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吴晓星 许森林 刘 俊

  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正式实施了。它对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作出了规定。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笔者就如何适用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条件、具体程序和执行措施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追偿到期债权,是对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它是指案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案件,应作为一个新的执行案件来看待。因此,执行到期债权适用的条件也就成了该案立案的条件。
  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这一条件不应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单一的必备条件。因为,许多到期债权是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发现的。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直接提供的到期债权或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员搜查被执行人财务部门时发现的。这类情况可由执行员提出报告,由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合议后确定。这样既审核了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又杜绝了追加的第三人虽有到期债权,但却无法履行的情况。另外,《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的也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实际上就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也有悖于司法解释的原意。执行到期债权,是追加新的被执行主体。“申请”和“报告”,就应是执行到期债权立案的先决条件。
  其次,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是指被执行人无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视为暂时无法履行。所谓到期债权是指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偿付期限,应当立即收回。这里对“到期”的理解应有两种概念。一是指法院发出通知前就已到期且无争议的债权;二是无争议,但尚未到期的债权,即后到期的债权,如租金、加工费、合资合作的盈利等。这类债权,往往都是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的案件。对到期的债权,依法可以直接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执行,笔者认为,在执行中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书,届时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2?可以用债权转让等方式执行;3?可以制作裁定书先冻结债权,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执行人支付,待债权到期时,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
  再次,无异议。是指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法院裁决、仲裁决定、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是执行到期债权的必备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二、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单纯从理论上来看这个问题,执行机构是不能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存在多少的问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才刚刚确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胜诉后再执行。笔者认为,执行到期债权,不能机械地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不能一刀切,规定的太笼统。目前一些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一收到履行通知,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官明知一些“异议”不能成立,也只好中止执行。因此,在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应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执行规定》第6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不予审查。但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异议材料,即异议成立的事实,应可以核实,因为此时执行法院核实的是异议成立的事实。这样,才能杜绝一些当事人滥用异议权,规避到期债权的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
  执行到期债权的裁定书的内容,应包括事实部分和主文部分。事实部分应写清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务的具体数字,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数字。另外,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执行法院通知代为履行债务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经核实异议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为制作裁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执行规定》第61条和《民诉法》第140条的规定。主文部分应写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的具体数额和向谁履行(是申请执行人,或是被执行人,或是法院),并写明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四)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时,被执行人履行的数额与第三人所欠数额往往是不一致的。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数额,那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就是全部数额。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小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数额,那就应以申请执行的数额为限,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自行清算解决。
  执行到期债权时利息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利息不应在执行范围内,因为利息的标准较难掌握。笔者认为,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五)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的问题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对这类案件可向审理中的法院通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情况,请审理法院届时协助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其次,可协调由一家法院执行,也可由两家法院共同执行。这样,既执行了“到期债权”,又帮助另一家法院执结了案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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