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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47:3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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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为全市的公物拍卖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部门处分下列财产必须由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要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需要进行拍卖的专营、专卖物品;
(七)需要进行拍卖的海关监管物品;
(八)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公物交由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违反者由有关单位追回被擅自处理的财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擅自拍卖上述公物,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拍卖人停止拍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作为市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遵章守法,严格自律。



19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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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2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农业部党组2009年中心工作,我部制定了《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政〔2009〕2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YZCFGS/200903/P020090302513814916781.ceb
农办政2号附件.doc



附件:
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认真落实部党组的工作部署,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断加强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努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

一、深入研究重大理论问题
(一)组织开展农业产业稳定发展问题研究。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在深入研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调动地方抓粮积极性问题。密切关注油料、棉花、生猪等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推动各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关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问题,及时提出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组织开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研究。深入研究如何实现“两个转变”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按照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要保证经营者效益的思路,密切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地方经验,探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确保经营制度的稳定。
(三)组织开展农民增收问题研究。紧紧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内需的重要契机,深入研究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分配格局、有效刺激农民收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途径和办法。
(四)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研究。密切跟踪关注农民工就业形势变化,研究如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研究如何通过发展县域经济、振兴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农村基础建设规模,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强化农民工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研究提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组织开展农业组织化问题研究。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调研力度,为及时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和创造法制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研究。引导资源要素在城乡、工农之间合理配置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要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及时提出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的有效途径,推动城乡各产业有机联系、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产业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对策措施。
(七)组织开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深入开展出台政策与制定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有效途径问题研究。围绕农业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关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涉农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二、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七)推动完善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及时开展中央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调研,了解各地相关配套政策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文件精神的反映,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从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平衡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角度,研究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探索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农业产业支持保护力度的有效途径和可行办法。密切跟踪农业农村经济的运行情况,调研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模式和好经验,研究提出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的政策建议。
(八)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农民工就业。开展农民外出就业监测调查,充实调查内容,完善指标体系,提出上半年和全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加强农民工流动的临时性监测分析,及时反映农民工就业状况,发现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积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深入分析宏观形势变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系统总结农民增收的特点和经验,探索促进农民增收的规律,推动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协调部内司局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总结各地在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各地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继续开展农民收入监测分析,上半年分析农民现金收入、年底分析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时效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十)推动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开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等方面的成功实践,研究分析问题,力争在加强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确定支农贷款比例等方面取得进展。参与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系统总结各地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完成农业部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推进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结各地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做法与经验,开展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探索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办法与途径,提出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工作,加强跟踪研究,及时提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政策建议。发挥体制改革综合部门作用,统筹协调部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兽医管理体制和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务院综合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将农业部门各项改革纳入国家总体改革规划中,取得相关政策支持。
三、推进农业立法进程
(十二)继续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围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审议工作,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制修订进程,争取年内出台;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制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需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修改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围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出台6件规章。
(十三)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引导、支持地方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四)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通过开展督导活动,推动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研究制定《2009-2013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项目支持。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市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提高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与部内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对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举办两期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继续开展执法培训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做好部内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审验和发放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十六)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做好部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继续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农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规范农业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十七)做好农业法制宣传工作。推进《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确保农业系统“五五”普法取得实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普法活动。
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学习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促进工作思路拓展开阔,努力提高服务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能力水平。
(十九)加强调查研究能力建设。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深入基层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增强对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特点与规律的认识与运用,特别是要对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基本问题、基本思路有准确的把握,提高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服务农业农村工作大局的能力。
(二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基本准则。要提高法制工作能力,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要善于把握时机,使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能力建设。农业政策法规工作涉及面广,要善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对外交往和统筹协调能力,善于借用外脑,建立健全内外部互动配合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
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
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
,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统宣传报导。在今后几年内,应注意在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上多下功夫,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
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
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
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营,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斩行办法》,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
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
收入者进行编号建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请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
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
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得,各地可试行预扣税款,纳税人申报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
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
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于偷税违法犯罪,要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的规定,依法定性和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上级税务机关要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税务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九、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和检查力量。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建议各地凡没有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都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人员。
十、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管理,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计算机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的主要要求是: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码为基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系统;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进行逻辑复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能进行交叉核对;筛选税收稽查对象;通过网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和汇总。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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