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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46:09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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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有关省计委、供销合作社、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纺织工业厅(局),中
国纤维检验局,中华棉花总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支持纺织企业增加生产,扩大出口,决定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棉交市场”)集中竞卖部分1998年度生产的高等级商品棉,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棉竞卖公证检验
供销总社棉麻局提供有关省棉花企业库存1998年度棉花情况,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选择部分棉花企业储存的1998年度棉花,下达到有关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由中纤局参照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办法组织实施公证检
验,并根据公证检验证书等填制《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检结果表》”)。
有关库点要积极配合公证检验工作,安排好搬倒人员,确保公证检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拖延、阻挠公证检验工作。中纤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并向国家计委等部门报送《公检结果表》。
二、商品棉竞卖方法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公检结果表》,从中挑选符合纺织企业需要的高等级棉花,委托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参照竞卖国家储备棉办法打捆,交由棉交市场公开交易,并委托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棉竞卖底价,比照储备棉竞卖底价作价原
则和办法确定,按最高竞价成交。
这部分商品棉在棉交市场直接销售给纺织企业,即纺织企业可直接入市交易,也可以由纺织企业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企业代理,但购销合同须由纺织企业与中棉公司签订。
商品棉集中竞卖结束后,对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再由中棉公司作购进处理,购进价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确定,并与有关棉花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交由棉交市场竞卖的商品棉,在竞卖期间棉花企业不得自行销售。集中竞卖结束后,参加竞卖未成交的商品棉,由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棉花销售政策进行销售。
三、商品棉竞卖成本核算
商品棉竞卖成本,包括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交易手续费。
商品棉入库成本,以原验等级、准重为基础,包括国家规定的补贴后收购价(每担327级560.5元、329和227级571.71元、229和127级582.92元、129级594.13元)、基层代购手续费(每担均为10元)、从量费用(每担均为30元,包括集
并费、包装材料费、打包费、保险费、检验费、合理损耗、其他费用)、经营管理费(每担均为10元)、锯齿棉衣亏补贴(每担均为22.42元)。
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利息按入库成本在1999年9月1日至收到竞卖货款期间计算,执行棉花收购贷款利率;保管费按每担每年8元和上述期间计算。
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按实际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原准重每担2元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交易手续费,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3年度以前入库国家储备棉竞卖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供销棉联字〔2000〕1号)规定执行,按竞卖成交的公证检验商品棉公定重量和每吨10元计算,从竞卖商品棉货款中列支,由中棉公司代付给棉
交市场。
四、商品棉竞卖财务处理
商品棉竞卖成交价低于棉花企业购进价,其亏损按差价额抵扣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后的净额和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确定,由中央财政拨补。成交价高于购进价,其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净收益相应弥补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如出现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如出
现盈利,相应抵减中央财政负担的竞卖亏损。
根据商品棉竞卖进度,中央财政及时将竞卖亏损补贴预拨到供销总社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棉花政策性补贴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款项划转到中棉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设立的“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五、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
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事项,由中棉公司统一办理,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在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的商品棉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收妥全部货款后,中棉公司对竞买方开具《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提货单》”),购买方据此到相关棉花企业提货。如竞买方违约,按货值的5%扣罚违约金。
棉花企业对《提货单》核对无误后,要及时按《提货单》载明的批次、等级、数量出库商品棉。竞买方提货后,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并传真一份给中棉公司,作为汇付货款的依据。如棉花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中棉公司要及时审核棉花企业和竞买方共同签字的《提货单》传真件,报国家计委复核。国家计委复核确认商品棉竞卖行为后,商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财政部向中棉公司下达货款(包括未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公证检验仓库包干费用)汇付通知。中棉公司接到汇款通
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从“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中汇付有关棉花企业,棉花企业相应归还有关银行贷款。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届时,棉花企业向中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中棉公司根据竞卖购销合同向竞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竞卖结束后,财政部对中棉公司据实清
算竞卖亏损补贴,多退少补。
六、有关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调控棉花市场措施的顺利实施。有关棉花企业和纤维检验部门要强化商品棉竞卖检验现场的安全预防工作。由于竞卖检验时间紧,开包取样后要做好散包的回包整理,尽量避免露天堆放,加强防火、防雨、防雷等安全检
查,确保棉花安全。凡经过公证检验提交棉交市场竞卖的棉花,要做到专垛存放,同时由中棉公司加刷标记,加强监管。售出棉花交运前的安全保管工作,仍由有关棉花企业负责。
附件:
一、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略)
二、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略)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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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科学院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建立科学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和兄弟般援助的原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全面的科学合作。

  第二条 双方互派科学工作人员考察科学研究方面的成就,交流经验,在解决各自确定的科学问题和组织工作上互相帮助并作科学讲座和报告。

  第三条 双方在初级科学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深造和专业化方面,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交换科学资料、以各种语言出版的科学刊物不断补充双方的图书馆、定期出借图书和科学情报资料(复制照片和各种科学刊物的显微影片)等方面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图书馆通过直接联系交换和出借书刊。

  第五条 双方互相邀请对方科学工作人员参加各自组织的重要的科学活动(各种学术会议、例会、讨论会、科学专题会)。

  第六条 双方将尽力支持对方加入国际科学组织,并在这些组织中以及在国际科学会议上密切合作。

  第七条 双方派遣到对方的科学工作人员,应遵守接待国现行的法律和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双方派遣科学工作人员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九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每一至二年制定一次执行计划,该计划由双方代表轮流在北京或地拉那商订,也可以用通信的方式商订。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声明希望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即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经双方商定,可以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代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代表
    郭 沫 若            阿列克斯·布达
    (签字)              (签字)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发〔2002〕1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2年6月21日



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委: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和区、县(市)人大以及在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未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年底前均已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党组〈关于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发〔2002〕8号)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做好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换届选举,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和意志,有一定议政能力的选民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进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国家政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二、时间安排
 除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已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不换届外,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要于今年8月底前选出。区、县(市)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2年10月底前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的选举日大体确定在2002年8月29日(星期四),各县(市)的选举日可依法自行确定;区、县(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可按35天左右的时间安排(不含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9条“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增加1名代表”和第10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6名。各选举单位名额分配以2001年年底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字为准,参照本届名额做适当调整,对人口较少的区、县(市)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分配名额如下:道里区62名、道外区35名、南岗区78名、太平区32名、香坊区30名、动力区32名、平房区16名、五常市44名、双城市37名、阿城市30名、尚志市29名、巴彦县31名、呼兰县32名、宾县29名、依兰县18名、延寿县13名、木兰县12名、通河县12名、方正县11名、解放军10名。留机动名额23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我市区、县(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道里区252名、道外区192名、南岗区297名、太平区189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五常市310名、双城市281名、阿城市251名、尚志市243名、巴彦县257名、呼兰县255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延寿县171名、木兰县172名、通河县165名、方正县165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代表构成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根据中办发〔1986〕37号和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历届代表比例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占25%左右;农民占15%左右;市直属机关和区、县(市)领导干部占25%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宗教、归侨、台胞及军人)占35%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35%左右,不得低于30%;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0%左右。代表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热爱代表工作、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议政水平较高的本届代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要适当吸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企业家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人员中的优秀分子。

 对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也不作硬性规定,参照历届代表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和农民占43%左右,区人大代表中工人比例可高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可高一些;干部占30%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占27%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可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可占35%左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有一定数量的上一届代表连选连任。

 五、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为:市直和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群团组织)的代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市级领导班子换届统筹考虑,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人选,由市委统战部结合市政协换届统筹考虑,先提出人大代表推荐名单;其他方面的人选,包括工人、农民、教科文卫等专业人员,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方案中关于代表构成的要求,将市人大代表人选提名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选提名相结合,提出推荐名单。上述各方面人选的名单,经选举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请选举委员会审定,交各选举单位酝酿协商,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坚持代表条件,注意人选的代表性、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届代表中,议政能力强,代表作用好、代表性变化不大、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提名为下届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省委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这次换届选举中,要适当减少干部代表比例:一是党委部门除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联系人大的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拟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外,一般不安排代表候选人;政府领导人员除正职、分管常务的副职安排代表外,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安排代表(可列席人代会)。二是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领导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代表名额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干部代表,届中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岗位的辞去代表职务。

 六、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换届配备市和区、县(市)领导班子中的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由市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要求,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5名,与本届相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为23名,平房区为21名;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呼兰县、宾县为23名,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为21名。在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可占30%左右,妇女、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比例。

 对选举的干部应及时做好考核、调配工作,应在选举代表前确定班子组成人员,异地交流的干部应尽早到位,以便选民和代表对其有所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应及早考虑安排,以保证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两个月内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应在换届中一并考虑。

 为了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乡(镇)人大设1名专职干部。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1名专职副主席。

 这次换届选举,要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原则。二是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差额幅度选举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对正职的选举要明确在代表没有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时才可以等额选举。对副职的差额一般为1至3人,具体差额数可根据职数多少而定,副职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差额数。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尊重大会选举的结果。四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通过依法办事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七、宣传报道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有利契机。建议市委宣传部把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报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八、加强对换
  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次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及乡(镇)各级党组织,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我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全市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和乡(镇)要依法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选举经费
 根据《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选举办公室所需选举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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