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58:58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大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2002年2月28日玉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成立大会筹备组,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
    3、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
    7、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8、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9、其他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举行会议除外),并组织代表进行会
  
  前视察;调查和初审各项报告,为会议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并于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初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将正式报告文本于会议举行的五天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
  
  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并组织代表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
  
  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
  
  议表决。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应当依法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
  
  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若无故不参加会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举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表决,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的内容和应决定的事项: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决定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名单;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关于提交议案的截止日期;
    (六)讨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关于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日期;
    (八)提出交由全体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九)讨论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
    (十)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查报告;通过关于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报告;
    (十一)通过各个报告决议草案;
    (十二)提名推荐大会选举或通过的各项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各项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三)决定议案决议表决办法;
    (十四)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的汇报;
    (十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会务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各组职责和责任人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向代表团请假,并报告大会秘书长。
    无故不列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参加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的、由大会秘书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前将开会时间、地点及建议议程向社会公布,会议期间秘书处编发会议简报,安排新闻单位作会议采访报道。
    会议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
    要求旁听者凭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持证旁听。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向主席团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专题性的审议会。
    专题性审议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主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须到会听取意
  
  见,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各项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向主席团会议作修改说明。
    
    第六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
  
  要件进行审查,提请主席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再决定是否列入大
  
  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提议案单位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议案及其有关报告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
  
  面的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由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
  
  闭会后继续审议决定,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和研究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
  
  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必须于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审议和研究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选举、补选、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
  
  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 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
  
  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
  
  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代表对开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
  
  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进行预选,
  
  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交大会全体
  
  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
  
  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
  
  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
  
  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
  
  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过半数以上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九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调查咨询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或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主要意见,应当及时在会议《简报》上反映并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也可以由秘书处印发书面发
  
  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
一、加强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必要性
大家印象中,我们的普法工作似乎总是针对百姓而言的,尤其是针对农民,常常将文化素质和守法素质混为一谈。在各种普法大会上,领导干部多在台上正襟危坐、侃侃而论,老百姓则只有在台下聆听教诲;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经常看见一些领导前脚还在台上痛斥腐败,呼唤守法,后脚一出门就被纪检部门采取措施。更加荒唐的是,一些身陷囹圄的领导,痛苦流涕之余,还大大诉说自己犯法的原因是放松了学习、不懂法,这其中,甚至包括了某些省部级高官,譬如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那么,究竟谁更需要普法呢?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在新华网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网上座谈会回答了这一问题。在会上,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表示,领导干部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第一是领导干部。第二是公务员。第三是青少年。第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是农民。领导干部占据普法工作第一位的位置,可以想见当下对领导干部普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和各种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特殊阶段,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手段和重要工具。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领导干部进行执行,所以他们手中的权力很大。要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就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这样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如果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即使个人用心良好,也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平正义。如果他们违法用权,以权谋私,更会损害法律权威,危害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抓住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和依法用权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加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已成当务之急。
但知法懂法只是第一层次的普法,更高层次的应当是守法护法。如果领导干部藐视法律,通过个人权力而不是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那就会对周边权力运作走向产生辐射性影响,法治氛围的建构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对领导干部的普法之所以最重要,还在于其行为代表的不只是个人,还有公权力的运行。更大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督的缺位,一些领导干部受到的外在约束力主要依靠自身法治素质来形成对依法办事理念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加强对这些公权力掌握者的普法宣传,以降低其违法的几率。
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同样是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普法。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会尽最大可能让老百姓也同样如此。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愈是守法护法,公权力掌握者才愈能依法处理事务,公权力才能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有一群知法护法的领导干部群体,公众的知法护法才有保障,建构法治社会才不会成为空谈。否则,权力侵害法治就会成为普遍现象和通用规则,于是在法治的口号下,就可能是“潜规则”横行、法治规则没落,而真正的法治也就遥遥无期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认识偏差。领导干部普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前,少数领导干部在普法活动中存在认识偏差,还不能彻底将思想观念转化到法治建设上来,嘴上大喊“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全社会建立崇法氛围,要依法治国、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口号,但思想上还或多或少残留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有的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短期内不见成效,并且难以直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宣传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二)方式单一老化。在普法形式上采取以会代训、自主学习或者不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组织参加普法考试等传统方式,这种传统普法方式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密切,没有针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特点(平日公务繁忙、应酬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能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动力的有效普法宣传措施,普法只重形式而不求实效。老套的普法方式对应的普法后果便是领导干部学法形式化,学法时间挤不出,学法文章找人代笔,学法考试照着答案抄一抄等,普法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监督体制不全,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意识淡薄。国家在领导干部普法方面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监督方面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各地领导干部普法监督部门形形色色,有的专门由各级普法办监督,有的实行人大监督,有的综合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进行监督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级各部门在进行普法监督中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牵制的影响,因此在普法监督方面常常出现下级监督软化、自我监督淡化、同级监督弱化、上级监督虚化等监督着力点悬空现象,也就更加剧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形式化。
三、加强领导干部普法的保障措施
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要丰富普法方式,多组织诸如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之类的实践教学,多采取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生动教学方式;必须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又要建立刚性的考核机制,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一)立法上保障。在立法层面上有关部门不妨出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障对领导干部普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打好领导干部率先尊法维权的牢固基石,树立起全社会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同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着重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对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考查,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领导学法用法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形式上保障。在学法形式上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家学者为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开设法制专题讲座。还可以依托各级党校开展集中培训,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利用党校的有利资源,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增强广大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同时安排领导干部通过网络平台查看典型案例、视频课件、法律法规等内容,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旁听、参观监狱感受服刑人员生活等具体实践活动,促发领导干部遵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争做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通过普及法学理论和参与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监督上保障。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方面不妨建立起刚性机制,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内容纳入干部考评体系范畴。年初,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实际制定学法用法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年终开展学法用法述职总结。期间,由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不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和组织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或抽查,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对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违法违纪行为屡有发生的人员一律不予提拔;对任前法律考试不合格人员,原则上不予任用;对在学法用法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人员轻则通报批评,重则调离岗位,从机制上保障学法用法与领导干部任免挂钩。领导干部学法的根本是为了用法,为了真正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落到实处,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还可以通过设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力举报箱,由广大干群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监督,力争从根本上预防少数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
今年起,我国将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推动普法工作,促进全民法制意识和水平的提高,普法必将结出更多社会和谐的果实。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订的《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2004年10月)

  为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省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使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和少年儿童的意外伤害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排查教职工队伍的工作基本完成,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全面梳理去年以来发生在校园及周边针对师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盗窃、诈骗、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发性案件,要组织侦破攻势,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以及教职工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组织专门力量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加强对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的积累、分析,提高及时打击、精确打击的能力。
  (二)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加强对治安秩序不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街区、路段、部位的治理整顿,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优势,限期改变面貌。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依法规范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音像店、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和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改善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校园及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加大对校园周边饮食店的卫生查验力度,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时空内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和避免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三)及时消除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认真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确定重点校园、重点部位,并落实相关治理措施。按照“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恐怖袭击”的要求,加强对校园内各种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收缴流散在学生中的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校园网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删除和查处宣扬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有害信息。对各类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建筑工地和交通工具、报警求助设备以及城郊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
  (四)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已经开办但办学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教师和其他人员一律要调离教学和工作岗位。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学校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五)不断提高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问题的预警和处置能力。在校园及周边开展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三项排查”工作,按照严重程度和现实危害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监控和疏导化解,并将“三项排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三项排查”,加强动态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逐个人头、逐个事项、逐个方面研究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加强对经常在校园及周边游荡出没、教唆引诱、恃强凌弱的不法分子以及可能铤而走险人员的教育控制,防止发生危害。加大对有不良行为“问题师生”的教育转化力度,防止被社会不法分子拉拢利用。
  (六)认真落实校园安全保卫长效管理措施。广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治安保卫责任状,建立健全校长、园长总负责的校园治安保卫责任体系。完善值班、巡逻、消防、交通、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校园 110”建设,重点单位成立专职机构、一般单位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设立校园警务室、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人防、技防、设施防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内部防控水平。按照“教育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采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同时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10月25日前)。根据专项行动总体目标,各地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10月底至11月底)。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12月初至12月下旬)。各地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提出的主要检查项目,对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江苏”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教育厅、公安厅联合组成。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好当地的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开展专项行动的合力。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维护校园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和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控制、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规范法制副校(园)长的选聘、培训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调解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建设部门要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校园及城市建设规划,依法拆除校园周围违章建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贩和摊点。文化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关闭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堂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共青团等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三)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上级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市于10月下旬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12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材料。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省教育厅025-83239245、83239082,省公安厅025-95216335、95216328。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