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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4:04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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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农业部发布)


兽药“跛行安”注射剂,为四五十年代处方,配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在我部制定《兽医规范》(1978年版)时未收载该品种。经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评议,我部决定淘汰兽药“跛行安”注射剂。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各地禁止再生产此药。请遵照执行。



198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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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和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前,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分别按照一九七八年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规章。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报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报请人应当同时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人员、时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立法计划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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