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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4:05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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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1993年起
,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1993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制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领发。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标志要有专库、专柜保存,以确保安全。
(四)标志的核发。标志按每辆车一个标志核发,每年换发一次,对于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也于第一次纳税时一次性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核发标志时,对于缴税的,应在缴
款书和完税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纳税人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对于免税的,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簿”,记载纳税人名称、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申领人填具申请,写明事由,核实并报征收机关领导批准后才能补发。
标志的具体核发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税款征、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五)标志的缴销。各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人)按规定期限向基层征收机关办理标志缴销时,标志专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如缴款书和完税证备注栏所填标志号码等)查对核发数和结存数,无误后,双方在标志结报手册上签章。
(六)标志的长短、损失处理。标志发生长短或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长短标志时,应报告印发机关,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和调帐;损失标志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待查实情况后办理核销报批手续,核销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七)标志的销毁处理。因填写错误和印制不合格发生作废、保管不善发生损坏、以及年终剩余而必须销毁处理的标志,应妥善保管,按期全数上缴,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销毁,不得私自撕毁。
(八)标志的帐簿和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标志帐簿,及时记载标志的印制、领取、发放、核发、结存、作废、损失、销毁等情况,按期结帐,据以定期盘存查库,并以此产生“标志用存报告表”。
各地向国家税务局编报的“标志用存报告表”应与“票证用存年报表”合一。从1993年起,在“票证用存年报表”的纵列“5.其它各种票证”前增设“5.车船使用税标志”(包括完税和免税标志),原“5.其他各种票证”改为“6.其他各种票证”。横列各栏填列口径如下
:“上年结存”栏不填;“印制”栏填列该年所使用标志的总印制数;“领取”栏不填;“填用”栏填列给纳税人的实际核发数;“填用作废”栏填列因填写错误作废数;“损失核销”栏填列发生丢失、被盗、被烧、发霉、虫蛀、鼠咬等损失后已报经批准的核销数;“缴销”栏不填;“结
存”栏的“小计”填列发生损失尚未批准核销数、印制不合格数及年终剩余数的合计数,“其中:损失未结”填列发生损失尚未批准核销数。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如何编报“标志用存报告表”由各地自定。
各地应根据以上这些原则规定,结合票证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所需标志,请到当地税务局领取,不再单独印制。
1993年所用标志必须在当年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机关,为此,望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印制事宜。
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及设计说明(略)



199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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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1999]3号
1999-3-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和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公开选择领导干部,有利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人才;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諬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项改革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的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已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实践,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凡没有开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今后,在党政职能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时,凡适用于公开选拔的岗位,应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的地方,在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在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比较多的时候,更应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职位,将公开选拔与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内部晋升和调配交流等任用方式结合使用,并与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等改革措施结合起来,推动干部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使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当前,尤其要注意结合机构改革的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积极运用这种方法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正确把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此外,还可以运用这一方式选拔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运用这一方式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用这种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三、逐步规范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为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笥,根据各地经验,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6)公布选拔结果。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方案确定后,要通过党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公开推荐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一般应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决定任用或决定推荐提名人选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方法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属破格提拔的,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公开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培训。其中属于委任制和聘任制的,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考察,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掌握好一定的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左右,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筛选比例应根据报考人数事前设定,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在公开选拔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四、着力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考试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考试的科学化水平直接关系着公开选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考试前要对拟选拔职位的要求和特点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所用题型,据此命制试题。考试分数要能真实反映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确保考试的筛选作用。考试结束后,要根据考试结果对所用试题进行质量分析,为今后命制试题提供依据。为切实提高试题质量,增强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中组部将建立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以便为各地各部门的考试工作服务。面试工作应注意吸收借鉴现代人才测评技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进行。面试测评小组一般应由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熟悉拟选拔职位业务的专家组成。要逐步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对考试的程序和考务纪律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保证考试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这项新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培养一批熟悉公开选拔考试工作业务的人才。

  五、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组织考察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环节。考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廉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它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六、切实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要在坚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以降低选拔成本,提高工作成效。全国统一试题库建成后,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开选拔所需试卷,应从题库中提取。对公开选拔的成9筛菪枰卸嗖愦慰⒗茫诠“沃蟹⑾值挠判闳瞬牛蛑笆尬幢蝗斡玫模喔粢欢ㄊ奔浜笠部筛莨ぷ餍枰捅救饲榭鲅“蔚狡渌喙馗谖簧先沃埃蜃魑赣萌搜 8鞯亍⒏鞑棵诺澄?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统筹部署本地本部门的公开选拔工作。对选拔工作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要加强指导,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公开选拔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公开选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保证公开选拔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个体、私营印刷业发展较快,对繁荣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及反动、淫秽出版物;证照审批手续不全,甚至无照经营;通过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内部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
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个体、私营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与“两年”活动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结合起来,集中力量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重新审核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证照审批手续。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他审批手续不全的,限其一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补的,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无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处理;对清理整顿期间顶风作案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印制反动、淫秽出版物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并配合公安、
新闻出版部门进行查处。
五、清理整顿要全面检查,逐户清理,不留死角。对领有图书、报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六、清理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确凿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安排,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八、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坚决杜绝证照审批手续不全即予登记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个体、私营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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