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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2:09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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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我国重要的运输行业。为了更好地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为铁路行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总行决定建立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
为了加强联行网络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联行网络内各有关行的责任、义务,保证联行网络的有效运转,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为跨省、市、区的横向协作组织,由领导行、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组成。总行为领导行,铁路局(含铁路集团总公司,下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牵头行,铁路局所在地的建设银行铁路分、支行为一级主办
行(各路局网络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名单详见附表),铁路分局所在地(不含与铁路局同一地的)的经办行为二级主办行,各铁路站、段所在地的基层行(处)为经办行。
网络内各级行共同做好对铁路单位的开户、结算、汇划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组织机构
总行成立铁路资金联行网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与铁道部的合作以及对各路局网络工作的领导。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托代理部、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营业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下设若干铁路局联行网络(以下简称路局网络)。路局网络与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体制、资金流动特点相适应,由相关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经办行组成。
第四条 各路局网络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建设银行在办理铁路资金业务过程中有关跨省、市、区的问题,保证网络运行顺畅,步调一致。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省(市)分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
办公室设在一级主办行,负责网络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级主办行行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行(总行)职责
根据铁路行业的发展需要及铁道部的改革措施,研究建设银行服务铁路大行业、大企业的长远规划;负责制定建设银行铁路资金联行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领导联行网络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各路局网络内的有关事项;督促网络内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履行职责;总结交流推广网络工
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牵头行职责
1.牵头建立路局网络,做到组织落实、机构健全。
2.负责路局网络的领导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好网络内有关结算、服务、基层行利益兼顾等问题。
3.加强对主办行的业务指导,保证网络正常运转。
4.负责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网络工作计划,确立主办行和经办行的工作目标;总结网络工作经验,推动网络工作开展。
5.定期(每半年一次)向领导行报告网络工作运行情况、工作效果。及时汇报网络内的重要事项。
6.完成领导行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一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网络内各行做好铁路局所属各铁路单位的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本路局网络内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补贴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4.做好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要及时将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信息及网络内的重要情况通报各有关行。
5.建立、实施客户走访制度。要定期与铁路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定期与铁路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深入铁路沿线,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好双方合作中的问题。
6.利用网络服务公约或服务守则,带领网络内所属行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网络领导小组提出铁路沿线机构网点设置的建议。
8.适时向牵头行提出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的建议,并负责搞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二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账户,帮助、支持铁路分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一级主办行对办理铁路资金业务的指导,认真执行路局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指导铁路分局辖区内各站、段经办行做好铁路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铁路分局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向一级主办行报告铁路分局网络运行情况,协助一级主办行做好路局网络的各项工作。
5.做好分局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
6.做好客户走访工作,要定期与铁路分局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巩固银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经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站、段及其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和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资金结算分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主办行的业务指导,认真执行联行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网络的整体利益,切实办好各项铁路资金业务。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介业务,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积极做好运输户主的开户工作,帮助铁路单位收回运输货款。
6.向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报告网络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办理铁路资金业务中的问题,协助主办行做好网络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路局网络内各有关行要严格结算纪律,不得无故退票压票,保证网络结算渠道畅通无阻。确保铁路资金的安全汇划,确保铁路单位正常的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路局网络内建立补贴制度。对办理运输收入资金归集业务中的非受益经办行实行补贴,即由网络内受益的主办行按非受益行上划的铁路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受益行在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支出列支,受贴行列入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比例由各路局
网络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网络的有效运转,调动有关行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总行对牵头行和一级主办行、一级主办行对二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对经办行的三级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有关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因违反铁路资金联行网络规章规定、违反结算纪律等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影响建设银行信誉的,应追究经办行及责任人责任。牵头行负责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表略。



19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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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四年六月八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3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七条 凡属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对市、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申报、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1主编或第1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
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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