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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8:33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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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司(厅、局)、直属挂靠各单位:

  全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积极参与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抓紧抓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这场突发性灾难面前,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及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弘扬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作风,展现了敢于打硬仗、善于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和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良好道德风尚,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于“七·一”前后,表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不松劲,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动摇,认真总结,积极推荐,切实做好表彰工作,夺取参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双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是县、乡、村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先进集体135个,先进工作者6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先进集体: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和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本职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先进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决策部署,带头维护大局,带头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在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群众的赞誉。

  四、推荐组织、办法和要求: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把关;既要考察被推荐对象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的表现,也要考察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贯表现;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要在当地公示。

  用打印方式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用EXCEL填写并打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见附件3)

  务必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申报表、名册文本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人事司值班信箱:gj-rss@gj.jsw.net)
  联系人:管朝明、赵莉娜
  联系电话:(010)62046622-2307或2310

  附件: 1.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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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46号

1998-04-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二、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生物止血膜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生物止血膜:由生物材料壳聚糖配以聚乙烯醇、明胶及甘油制成。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动快速输血输液加压器: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细菌内毒素分析仪:用于检测人体血液、尿液、脑脊液及腹水等的细菌内毒素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纯氧饱和医疗装置:常压下用于缺血、缺氧性病人的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吸脂针:用于抽吸皮下脂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脑科吸引管:用于脑外科手术吸取患者的体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电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生化分析仪配套用试剂(异柠檬酸脱氢酶试剂盒、谷氨酸脱氧酶试剂盒、胆碱酯酶试剂盒、亮氨酸氨基肽酶试剂盒、碱性氢酶酸试剂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谷氨酰基转移酶试剂盒、碱性磷酸酶试剂盒、胆固醇试剂盒、甘油三脂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试剂盒):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妇科白带涂片检查染色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体细胞快速染色液:由亚甲蓝、曙红及高锰酸钾等制成,用于体外组织细胞染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用于制取消毒用水。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手动压力推进穿耳器、耳针:用于在健康人的耳朵上打孔,便于佩戴耳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铜银离子水产生器:用于产生铜银离子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失禁床垫:用作尿失禁的日常护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输液用手部固定器:用于输液患者的手部固定。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多功能洁身便座:用于便后温水清洗、烘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模拟定位床配套用激光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面涂剂:含有人体可吸收的钙和磷酸盐的供局部使用的木馏油,主要由木馏油起作用,用于牙科手术后使用或有高度龋齿风险的病人预防龋齿。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十九、臭氧化橄榄胶:由橄榄油和臭氧反应产生橄榄胶,用于治疗蚊虫咬伤、皮症、湿症、疱症等,主要由橄榄胶起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二十、气体接口:医院设备吊臂的配件,用作中心供氧系统连接到医疗设备的转接口。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充气升温装置:与病人用保温毯配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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