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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0:44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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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5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二)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含退养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上述对象每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对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

  二、补助的费用范围: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的医疗费,以及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比例的医药费;

  (三)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承担10%部分的医疗费;

  (四)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三、补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医疗补助专用账户,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列支。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资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

  四、申领补助须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二)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三)本人医疗保险IC卡;

  (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退休证及领取养老金凭证。

  五、补助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补助的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5日至3月30日和7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将填写的《补助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助对象的应书面告知;符合补助对象的,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和补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补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补助金。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上年度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情况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助对象及标准必须严格把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核,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补助金流失的,追回流失资金,对当事人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自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开始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的自付医疗费的困难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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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2〕 1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精神,设立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下同),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初始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 成立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专项基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专项基金使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效、专户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基金扶持对象为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下同),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2年起创办,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



(三)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人为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三章 专项基金扶持方式和参照标准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主要采取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三种方式,扶持方式由专项基金扶持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其中,创业无息借款与项目无偿资助不可同时申请,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必须正常运转3年以上。



第七条 项目无偿资助对象主要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或者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创业无息借款和项目无偿资助标准,由专家评审团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开发价值、市场前景、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及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限额奖励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创业无息借款参照标准:



1.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2万元;



2.自筹资金在2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5万元;



3.自筹资金5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8万元;



4.自筹资金8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0万元;



5.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5万元。



6.对于符合鸡西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参照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50%):



1.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万元;



2.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3万元;



3.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5万元;



4.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7万元;



5.吸纳就业1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三)创业成功奖励参照标准:



1.对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5人(含1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四章 政策性扶持方式



第九条 享受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也可到所在县(市)、区就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按照《鸡西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两项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规定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的企业(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定额达不到2万元的国税局免征增值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月营业额达不到2万元的地税局免征营业税。



(三)对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由地税局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2012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地税局按照其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企业(项目)确有困难的,本办法提供的扶持资金不足的,工商银行鸡西分行、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等域内商业银行可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50万元。具体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运证、商户经营证、经营场所证明、担保人、抵押物。



第十二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的科技资金支持。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无息借款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的材料包括:《创业无息借款申请表》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材料包括:已接受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专项基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方式进行,受理审核机构为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批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在审核月份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存在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市政府主要领导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及标准,应在《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创业无息借款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无息借款合同》,1个月内发放,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还款。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无特殊情况拒绝还款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1个月内首期支付资助全额的5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者审计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创业成功奖励资金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在1个月内发放。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人保局等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主动接受上述部门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从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半年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扶持对象获得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资金挪作非生产经营用途,应协同相关部门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金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5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加强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对青年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群体结构产生巨大影响,对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建设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青年群体的不断分化、青年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职业分布日趋广泛,要求共青团不断扩大对各类青年群体的工作和组织覆盖面;青年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要求共青团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服务;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要求共青团运用多种手段整合资源,推动青年工作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共青团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把自身建设成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各类青年组织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作用。大力建设城乡社区青年中心,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延伸共青团工作手臂、健全青年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青年中心是在共青团领导下,面向广大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新型城乡社区青年组织。2003年以来,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工作要求,一大批青年中心相继成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提高城乡社区青年的组织化程度、服务青年需求、促进青年工作资源的有效整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要清醒地看到,青年中心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服务项目与青年需求不相适应;工作人员还比较缺乏;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青年中心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等。这些问题影响了青年中心建设的成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部署,对共青团进一步做好党的青年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青年中心建设带来了重要机遇。大力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对于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扩大党长期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团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开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团的十五大部署,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以组织创新为灵魂,以服务青年为宗旨,以社团联系为重点,坚持项目化运作、品牌化经营和社会化推进,努力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共青团领导下的凝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逐步建立青年中心,并按照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机制建设好的“五个好”标准,围绕建设、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青年中心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具体途径和共青团发挥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使青年中心组织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工作成效明显增强。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工作原则是: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抓好试点,逐步规范,持之以恒,不断扩大建设规模。二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青年具体需求,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建设青年中心和开展服务活动。三要尊重实践,大胆创新。充分尊重基层的创造精神,鼓励基层在实践中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实现组织形式创新、活动模式创新和工作平台创新。

  三、推进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青年中心的内在活力

  组织是青年中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青年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青年中心本质上是基层青年组织形式的创新。要按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依法组建青年中心,采取理事会管理、会员制参与的形式,面向最广大青年,最大限度地覆盖青年。

  以会员制为基本形式,有效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会员制是青年中心的组织基础。要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组织动员承认《青年中心章程》的青年和青年社团加入青年中心。适应会员自身发展的要求,用好资源,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对会员的服务。鼓励个人会员参加一个或多个社团,为会员创造更多的接受服务和服务他人的机会。引导会员在青年中心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切实保障他们对青年中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会员发展、会员活动、会员管理等制度。

  加强理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理事的骨干作用。理事会是青年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和重要工作力量。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吸收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党政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青年社团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影响的青年进入理事会,形成理事会成员的合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事会,对青年中心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开展理事联谊、培训等活动,促进理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理事会的活力。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实现自身事业的更大发展提供帮助。通过理事轮值等形式,调动理事的积极性,发挥其特长和优势,面向会员开展服务。

  建设高效稳定的办事机构,保证青年中心的日常运转。以秘书处为主要形式的办事机构是青年中心运转的枢纽,也是理事会各项决策的执行者。要加强秘书处建设,选聘专职人员、志愿者和团干部充实到秘书处。建立健全联系理事、服务会员的机制,加强对外沟通和交流。争取社会资源,落实工作项目,积极开展活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青年中心高效运转的机制。

  培育和发展社团,形成青年中心工作的支撑力量。社团是青年中心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和青年的多种需求,在青年中心大力组建各类协会、俱乐部等青年社团。通过多种方式和必要程序,把区域内已有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作为团体会员吸纳进青年中心。加强对青年社团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帮助他们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壮大。鼓励青年社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单独、联合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活动,通过兴趣和需求纽带有效地联系和服务青年。

  四、构建服务体系,不断增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

  竭诚服务青年是青年中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青年为本,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丰富服务内容和手段,强化服务的物质依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围绕青年需求,大力开发服务项目。项目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青年在学习成才、创业就业、生活娱乐、身心发展、维护权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为青年提供菜单式服务。要针对不同青年群体,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注重对弱势青年群体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政府委托、中心承办”的方式,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青年中心实施青年发展项目。加强与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实行订单购买、合同管理,发挥各自优势,达到互惠双赢。依托青年中心开展共青团的工作项目和活动,使团的工作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健康发展,打造青年中心的工作品牌。

  适应青年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要采取社会化方式,发展加盟单位,使区域内工作资源得到扩大和共享。与高校、企业、机关对口联系,广泛获取资源。强化青年卡的联系服务功能,发挥规模效应,使青年享受到更多优惠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现代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青年中心工作和项目联网,方便快捷地为青年提供服务。运用中介方式,为青年与市场、技术、资金的对接牵线搭桥,成就青年事业发展。探索个案辅导等方式,为青年提供个性化的帮助和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巩固服务的物质依托。包括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在内的工作阵地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建设模式。开展团内联合,用好现有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图书站等团属阵地。依托社会资源,积极协调使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文化体育场所、教学培训单位等场地。做好市场开发,以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与企业或个人联合建设阵地。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支持,自主开辟和新建阵地。建设青年中心网站或网页,依托网络平台建立虚拟阵地。加强阵地的软硬件建设,更好地发挥阵地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企业赞助、公众捐赠、有偿服务和国际资助,通过项目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解决青年中心经费来源问题。

  五、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提高青年中心工作水平

  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推进青年中心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围绕选拔、培训、管理等环节,以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为主体,培养青年中心负责人、青年社团负责人和工作骨干,建设一支具备一定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热爱青年事业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发展青年中心专职工作者。要通过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较强的社会工作者,安排到青年中心开展工作,提高青年中心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争取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持,通过人才交流、挂职锻炼、见习实习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专门从事青年中心工作,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

  招募青年中心志愿者。丰富动员方式和手段,壮大青年中心志愿者队伍。结合大中专院校与青年中心结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援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通过定向招募和派遣,形成接力机制,组织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参与青年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动员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与青年发展相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挥他们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优势,指导和服务青年。鼓励更多热心青年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青年中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注重帮助他们学习社会工作方法,培养和提高动员组织、活动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技能,掌握建设青年中心的工作理念和具体方式。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考核评价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逐步提高青年中心的工作水平。

  六、加强共青团的领导,促进青年中心健康发展

  共青团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指导者。要明确由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团委作为青年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青年中心法定代表人。把坚持共青团主管青年中心与青年中心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结合起来,使青年中心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青年中心社团的管理。争取将青年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党政工作规划,积极优化青年中心建设的社会环境。

  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事关共青团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深刻认识青年中心的重要地位,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全团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青年中心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统筹团内资源,将工作优势、重点项目整合起来,向青年中心延伸,共同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带动基层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整体活跃。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青年中心建设,为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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