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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4:01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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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法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4日通过后,国务院于2003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审计署于2003年11月18日发出《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各级审计机关要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增强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编辑活页文选,办好《审计播报》,开设宣传网页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审计人员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收费、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有深入的了解。

三、结合审计业务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审计署举办司长培训班、处长培训班和地市审计局长培训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排培训;地方审计机关在举办培训班时也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培训内容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在整训时也要安排专题讲座,请专家讲解行政许可法。

四、按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计署负责署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

五、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许可费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要注意对上述问题的审计。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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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日









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 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实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项目前期工程费用;

(三)项目概算、预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四)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预算控制价;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

(七)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

(八)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九)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评审中心根据桂林市财政局下达的评审任务,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所需的资料,评审中心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程序逐项进行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评审中心安排稽核员对初审意见进行稽核,并出具稽核意见;

(五)评审中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作进一步核实;

(六)评审中心通知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交换评审意见。若评审意见有重大争议的,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会审;

(七)评审中心主持召开评审结论会,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评审中心独立完成评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评审任务由评审中心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必须经评审中心稽核确认,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桂林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签发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建立动态的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材料的市场行情调整材料价格;

(五)制定业务委托管理办法,稽核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

(六)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公平、公正地对项目进行会审;

(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

(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预算控制价须经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的合同文本须送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送评审中心备案;

(四)向评审中心及时提供概算、预算评审资料,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供结算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桂林市财政局委派的项目现场监管员或财务总监的签字确认,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六)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七)项目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八)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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