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51:18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
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
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
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
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
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
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四、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各地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检查,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被抽查的机构和报告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听证,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公布。
对在抽查评议中发现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改制而从事中介业务、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
格证书等处罚。
今后,在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已报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由我部组织抽查。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向我部报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的执业素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现有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
的,要按照中央关于简化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衔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规范。



2001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局公告

第1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7月14日迪庆州科技局第1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10月25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强化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根据迪发〔2006〕8号文件《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布局

第一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是指迪庆州科技三项费安排的计划项目。

第二条 迪庆州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州内的企业、科研所及其它科技部门承担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级、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科技计划紧紧围绕迪庆“生态立州、文化兴州、产业强州” 的发展思路和产业重点,按照科技发展规划来进行项目布局。按项目属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性项目三个层次;按产业分为旅游、生物、水电、矿产、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六个领域。

第四条 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迪庆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或形成支柱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行业科技进步及传统产业提升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引导性项目是指尚处于摸索、实验阶段,为进入生产实践阶段研发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持内容:

(一)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滇西北香格里拉旅游区建设、旅游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迪庆州民族旅游休闲娱乐产品、民族工艺品开发等。

(二)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本土动植物资源开发和农业及畜牧业资源开发,主要是指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产品深加工、土肥改良与试验、农业灾害预报、农业机械等涉农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项目。

(三)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水电站建设和运行调度技术、输电及电网建设技术的相关新技术。

(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包括找矿、选矿及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社会发展类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医药卫生、科技信息与专利、防震减灾、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技术研究。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生态环境建设、高原湖泊及江河的保护、草甸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城镇环境保护、企业清洁化生产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请、审批、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迪庆州科技局每年12月初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三县一区项目申报需经所在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州科技局,州直相关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申报。翌年3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该是迪庆州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产学研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必须是在州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必须结构合理,研发分工明确。

项目合作单位应在国内具有实施该项目的人才、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科技资源优势。

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和推广能力,是该技术所有权的拥有单位,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省、州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有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符合迪庆州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迪庆州科技局编制的《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重大项目还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三)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

(四)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项目的现有工作基础;

(六)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七)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含技术路线);

(八)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技术关键及难点分析、市场风险分析、推广应用前景及产业化可行性);

(九)有关本项目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

(十)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

(十一)项目申请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分工;

(十二)必要的支撑条件及运行机制;

(十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十四)附件:

1、前期工作总结。

2、申请单位、参加单位及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3、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资金配套证明。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企业与技术创新科负责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的参考依据。专家组成员从迪庆州科技人才专家库中抽调组成。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及其它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立项决策后,编制成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表报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及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合同后立项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施合同制。州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规定拨付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配套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属需超过3年的,先签订3年的项目合同,合同期限届满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项目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经过跟踪调查,确属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做出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州科技局,作为项目实施检查和评估的依据。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科技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二)项目进展是否按合同计划进行。

(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按合同进度完成。

(四)项目执行情况是否按时上报,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在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将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被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一个月内未整改的,将给予全州通报批评,三个月内未整改的,中止项目,并收回拨款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以下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二十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层次给予支持。重大项目资助额为1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资助额在5—10万元;一般引导性项目资助额在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筹集采取州科技计划经费、承担单位自筹及其主管部门配套等多渠道、多层次共同筹集方式。其中自筹及配套部份必须达到50%以上,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在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后,州级项目由州科技局按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拨付,县级项目由州财政局下达到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迪庆州科技局为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情况,列报用于验收(鉴定)、评估论证、跟踪检查、绩效考评、组织协调、信息及资料整理及上级科技项目申报、争取等工作的科技项目管理经费,由州科技局报州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超过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置配、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违反本原则的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之间应提前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科技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到迪庆州科技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项目涉及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专利的,有关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州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州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及技术报告。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五)经费决算报告。

(六)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发展的内容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技术经济指标,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经验和不足。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重验、不予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验收标准:

(一)已按项目考核目标要求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总结材料导致验收争议大的,要求3个月内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

2、预定的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订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州科技计划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通过验收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中期检查评估和验收过程中,被上级部门和州委、政府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项目,科技经费被挤占或挪用的,被财政或审计部门查出有严重问题等情况的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5日起施行,过去与此相抵触的《迪庆州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2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项设置予以调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3年。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数不超过2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70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数的10%、30%,60%。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在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进行公示,并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公民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

第十八条 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进行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名奖励20万元,其中5万元奖励个人,1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万元、5000元、25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市区部分由市财政列支,各县获奖项目由所在县财政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组织和公民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政办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