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惠民行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民利、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级群众团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惠民行动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惠民行动工作坚持民生优先、持久性和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标准
第五条 惠民行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
(三)项目资金为公共财政投入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投入,并确保资金筹措到位;
(四)当年启动,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及预期效果、牵头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立项提报
第六条 市政府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市政府反馈。市政府办公厅对征集到的公众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后,转至相关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其向市政府提报惠民行动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地区社会公众和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收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在形成本地区惠民行动项目的同时,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和协调,确定项目资金数额、渠道及实施措施等,经有关承办部门、相关副市长认定后,向市政府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将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需市财政、财力安排的资金,提前编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并积极配合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做好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
第四章 审查确认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结合市委全会决议、市政府工作报告等确定的重点工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提报的惠民行动项目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和归纳后,拟订年度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惠民行动项目初步意见及落实方案报送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并转送市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形成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
第十二条 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意见进行完善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确定后,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年度惠民行动项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确定的惠民行动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一类责任目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惠民行动项目责任落实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惠民行动项目实行一级抓一级责任体系。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推进落实分管部门(单位)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承担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主要责任、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承办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牵头部门(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密切协作。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承担的惠民行动项目运行的督查落实,做到月检季查、半年总结,并将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惠民行动项目进行实地督查评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推进项目落实,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考评打分,计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对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惠民行动项目任务,并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原则按一类责任目标上限分值加分;对完成落实好的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市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项目牵头和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惠民行动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负面效应的,根据《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并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地税征收机构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收入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编制年度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测算编制;
(二)财政补贴收入根据编制年度预计参保人数、各险种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编制;
(三)利息收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计划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参照银行现行利率测算编制;
(四)异地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根据编制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增减变动、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编制。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编制年度增减变动情况确定;
(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测算支出数予以编制;
(三)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税征收机构应认真分析各险种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征收机构提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 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