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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5:01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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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其开立的外汇帐户,收入为合同期内境外汇入的上述有关工程项目款,支出为境外上述
有关工程项目费用,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包括: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和经国家主管部、委、局批准,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销、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其授权部门批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其开立的外汇帐户,收入为从事代理业务从境外收入的外汇;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境外的有关费用;支付境内的有关费用,须结汇后用人民币支付。其净收入按季结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等开立的外汇帐户,净收入按季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开立的暂收待付外汇帐户,其收入只能是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只能为境外旅游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而退还的外汇款项。该帐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一年收汇总额的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根据1993年收汇额核定),其余97%的收汇应全部结汇

五、铁路部门和海关开立的暂收待付外汇帐户,其收入只能是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支出为向境外退赔有关外汇款项。其净收入按季结汇。
六、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可开立外汇帐户。其帐户收入为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境外的港口使费、燃料费、装卸费、保险费、餐饮费等;支付境内的有关费用须结汇后用
人民币支付。其净收汇按年结汇。
七、凡上述规定净收汇结汇的,须先经当地外汇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八、捐赠外汇包括境外的政府、企业和个人以及联合国所属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的捐赠或援助外汇。捐赔或援助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可开立外汇帐户。
九、保险机构视同金融机构,允许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帐户。境内机构国际贸易项下的保险及非居民的保险可以外汇投保,需向境外分保或发生赔款时从帐户内支付;境内机构的其他保险及境内居民的保险,应以人民币投保,需向境外分保或发生对外赔款时,保险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
购汇支付。
十、外汇指定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为借款单位开立还本付息外汇帐户。进入还本付息外汇帐户的外汇,须逐笔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外汇的入帐手续。
十一、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在1993年底以前开立的外汇帐户,在今年7月31日前由外汇局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其收支范围,并在原有的“外汇帐户使用证”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
外汇帐户专用章或外汇业务审批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仍可保留,实行半封闭管理,只出不进,用完为止。外债帐户清理按《汇传(1994)27号》办理。
十二、凡未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应立即清户,余额全部结汇,并报外汇局备案。未关闭的,一经查出,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严肃处理。
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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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出了(83)财税字第30号《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仪器、设备,
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现对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于现有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已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自即日起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经委审查,并签发证明(审批权限不能下放)。审查工作的分工,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即:
部直属企业,以及某些虽然不是直属企业,但是由部集中统一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地方企业(包括工交和非工交部门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审查。
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必须指定一个负责技术改造的部门统一办理审查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于基本建设性质以及未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证明。同时,要刻制和启用“×××(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并正
式向海关、税务部门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同海关、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要及时总结经验,把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以便今后研究改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
市、自治区经委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要定期汇总签发的证明数量(汇总表式附后),今年上半年汇总一次,以后每半年汇总一次,在半年度过后十天内报送国家经委,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四、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把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在本月内告知国家经委技术改造局。
附:半年度签发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证明情况汇总表
年 半年度签发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
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证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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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签发证明 | 进口设备 | 外汇金额
|项目名称|申请企业|所依据的计划| 台 数 |(万美元)
号| | | 或批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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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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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1983年4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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