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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6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4:13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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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6月)


最近,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卢万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卢万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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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539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不仅推动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升,而且通过决算工作基本形成了定期检查诊断和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也为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决算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验,结合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组织力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分析和上报等各项工作,积极整改落实财务决算中反映的各类问题,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做实做细财务决算基础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力解决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一是彻底清查户数,将具有产权、财务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均纳入清理范围,理清产权关系,规范确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认真做好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存货、股权投资等各项资产清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三是全面核查集团所属单位开设的各类银行帐号及其资金收支情况,清理关闭不规范、不需要的银行帐号,进一步完善资金收支流程与控制措施,加大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力度。

  三、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企业或长期不分红等低效对外投资,要加快处置与重组步伐;对于按规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补未补的各类欠账,以及客观原因长期未处理的各类资产、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事项,要积极消化处理;对于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出来的各类资金和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对于不属于“小金库”是账外或表外资产或企业,以及存在各类隐患的资产,应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加快处置进度,消除管理隐患。

  四、严格遵守财务决算工作纪律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市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一是严格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未经备案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二是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禁止任何虚构交易行为,不得新设“小金库”;三是规范确认收入,及时结转、分摊成本费用,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充分抵消内部交易,不得延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不得存有新的潜亏挂账;四是规范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计量调节利润;五是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不得利用合并范围变更调节利润;六是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七是对合并范围的变化、担保、抵押、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五、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 [2010]409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是要将财务决算审计作为检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工作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二是要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进度,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三是要及时做好审计沟通和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对于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认真落实决算反映问题整改工作。

  各委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市国资委的决算批复,对各年度决算批复中所反映的问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注重举一反三,剖析原因,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到位;探索建立集团内部决算批复制度,核实子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明确整改要求。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各类问题整改进度与效果的跟踪监督,并作为评价企业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评选财务决算先进单位的依据。

  七、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工作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在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后,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增长能力等财务绩效水平以及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八、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工作

  2010年度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填报首次执行新准则重大影响情况表,并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对调整金额进行说明。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已经下发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354号)的要求,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在2011年完成新会计准则的衔接工作。

  九、按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格式参见附件6),加强对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工作目标按时保质完成。各企业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

  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应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 各委管企业应当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同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内控制度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也应同时报送);

  (2) 集团本部的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3) 所有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4)二级子企业和非合并企业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各一份;

  (5)企业所属重要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重要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合并10%以上的子企业);

  (6)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报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数据软盘按统一格式报送,数据软件可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市国资委。

  十、其他

  1、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各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2010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内容提要

  5.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6.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度表

  联系人:郭嘉英 电话:2311588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眉府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现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夜景灯饰,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投影灯等各类电光源,进行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饰:

(一) 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二) 临河(湖)道路和其它具备特殊功能的道路及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三)广场、桥梁、湖岸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

(五)有特殊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它范围。

第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夜景灯饰的审批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的城市夜景灯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应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的范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配置夜景灯饰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督促、指导、管理其它建(构)筑物业主单位配置夜景灯饰设施。东坡区政府、公安、工商、文化、电力、交通、气象、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夜景灯饰设施上发布广告的,严格按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建建(构)筑物上的夜景灯饰建设坚持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验收原则,由业主单位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工后按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和规定与建(构)筑物同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上的夜景灯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其它建设项目的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所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设置和管护。

第十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同时设置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城市夜景灯饰安全由设施管护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涉及各类地下管线的,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避免灯光直射居民住宅内,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功能。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夜景灯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事项的单位和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工程享受城市光彩工程政策,供电部门应按城市光彩工程政策收取电费。

第十六条 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由政府投资设置装饰性灯饰设施的,其维护、管理和使用费列入城市维护计划。

第十七条 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范围内,夜景灯饰应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主要特色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河道、广场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夜景灯饰每晚亮灯。

(二)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面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夜景灯饰,值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夜间应当亮灯。

(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20:00至22: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9:30至22:00。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单位或个人不得延时开灯、提前关灯。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延长1小时;特殊情况下,按市政府要求开、关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完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

第二十条 对损毁、偷窃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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