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5:50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马耳他社会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原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马耳他签订的中医领域合作协议作修改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为马耳他人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地区性合作项目继续下去。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四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1-2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1名护士,1名接待员和1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为毕业后2-3年,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举办中医培训班,以及为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意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举办短期培训班。
  2.合格的学员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心将与马耳他卫生部签署有关合同,由中心向政府医疗机构提供针灸服务,并可利用其各项设施从事培训工作。
  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马方将继续提供中心所需足够用房。
  2.中心正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医疗设备,教材,教学用辅助物品,药品,汽车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设备,将从中心的收入中支付。

  第五条
  1.中心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研究决定中心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问题,其日常工作委托中方选派的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总方针指示组织进行。
  2.管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双方各出两名,主任委员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一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
  为此应尽早开始讨论确定中心应付的工资比例,同时应考虑到中心目前的承受能力。
  双方同意,最终的目标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由中心支付全额工资。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40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受双方政府法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11个月后享受1个月的带薪休假,由中心支付不超过往返中国的经济舱的国际机票费。

  第十条
  1.马方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以及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1.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生病,马方将免费提供政府医院和诊所的医疗。
  2.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因工作或不幸事故发生部分或全身伤残,或万一死亡,马方将负责协助中心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有关费用将由中心负担。若中心缺乏必要资金时,则由派出方承担必要费用。
  双方同意在讨论第七条时应考虑为在中心工作的中方人员办理包括上述不测事件的保险。

  第十二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如一方提议延长中心的合作期限,应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合作协议。
  3.双方如认为,中止协议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中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瓦莱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马耳他社会发展部代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1979年12月31日,铁道部

在铁路行车中,发生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规定,铁路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发布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
(附件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1996年6月28日 证监发字[1996]7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

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l)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

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

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的情况, 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对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禁止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 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 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

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

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