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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6:51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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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1982年7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已经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特别要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紧急的事,及时处理.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扯皮, 不推诿,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七、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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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函》(建总函〔2004〕900号)。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务院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试点行,2004年6月8日在银监会的批准下以分立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革。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全部商业银行业务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于2004年9月1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设立登记。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的税务登记及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改制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作相关涉税事宜的确认。
  二、同意保留中国建设银行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格。具体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现行普通高中外语教学大纲在全国执行的实际情况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的需要,现决定从2000年起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日、俄语等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内容。全国的总体过渡方案见附件。
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全国总体过渡方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过渡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和考务方面的技术准备,确保改革成功。
有关听力考查的题型、题量等见相应的外语考试大纲。
有关考务管理的规定,另行通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增加听力考查的过渡方案
在高考外语中增加听力考查是我国高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以解决“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的问题,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
新的普通高中英语教学大纲自1996年执行以来,广大高中师生认真落实注重英语交际能力培养的要求,加强了听、说能力的教学。按新大纲教学的学生已于1999年毕业并参加了当年的高考。高考增加听力考查的要求与目前高中英语教学的要求是一致的。高考中增加听力考查内
容,有利于高中英语教学的改革。
根据广东等省的试点经验,现决定采取以省为单位逐步过渡的方法,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完成增加听力考查的改革。具体方案如下:
2000年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4种高考英语试卷:(1)含听力部分且其权重占全卷20%的试卷、(2)含听力部分但其权重仅占全卷13%的试卷、(3)不含听力部分的试卷。同时,单独提供听力部分的试题和录音母带。(4)不含听力部分的试卷。各地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建议选择试卷(3)的省,用有关听力试题组成一个单独的考查单元,待高考英语考试正式结束后,进行听力考查。该单元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应单独打印在成绩单上,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以鼓励考生发挥正常水平。同时,也可熟悉有关考务程序,锻炼考务管理队伍。选择试卷(4
)的,不进行听力考查。
2001年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提供2种高考英语试卷,即试卷(1)和试卷(2),供各省选用。
某些条件不成熟的省可选择试卷(1),并自行去掉听力考查的内容,对其余试题的分数进行加权处理。
2002年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只提供试卷(1)。
某些条件不成熟的省,仍可自行去掉听力考查的内容,对其余试题的分数进行加权处理。
若个别省2003年后仍不准备在高考英语中增加听力考查,则需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全国高考改革领导小组提交专门报告,详细阐明理由。2006年以后任何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高考英语中增加听力考查。
根据普通高中日、俄语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日、俄语等考生人数较少的语种增加听力考查的工作,也应同步进行,最迟可将全过程推后一年。



20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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