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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学生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2:06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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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学生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学生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目前,天气转暖,正值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外出春游和参加其他集体活动的季节。近几年,大多数地方和学校认真贯彻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学校安全工作出现了好转的局面。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的领导
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组织工作和措施不落实,少数学校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酿成大祸,造成师生重大伤亡事故。例如,今年4月2日,四川省达县九里乡初中初一164名学生在2名教师带领下,到远离学校20多公里的地方春游,当一些学生乘渔船过
河时,由于严重超载,船翻入水中,10名女生溺水死亡。因此,组织学生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的当务之急是确保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领导要以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儿童、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校安全及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以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在校(园)的贯彻和落实。
二、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好学生和幼儿的春游及各项集体活动,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务必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在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划船等活动时,要注意安全,严密组织,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要组织学生前往。同时,要注意学生、幼儿外出活动时的饮水和饮食卫生。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主动与安全、交通、消防、医疗卫生和园林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提请有关部门在易发生事故和山林火灾的游览、参观区域内,增派人员维护秩序,加强管理和监督。同时,要按当地有关部门对车辆、船只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幼儿乘
用车辆、船只的安全检查,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以确保春游活动中的交通安全。
四、春游本是一件好事,但决不能弄成一场悲剧。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许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因出了一些事故就因噎废食。鉴于目前有些条件尚不具备,中小学和幼儿园一般不宜组织学生、幼儿到外地或较远
的地方进行春游或其他集体外出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到外地或较远的地方开展集体活动,要有审批制度,并严密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凡未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报告制度的地方,必须迅速建立和完善。一旦发生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迅速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同时,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和学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
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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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信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他传染病。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职业中毒。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者核辐射、核泄露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物价、卫生、安全监督、环保、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指挥部可以设立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挥部的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分级及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和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和医疗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联防联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常规工作,消除突发事件隐患,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调查分析、综合和确认突发事件,并进行风险评估,为预测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预警意见,并按照规定报告。
市、县(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
有条件的县(区)建设传染病专科医院;不设专科医院的县(区),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病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主要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临床医疗救护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组建若干梯队。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应急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启动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县(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发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留验站。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疫情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救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层设立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登记和报告;设立基层监测点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责任单位和地段的检查、技术指导和情况报告;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三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应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分行:
为贯彻今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稳步推进今年的计划资金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系统内垂直调度为主横向调剂为辅的资金管理体制,加强总行集中资金的调控力度,缓解总行人民币资金的压力,总行决定将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比例从5%提高到7%,即按各项存款余额的7%上缴。

调整后的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具体上缴办法如下:
一、从第二季度起,今后每季的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按本季各项存款新增额的7%缴纳。
二、第一季度存款准备金未达到7%的差额部分应最迟于9月底补足,具体金额请见附表。
三、各分行在联行有上存资金的,补交的存款准备金可以从总行所欠的联行汇差中划转,否则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
希望各分行积极组织存款,灵活调度辖内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总行存款准备金。
附表:中国银行各分行1996年应补交系统内存款准备金表
96年5月21日 单位:万元
----------------------------
行 名 | 一九九六年 | 一九九六年
| 一季度末各项 | 应补交
| 存款余额 | 存款准备金
-------|---------|----------
全国总计 | 39844613| 796892
-------|---------|----------
| |
-------|---------|----------
北京市 | 2035227| 40705
-------|---------|----------
天津市 | 983092| 19662
-------|---------|----------
河北省 | 1799480| 35990
-------|---------|----------
山西省 | 1201164| 24023
-------|---------|----------
内蒙古区 | 510447| 10209
-------|---------|----------
辽宁省 | 1055531| 21111
-------|---------|----------
沈阳市 | 550875| 11018
-------|---------|----------
大连市 | 301947| 6039
-------|---------|----------
吉林省 | 462862| 9257
-------|---------|----------
长春市 | 162615| 3252
-------|---------|----------
黑龙江省 | 753554| 15071
-------|---------|----------
哈尔滨市 | 368911| 7378
-------|---------|----------
上海市 | 1471195| 29424
-------|---------|----------

江苏省 | 2733229| 54665
-------|---------|----------
南京市 | 417441| 8349
-------|---------|----------
浙江省 | 1598809| 31976
-------|---------|----------
宁波市 | 381084| 7622
-------|---------|----------
安徽省 | 854913| 17098
-------|---------|----------
福建省 | 1022531| 20451
-------|---------|----------
厦门市 | 289758| 5795
-------|---------|----------
江西省 | 639643| 12793
-------|---------|----------
山东省 | 1836533| 36731
-------|---------|----------
青岛市 | 426453| 8529
-------|---------|----------
河南省 | 1536361| 30727
-------|---------|----------
湖北省 | 957483| 19150
-------|---------|----------
武汉市 | 389371| 7787
-------|---------|----------
湖南省 | 1079759| 21595
-------|---------|----------
广东省 | 3576353| 71527
-------|---------|----------
广州市 | 2139421| 42788
----------------------------

续表
----------------------------
行 名 | 一九九六年 | 一九九六年
| 一季度末各项 | 应补交
| 存款余额 | 存款准备金
-------|---------|----------
汕头市 | 382022| 7640
-------|---------|----------
珠海市 | 352730| 7055
-------|---------|----------
深圳市 | 1836551| 36731
-------|---------|----------
广西区 | 643399| 12868
-------|---------|----------
海南省 | 646483| 12930
-------|---------|----------
四川省 | 915444| 18309
-------|---------|----------
重庆市 | 530093| 10602
-------|---------|----------
成都市 | 403588| 8072
-------|---------|----------
贵州省 | 262422| 5248
-------|---------|----------
云南省 | 707868| 14157
-------|---------|----------

陕西省 | 418869| 8377
-------|---------|----------
西安市 | 240310| 4806
-------|---------|----------
甘肃省 | 273607| 5472
-------|---------|----------
青海省 | 78616| 1572
-------|---------|----------
宁夏区 | 120411| 2408
-------|---------|----------
新疆区 | 496158| 9923
----------------------------



199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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