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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2:33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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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9号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出的重要部署。《意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论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经验,明确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新时期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现就教育系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

  《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意见》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所作的这些概括,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我们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出发,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真正提到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四个同样重要”,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对哲学社会科学的“五个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高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学习《意见》作为近期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内容,集中学习讨论。通过深入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当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贯彻落实;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的战略高度,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全面、迅速、健康发展。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认真学习讨论。通过举办专题学习讨论会、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把高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动员起来,把《意见》的要求化作广大教师的实际行动,在整个高等教育战线形成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新高潮。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方向。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坚决抵制和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要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形成支持大胆探索和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抓住《意见》印发的大好机遇,认真思考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大学,如何建设好这样的大学,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认真思考高校如何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贡献;要把建设强大的哲学社会科学纳入高校的发展规划,把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摆在学校发展的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规划学校的发展和未来;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的过程中,要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启动实施,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实施,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各项任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意见》明确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教育系统要动员和组织全国高校的研究力量,发挥高校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加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地反映到教材中去。组织编写全面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文学等学科的教材,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

  2、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努力建设,尽快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理论创新体系。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积极培育学科新的生长点,努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具有较高人文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同时,要加快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3、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要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高校不仅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为国家做出贡献,而且要通过加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的综合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竞争力,努力产出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做出贡献,为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加大投入等措施,努力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要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同时,把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应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应用于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4、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求必须建设一支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按照“四个同等重要”的要求,把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摆在和自然科学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在三个层次上规划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一是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二是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三是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的学术水平。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使高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人才汇聚的重要基地。

  5、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以改革求发展,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配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要在总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形成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院系、跨学校乃至跨国界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科研组织,努力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为重点,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既能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又能发挥市场作用的新的人才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度的建立,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研究咨询服务,广开研究经费渠道;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引进公平竞争机制。

  6、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做到组织落实、投入落实、行动落实,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造有利条件。《意见》强调,开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教育部成立了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规划和领导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党委、行政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要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高校社会科学管理部门,增强服务意识;要加强科学和民主决策,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要进一步密切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列为重要工作,加强指导,抓紧抓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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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 8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晋市监发[2005]7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委,各涉路单位:

  现将《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保障公路畅通、秩序优良,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涉路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和创建文明活动相结合,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高度,认真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第三条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易发生公路“三乱”的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和行业,实行重点监控。对群众举报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查处、直查快办;对发生的公路“三乱”问题,要综合发挥教育、监督、纠正、查处、整改等职能,认真予以解决;对上级批转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对顶着不办、拖着不管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各涉路站卡要将设站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姓名、编号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站卡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实行联合治超。要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五不准”规定。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少开多罚、刁难车户的;
  (三)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路执法的;
  (四)上路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不开收费票据的;
  (五)车辆没有称重检测就认定超限超载的;
  (六)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货就放行、收受黑钱、放人情车、关系车,谋取私利的;
  (七)以收代罚、以罚代卸的;
  (八)不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的;
  (九)工作人员上岗期间不佩戴上岗证件的;
  (十)罚没及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
  (十一)对超限超载车辆重复罚款收费的;
  (十二)对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扣留、卸载、罚款的。
  第七条 交通系统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依据和执法纪律,认真执行交通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风纪不严,着装不整,不佩戴上岗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上路稽查的;
  (四)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的;
  (五)只收钱不开票,贪污票款的;
  (六)不按规定超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酒后上路稽查执法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十)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和物品的;
  (十一)违规驾驶交通执法用车的;
  (十二)对违规车辆扣留不开凭证,擅自处理,拉关系、送人情的;
  (十三)路政、征费稽查分局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上路稽查时定点、定时、定路线、定人员。
  第八条 公安交警要严格遵守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和《山西省公安交警治理公路“三乱”责任追究十条暂行规定》,对交通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上路执勤执法警容不整、佩戴证件不全的;
  (三)执法中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不规范、不易辨认的;
  (四)对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证不开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不按规定上交的;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及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的;
  (六)协勤人员上路执勤,没有正式民警带队,夜间上路执勤,没有大、中队领导带班的;
  (七)协勤人员擅自上路执勤的;
  (八)不开罚款票据或收取罚款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九)收“黑钱”、放“关系车、人情车”,擅自给车辆办理“包月卡”,收取“包月费”的;
  (十)私自侵吞罚款或收取好处费的;
  (十一)逢车必拦、逢车必查、逢车必罚,双向拦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十二)擅自设立停车场或与个体户联办停车场、收取或变相收取存车费的。
  第九条 煤运系统各涉路站卡要严格执行 “八条禁令”,站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上岗期间不佩戴上岗证的;
  (二)上岗期间离岗、串岗、脱岗、打牌、赌博的;
  (三)收“黑钱”、放人情车、关系车,谋取私利的;
  (四)超越范围行使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以权谋私、刁难车户、收受小费、吃拿卡要的;
  (六)私带现金和手机上岗的;
  (七)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票据的;
  (八)强制代收、代扣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的;
  (九)随意在公路上乱设站卡、分点收费的;
  (十)违规使用票据,少开多收,乱收乱罚的;
  (十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检查过往货运车辆的。
  第十条 林业部门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准拦截检查非拉木材的其它车辆,只允许在站区范围100米内检查。畜牧部门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只允许在发生重大或特大疫情时进行动物检疫,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消毒费。工商、税务、烟草、农机、粮食、农业、药监、生铁等其它任何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乱收费、乱检查的,按照省纪委监委(1996)16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涉路人员进行执法培训,没有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要认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纠屡犯、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涉路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非法殴打司乘人员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三)无理扣押运货车辆,致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站卡范围内有闲杂人员进入和停留社会机动(小车)车辆的;
  (五)私印、私购票据或者使用伪造、过期票据进行罚款、收费;少开票、多收费或收费不给票,非法谋利的;
  (六)拒绝、阻碍、干扰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人员威胁、谩骂、殴打,进行人身攻击的;
  (七)巧立名目,强制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和罚款,加重群众负担的;
  (八)向公安交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
  (九)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隐瞒事实真相的;
  (十)煽动群众围攻、阻挠执法检查的;
  (十一)超越职权、任务范围从事其它活动的;
  (十二)执收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单独检查、收费、处罚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涉路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三乱”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公路“三乱”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屡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或发生严重“三乱”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对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晋城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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