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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1:01:51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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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1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南通市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创建文明集镇为
重点,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及集镇居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县(市)区村、镇(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有效,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农民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普及率达90%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市级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创建卫生村镇活动成效明显,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活动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制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创建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市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地进行科普、科技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体育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市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体育均达到市级先进标
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正确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办事公道,在群
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乡)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村镇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有邪教活动的;


  (三)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评选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市、 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村镇(乡)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评选标准、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也可视情况委托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一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汇总后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根据南通市实际情况,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同时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互相学习和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指导。在非评选年,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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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
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我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中华技能大奖和全
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技能人才事迹及贡献,宣传在培养技能劳动者方面
做出贡献的单位,宣传党和国家对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关怀和期望。我部将于
12月12日召开全国表彰大会,请各地区、各行业在表彰大会期间,组织收看
《新闻联播》、《劳动就业》等栏目,感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技术技能劳动
者的重视和关怀,宣传高技术技能劳动者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
传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宣传企业、社会在培养技术技能劳
动者方面的共同责任;宣传提高劳动者素质对稳定就业的关键作用。

二、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
会议精神,配合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
能手表彰活动的各项宣传工作,以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建立和完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实效。各地区、各行业要充分发挥电视、
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对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
迹和敬业精神的宣传报道,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典型。今年,还要特
别注重对获奖企业的宣传报导,为技能人才的成长开辟更广阔的绿色通道;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继续做好对历届获奖人员的追踪宣传报道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要引导全社会重视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学习
环境,加强企业培训,建立学习型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营造鼓励
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1.优秀技术工人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

2.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3.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4.加快培育高技能劳动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5.努力营造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6.培养和造就一支作风好,技术精,纪律严的职工队伍

7.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练就过硬本领,走岗位成才之路

8.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营造人才辈出社会环境

9.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培养现代化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10.向培育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的企业学习,为高技能劳动者的成长开
辟绿色通道

11.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12.加快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3.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14.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速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

15.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ΟΟ二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四、第五条修改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五、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六、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行政区”修改为“行政区域内”;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重要问题”;第(四)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七、第九条修改为:“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教育内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实施:
(一)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在学校国防教育中,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
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第二款中“国防法规”修改为“国防法律”。
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选任”修改为“选聘”,“预备役骨干”修改为“预备役骨干人员”;第二款中“应”修改为“应当”,“进行”修改为“组织”。
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的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第二款中“军事机关”修改为“驻地军事单位”;删去第三款。
十一、删去原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三条:“国防教育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向社会免费开放。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国防教育使用国家统一编制的国防教育大纲。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国防教育大纲,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结合现代国防的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或者选用国防教育教材。”
十四、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在国防教育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军事变革的发展态势,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增强全民国防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十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规划,积极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十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十七、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国防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驻地军事单位人员任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十八、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结合学生军事训练和有关学科的教学,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国防教育活动。”
十九、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二十、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删去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献财产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或者兴办国防教育设施和场所。”
二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删去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十三、增加一条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四)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十四、原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应”修改为“应当”;原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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