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税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4:58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税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税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农[1983]35号

1983-05-03财政部

  根据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为正确贯彻政策,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征收任务,现对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继续实行以征粮食为主的原则;对于种植棉花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纳税单位,可以征收棉花和代金。农业税征收的粮食和棉花实物,由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划转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为了做好农业税征收粮食、棉花和代金的入库、结算和税款解缴工作,财政、粮食、供销、银行等部门必须相互协作,努力完成。
  (二)对纳税单位应缴纳的粮食或棉花的数量,财政部门必须在开征以前通知纳税单位并抄送粮食、供销部门的接收单位。对实行大包干责任制,把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并实行户缴户结的纳税单位,财政部门还应将分户任务数,在开征前通知纳税户并抄送粮食、供销部门的接收单位。
  (三)接收单位在接收纳税单位(包括实行户缴户结的纳税户,下同)缴纳的粮食或棉花时,必须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历来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收的农业税部分,再付给收购价款。征收的农业税款解缴国库,要一律通过银行营业所(经收处)用转账的方式办理。银行要贯彻“先税后贷”的原则,把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纳税单位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是应尽的义务。粮食、供销部门和银行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划拨农业税款,是一种结算转账办法,不属于扣款性质。
  (四)按照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减免,原则上应在征收以前核定到纳税单位,尽量做到先减后征,避免退库。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退库的,一般只退税款不退实物。应退库的减免税款,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划拨,经核准减免的纳税单位,凭财政部门的减免退库通知书,向银行营业所办理转账或领款手续,退税完结,银行将纳税单位的收据逐级整理汇送财政部门。
  (五)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粮食、供销及银行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通过协商,共同制定有关农业税征收粮食、棉花的接收、结算和划转税款的具体办法,便于基层执行。有关农业税征收实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有关征收和统、超购同时进行而开支的费用,应该合理分提。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粮食、供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简化手续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制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九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财政部根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款申请,财政部不予办理。
第十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水利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向国家计委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对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其使用管理比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中央直管防洪工程的,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
用于补助地方管理的国家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厅(局)、水利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补助数额后,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管理,年度终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水利厅(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二○○七年八月九日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及《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安市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互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利益互补机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带动农户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标准考核。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实行三年一审,一年多评,成熟一个评一个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五条 凡申报或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总体上应具备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条件。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10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二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5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5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三、一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一星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市场销售稳定,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

(3)有特色、有后劲、带动面广的特色产业。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按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查并认定合格后,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对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察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批准、授牌。
四、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和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管理部门为市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运行和监测办法如下:
一、企业报送基本材料。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将企业上一季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企业上一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作总结等。

二、每三年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依照本办法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定,提出意见。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定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对第一次测评不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审核意见和整顿通知书,并在次年继续对该企业进行测评,如连续测评不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追回国家对龙头企业已提供的无偿使用资金及优惠政策免除的税金。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六、对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及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