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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8:40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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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人字[2005]53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申报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安全工程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报送地点及时间

  (一)报送地点

  安全工程专业推荐评审材料报送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申报所需文件、表格等资料,可在www.cosha.org.cn网站,安全工程师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时间:2005年10月30日前。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

  1.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学历和履职年限具体可按下列要求掌握:


 档次

学历、学位
员级
助理级
中级
高级
教授级

博士(博士后)


*0
2(*0)
5

硕士


*3
4
5

研究生班、双学士

*0
3
4
5

本科

*1
4
5
5

专科

*3
4



中专
*1
4






 

  注:表中所列年限:加*号为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应档次为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无*号为任低一档次职务的最低年限。

  2.对于取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在今年的申报工作中其年限可暂按如下要求掌握:

  (1)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2年以上,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可申报教授级资格;

  (2)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2年以上,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可申报高级资格;

  (3)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2年以上,助理级任职资格满4年,可申报中级资格;

  (4)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3.对于大学普通班学历(普通高校一九七O年-—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获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精神,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见附件: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材料要求。

  (三)外语要求

  除以下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均须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根据属地化考试原则,参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标准。

  1.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考外语;

  2.近3年内参加“TOEFL”考试分数达到500分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数达到600分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考外语;

  3.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国家外语职称考试,成绩做参考;

  4.参照所在省(区、市)其它有关免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计算机应用水平

  申报各系列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局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在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报送评审材料作如下要求:

  一、应报材料

  (一)应报的基本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均简称《评审表》)。报送份数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2.各种证件。包括:①所有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②确认本人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③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④外语合格证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其他证书(如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⑦非安全工程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交岗位培训或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明)。按此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采用附件1所示的统一格式。

  3.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技术业务工作报告、技术业务专题报告(答辩论文)各1份;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只需技术业务工作报告1份。封面要求分别采用附件2、3所示的统一格式。

  技术业务工作报告按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后的业务工作及成绩逐年填写,报告字数高级不得少于3000字;中级不得少于2000字。

  晋升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答辩论文应为任高级、中级职务以来撰写的的文章(不包括讲话、总结、介绍单位概况的文章等),并应报送原件。

  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论文或著作等,应报送原件。

  5.申报高级以上技术职务需填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上报时要求采用附件5所示的统一格式),报送一式25份。中级不需报送《一览表》。

  6.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______年度拟评安全工程专业_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

  (二)对应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要求,按人发[1997]109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材料报送要求,按原煤人字[1997]第115号文件、人发[1997]109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二、各种表格的填写

  (一)《一览表》的填写

  一览表内所有内容均要求打印上报。

  1.左上角的“学历”栏:应填写本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其他学历(指在获得最高学历前取得的学历)填在“其他学历”栏。

  2.“呈报单位意见”栏:负责人由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3.“综合考核成绩”栏:

  (1)工作成绩:从工作的计划性及措施的周到可行、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工作中的改进创新、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合理化建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打分,突出的给81~100分,较突出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2)业务能力:从对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程度、本岗位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熟知程度、现代化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的掌握程度、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独立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或复杂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考核打分,能力高的给81~100分,较高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3)学历层次: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打分,博士为100分,硕士为90分,研究生班、双学士为85分,大学本科为80分,大学普通班为70分,大学专科为60分,中专为35分,高中及以下为20分。

  (4)答辩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评分标准:

  ①省部委主管的刊物86~100分;

  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和交流的论文76~85分;

  ③地级市(各煤管局)主管的刊物66~75分;

  ④论文(部委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论文)集、专业书籍中的学术论文56~65分;

  ⑤地级矿务局主管的刊物41~55分;

  ⑥未公开发表的40分以下。

  (5)答辩成绩最高不能超过答辩论文评分标准所规定区间的最高分数线,但可低于区间的最低分数线。

  (6)论文专著(必须为国家及省部委批准的刊物):

  ①超过15万字的专著100分;

  ②省部委主管刊物每篇20分;

  ③对应第(4)中第②款类的论文每篇17分;

  ④地级市(包括煤管局)主管刊物每篇14分;

  ⑤对应第(4)中第④款类的论文每篇11分;

  ⑥矿务局主管刊物每篇8分;

  ⑦其他每篇5分(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内部主办的学术刊物);

  ⑧待发表及拟发表论文不得作为论文专著计分。

  上述各项分值均为第一作者。否则,得分按论文署名顺序分之一计算(即第二作者得相应项分值的二分之一,第三作者得相应项分值的三分之一,依此类推)。分数应与右侧的“任现职以来主要论文”相对应,该栏满分为100分。

  (7)外语成绩:应按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上登记分数填写。如合格证上只标为合格,则按当年合格线分数填写。在报送材料时应提供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计算机:应按照规定取得的合格证书上登记的分数填写,如合格证书上只标为合格,则按60分填写或按发证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上分数填写。在报送材料时应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职业道德:从遵守专业工作所涉及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处理公私关系等方面考核打分,好的给81~100分,较好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10)工作态度:从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拓进取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情况等方面考核打分,好的给81~100分,较好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4.“从事专业工作简历”栏:按时间、单位、部门和专业的不同分段填写,不应有间断或重复,并注明任何党政或专业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主要论文”栏:

  “答辩论文”可从本人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中选取一篇填写;

  “任现职以来的论文”填写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按“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年××期”、“第几作者”的顺序填写。

  6.“任现职后主要工作成绩”栏: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申报者拟晋系列的具体条件,重点地、实事求是地详细填写。

  (二)《评审表》的填写

  1.第1页“最高学历”中“学位”栏,若未获得学位,则应填写本人的最高学历(大本、大普、大专、中专等),若是后续学历,还应在学历后标明“后续”两字;其他学历可填在第2页“学习培训经历”栏的最上面几行中。“学校”栏中,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一致。

  “相片”栏应贴近照。

  2.第5页“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应根据栏中的各项要求,详细而明确地填写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内容及业绩。

  3.第7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应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为主。

  4.第8页“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考试成绩”必须填有外语考试的分数,“答辩情况”栏按答辩的三个题目,答辩论文成绩、考核小组评语、答辩成绩四项顺序填写,答辩评语应概括、简明、恰如其分,答辩成绩以百分制打分。答辩论文及答辩成绩应为答辩考核组(由2-3位专家组成)所有成员所给评分的平均分。

  5.第9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应如实、详细填写,结果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7号文中规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填写。政工系列应将此项补在“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背面。

  6.评审表内的落款日期统一规定为:个人及基层单位一栏一律填在9月15日之前,呈报单位一栏一律填在9月30日之前,答辩情况及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一栏一律填在10月15日之前。

  三、其他

  (一)上报材料中提供的各种学历证明,由各单位审查其原件,确认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凡1983年前部队转业人员除附学历复印件外,还应附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明书”。若学历证明遗失,应附本人干部档案中的毕业生鉴定表或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本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需答辩工作,由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进行。

  (三)《一览表》以A3纸规格打印或复印,各种证书、业务工作报告等均以A4纸规格复印,所有材料必须清晰、整洁。

  装材料的档案袋必须牢固、结实,有线绳可系,并将附件7所示的《报送材料明细表》统一贴在档案袋的正面。

  (四)报送材料时须交近期2寸照片一张。

  附件:1.各种证件复印件封面

   2.技术业务工作报告封面

   3.技术业务专题报告(答辩论文)封面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_______年度拟评安全工程专业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___________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

   6.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7.报送材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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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3月7日发布的粤府〔2000〕25号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
、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 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
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7日 粤府〔2000〕25号)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1998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法[2005]66号

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登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1月8日在上海市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海事
仲裁案件。为了明确相关案件的管辖分工,加强海事仲裁司法监督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特此通知。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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