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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2:41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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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37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现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附件:预防接种规范(印发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1014162410333.doc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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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 进社区活动的认识

康民德


十六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对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的举措。可以说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中全面地开展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民心工程`温暖工程,也是一项扶 贫工程。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深刻地领会与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做好应有的贡献。 当前,有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是:当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但由于被他人误导或者不懂得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时,有些人往往以弱势群体不懂得法律或法律素质低下,这样一种悲天悯人的感慨及指责性的言论一说了之。固然,弱势群体不懂得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素质欠缺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繁杂且存在着内部的冲突现实,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学分支,社会中又有多少普通公民懂得诉讼意义上的“法律”?又如何能够完善自身法律素质?基于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首要任务应是积极的心态深入地在基层民众中开展法律知识与法律维权意识的宣扬与传播,作为一个现身说法的“法律布道者”,从而在务实工作下使社会中每一成员都逐步地能够懂得一定的`基础的法律意识与诉讼意识,懂得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及稳步升华法律维权观念与思维。这项工作在一定层面也正践行着“法律进社区”积极意义,依据笔者工作实践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再句抵抗、落实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援助认识不到位,法律服务不到位,专项经 费不到位。首先在援助认识上,一些提供法律援助人员缺乏责任感,更多时候先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不愿承担或故意回避法律援助(此方面对于社会中一些符合接受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因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与广度的不够,缺乏对法律援助概念及申请程序的认识而无从入手);再就是一些提供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援助本身的无偿或获利有限特点而敷衍了事,应付差事,缺乏正确的工作态度与服务意识。至于法律援助经费,国家虽然也为此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但相对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大量需要接受法律救济的民众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为利于法律工作人员高效`优质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司法局`文明办`宣传部门整合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每一个从事具体法律工作的人员下达援助指标, 要求定期陆续进入窗口服务,逐步建立适宜当地的`多层次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法律援助的方式与手段,制定简便而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便民利民法律救济措施,拓宽法律救济与援助申请渠道,全面实施法律援助“一二三”工程,即一个满意(由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优质`高效地为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救济人员提供全方位工作服务,进而取得接受援助人员对援助工作的满意),二个到位(在每一个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接受援助工作任务后应及时角色到位,分析案情,整理办案思路;立案后时间上充足到位,尽快行使代理权利,尽早实现诉讼或申请目标),三个畅通(法律援助热线畅通,尽早在不具备热线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处完备设施;法律援助投诉畅通,因提供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违反规定操作行为应便利及时举报投诉;法律援助回访反馈畅通,援助案件终结应及时予以回访,并预先为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反馈表,便于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作出详尽`客观评价)。以上述谈及举措作为 今后提供法律援助人员业绩成就考 评的标准之一,宣传部门此时跟进,及时报道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先进与典范,司法局`文明办等部门则设立独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人员,并予以荣誉称号,从而激发与提高每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与援助责任感,对于法律援助的 经费则采取拓宽社会募捐渠道,推动和建立起政府投入与社会捐款相结合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渠道机制,使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有一定的资金后盾支持,更好地将法律援助活动引向纵深。和谐社会的基石之一在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往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瓶颈,而当前倡导的法律援助活动也正是便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以主张与维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它是实现社会弱势群体能得到司法救济与保护,创建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精神,2002年中央 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倡议,从而拉开了法律深入基层`服务基层的序幕。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增强社区居民遵守法律的意识,自觉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进社区”也是以服务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与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理应是每一位法律从业人员的义务,这也正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法律服务广大百姓的工作要旨。从笔者基层工作实践来看,广大社区居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强烈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日渐凸现,居民间的纠纷争执也势必呈繁多之势,依靠法律的手段解决纷争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与主要选择。法律协调社会功能也显现出日趋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当前,如何以“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为契机,更深入`更广泛地搞好法律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也成为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并认真对待的问题,结合眼前实际,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具体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还有诸多的不到位。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基层政府对于此项工作缺乏热情,不加重视,导致“法律进社区”活动在许多社区虚有其表而无任何实质内容,在此方面亟待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手段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评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及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各级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领导学习认识领会“法律进社区”的积极社会意义,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更应积极行动起来,广开工作渠道,深入社区多点联系,配合基层政府为社区提供及时`方便`高效`廉价的法律服务。博取社区居民对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信任与支持,我认为如果想寻求法律工作人员在“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中发挥积极的`更大的作用,应当在获得基层政府机构`司法助理`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注重“五个结合”:(1)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通过在社区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面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在基层社区治理环节中的作用;(2)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与民间纠纷调处,排查工作相结合,法律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及司法调解工作,进而通过以实际接触身边实际案例现身说法,深入浅出讲解,促进社区居民法律素质的提高;(3)把“法律进社区”与社区法律讲座相结合,法律工作人员 在与社区居委会协调基础上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居民群众中,同时可以开展辅助性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如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张贴法律资料等;(4)把“法律进社区”与法律咨询相结合,尽量创造条件开通法律咨询热线,随时提供服务,增强活动的时效性与快捷地解决法律疑惑;(5)把“法律进社区”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关注社区弱势群体,及时地提供便民`免费服务,使社区需接受法律救济人员获得法律的帮助。 切实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进社区”活动,大局而言,将极大地促进中国法治化`文明化的进程,同时也将使人民的权利获得最大化的主张,对稳定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适应发展潮流,在政府机构正确引导下,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律援助及进社区工作,也将更好地在社会中定位,提高认知度,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内蒙古乌海 市老石旦供应科康占荣转)电子信箱:kmd2000@sohu.com

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保护经济信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证券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房地产信息、产权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
  经济信息市场是指有偿服务的经济信息交易场所和各种经济信息交易活动。
  经济信息交易活动包括经济信息经营和咨询、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扶持、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并负责实施;
  (二)审核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
  (三)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调查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培训经济信息从业人员。


  第七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查处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协同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





  第九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济信息商品交易资格证;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稳定的信息来源;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信息加工处理设施和经营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由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审核经营资格,合格的由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发给资格证书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济信息经营机构分立、合并、更名或停业时,需经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凡举办经济信息交易会或者召开经济信息发布会,组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的,应当报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信息商品及信息服务的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般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五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下列经济信息不得进行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虚假或失效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交易的。


  第十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第四章 经济信息权属





  第十七条 以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为内容的经济信息产品,其知识产权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由上级政府部门或者同级政府部门下达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应当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规定。未作规定的,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研制开发单位。


  第十九条 接受他人委托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除另有协议外,其经济信息产品所有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不属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其所有权属于研究开发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有偿获取的经济信息,获取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资格证书的,责令补办。无营业执照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贵阳市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提供内容虚假的经济信息商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扣缴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经济信息商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财政、税务、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依照规定上缴。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参与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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