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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09:59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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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3〕51号



各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 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 般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第四条 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 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第五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 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六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 试用期。

 第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终止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 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7日内到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 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 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数额,同时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 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 者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 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 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十一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执行。劳动者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接 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第十二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如符合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 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研究制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劳 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 标准支付费用,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一 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 专门参保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等有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 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

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七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劳动者直接向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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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 岩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龙政综[2003]23号)


龙岩市企业联合年检暂行规定


  为了简化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龙政综[2002]435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年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联合年检的工作原则:企业联合年检应遵循“依法审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事高效、有效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配套表式、并联审核、一口收费”的方式,进行联合年度审检。
二、联合年检范围:凡在龙岩市和新罗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内外资企业所有需要年度审检的许可证照,统一纳入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年检;凡需报省级部门年检的事项,由部门初审后上报。
三、联合年检方式: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在“中心”设立联合年检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联合年检工作人员以窗口工作人员为主,年检力量不足的部门可增派人员;根据企业年检内容,按“配套表式”的要求进行年检。
四、联合年检公告办法:每年年检的企业及年检的项目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统一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应将年检的要求(年检项目、年检对象、年检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注意事项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送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五、联合年检现场勘验办法:凡年检需到现场勘验的,自收到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集中勘验,有特殊要求的,经“中心”同意后可单独进行,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各年审部门在勘验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只需审查材料的年审事项按“即办件”办理。
六、联合年检时间、地点:时间,每年1月1日—6月30日,在此时间内可按企业分类分段进行,各类企业具体联合年检时间以公告为准,年检时间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请各部门与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同步进行;无法同步进行的,按上级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地点,龙岩行政服务中心。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 合 年 检 事 项


部 门
年 检 事 项
年检范围


市工商局
1、企业年检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属广告经营单位


3、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4、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区工商局
5、企业年检
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区属广告经营单位


7、经纪人年检
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持证人


8、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9、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


市技术监督局
1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1、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企业,上报省


13、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上报省


14、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
计量器具修理企业,上报省


区技术监督局 1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有组织


16、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
企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


市环保局


17、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1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区环保局
1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20、排污许可证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市财政局
21、财政登记证
外资企业


2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区财政局
2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劳动局
24、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中央、省、市属内、外资、私营企业


区劳动局
25、企业劳动用工年检
区属各类企业(抽查)


市民政局
2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市属社会福利企业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民政局
28、社会福利企业
区属福利企业


2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外经局

3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1、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市三资企业


3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全市内资进出口企业,上报省,


区外经局
3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


34、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35、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各进出口企业


市交通局
36、机动车维修检验工岗位证书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37、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年检
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


3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货运输企业


区交通局
39、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40、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二类以上企业


4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级以下(含四级)客、货运输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货运车站及代理点、配载点


市公安局
42、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上报省


市水利局
43、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水利局 44、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

区地矿办
45、采矿权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辖区内采矿企业


区文化与体育局

46、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


47、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书报刊经营企业(在区宣传部)


4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49、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50、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场所、团体


51、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打字、复印(在区宣传部)


市文化与出版局
52、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53、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54、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


55、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网吧)


市煤碳行业管理办
56、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类煤炭企业


区煤碳行业管理办
57、煤炭生产许可证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


市卫生局
58、食品卫生许可证
市管食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一年一次


5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二年一次


60、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1、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市管公共游泳池,一年一次换证


6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民营医院一年一次


63、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射线工作单位,,五年换证


6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二年一次,(省年检)


区卫生局 65、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单位,一年一次


6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理发、美容、旅社、娱乐行业,二年一次


6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农村生活饮用水厂(点)一年一次,四年换证


6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辖区内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三年一次,100张床位以下一年一次


69、公共游泳池卫生许可证
游泳池(场、馆),一年一次换证


市教育局
70、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非企业)


区教育局
7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规划局
72、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含军队),上报省


市建设局


7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建筑业企业,(部、省、市年检)


7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工程监理企业(省年检)

75、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76、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7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
甲、乙、丙设计单位(部、省年检)


78、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区建设局
7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一级上报部、二、三级上报省


市经贸委 80、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委托区(县、市)


81、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区(县、市)


8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市辖外商投资企业


83、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专项用户

区经贸委 8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85、牲畜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年审
区辖内定点屠宰厂


8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单位

市林业局
87、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市属林业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区林业局
88、木(竹)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区属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


89、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


90、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业种子生产单位


9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林业种子经营单位


市旅游局
92、旅行社业务年检
旅行社,上报省


市消防支队
93、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区消防大队
94、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证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丙级以上报省


区畜牧水产局
95、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


96、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屠宰、加工、仓储、生产、经营企业


9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龙岩海关
98、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在海关注册的自理报关企业


市外汇管理局
9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全市三资企业


市国税局
100、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福利企业


10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市地税局
104、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


105、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社会福利企业


区国税局
106、税务登记证
所有纳税户


107、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0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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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从自愿献血转为义务与自愿献血相结合
   
      杨涛

“虽然尚不能说存在全国性的血荒,但2004年下半年全国多个大城市出现的血液短缺,却让人们为目前的血液保障安全担忧”这是1月31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封面文章《脆弱的城市血脉》一文给我们的提醒。带女儿到天津看病的王大爷说:“每次用血都像打仗”。
一直以来,我们在采血制度上都是采取自愿原则。但在自愿问题上,又是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便是1998年以前的事实上有偿的自愿,就是由采血单位用有偿的方式地向供血者采集血液,但这一有偿方式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如传染疾病以及卖血者受“血头”控制引发刑事犯罪;第二阶段,便是从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后,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国家通过各种宣传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然而,自愿无偿献血实施的效果却不容乐观,一个尴尬的事实是“2003年,全国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无偿献血仍不足50%”。事实上,现在实施的所谓自愿无偿献血,其中带有不少“不自愿”与“有偿”的因素。首先是“不自愿”,许多地方仍然是将献血指标分派到各单位去,特别是在学校,一些学校将献血与入党、评优甚至学位证书挂钩,直接侵犯学生权益;其次是“有偿”,许多单位给予献血者极高的补贴和其他福利,如报道中提到的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每位献血者可获得补助2000元,放假一周,一些“血头”也摸准一些单位无法完成献血指标的困境,暗中组织卖血者冒名顶替,从中牟取利润。
尽管说,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话,对身体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人仍然是心存疑虑,不敢献血。此外,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献血不能带来更多利益,人们就缺少了献血的动机,因而,宣传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再依靠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来保障我们的血液,这不仅是于法无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也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凭什么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要献血,而其他人就无须献血呢?
但是,国家的血液却关呼国计民生、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等闲视之。因此,我们可不可以从“有偿”、“无偿”的讨论圈子跳出来,从“自愿”的思维跳出来。血液既然可能与每个人休戚相关,每个人就应当承担起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义务献血,实行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这和实行义务兵役制一样,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或为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而对公民另一权利的必要限制。
我所提倡的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却不是主张实行计划经济下所实行的义务献血制,那种义务献血实际上是将献血指标下达到单位,由单位分派,实际上仍体现了单位内部的不公平(有权者可以不献血)以及单位人与无单位人的不公平(无单位者不用献血)。我认为法律应当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一生中至少要献四百毫升血,此外,国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自愿献血,对于自愿献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精神鼓励及休假。这种义务献血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在法治社会中,一个成熟的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所担当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担当也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不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每个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但是,仅仅是强调公民对于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医疗机构还要切实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来,特别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按《献血法》的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在四川曾经献过一次血,去年我在江西献血时,却被告之,以前献的血在江西不算数。看来,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这让法律的尊严蒙羞,也将使自愿献血者退避三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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