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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02:28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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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

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8号 2005年9月5日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8月17日)

为了认真贯彻《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巩固发展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成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造条件,进一步展示西安和谐优美、整洁有序、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努力把西安市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化理念”,以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为主要活动内容,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手段和部分工程措施,着力解决好影响城市容貌的人行道通行能力不强、市容大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较多、主要街区噪音扰民、节假日点亮程度不够、广告牌匾和路、楼、门牌标志陈旧等突出问题,实现城市容貌的显著改观。
二、主要任务及整治内容
“畅、净、宁、亮、新”五项工程,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开展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畅,即人行道畅通无阻,市民行走方便自由。围绕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拆除人行道乱搭乱建的棚亭;二是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三是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四是清理人行道废弃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五是整顿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六是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七是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净,即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城市外观靓丽优美。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二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三是添置果皮箱、垃圾桶等市容公用设施;四是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规范施工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物料覆盖等关键环节;五是清洗、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临街阳台上堆积的杂物、悬挂物;六是运用市场手段和经营城市的思路,规范公厕管理;七是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内的杂物。
宁,即大街小巷无超标噪音,人居环境宁静和谐。开展5项整治活动:一是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二是关停临街居民区五金制作、焊接等手工作坊;三是清理取缔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街区噪音;四是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五是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
亮,即道路点亮设施完善,城市夜景流光溢彩。开展两项整治活动:一是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二是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新,即环境容貌赏心悦目,城市品位高雅清新。开展三项整治活动:一是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二是拆除、清理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三是规范各类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三、责任划分及工作要求
5项主要任务及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6项专项整治内容,城6区政府负责18项专项整治内容。
(一)市级部门责任及工作要求
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市容园林局3个部门牵头,市民政、规划、交通、旅游、交管、邮政、电信等部门配合。
1.整顿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规范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清理非法占道机动车辆,进行长效管理;市公安交管支队对不配合管理的违法车辆按市城管执法局通知暂停车辆年审,督促违法车辆接受处理后再进行审验。
2.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市容园林局配合。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委会负责修补破损人行道,铺设地砖。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提供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信息,并及时告知市政部门整修。
3.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勘察确定隔离桩(墩)、警示牌设置方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施工,设置要求疏密合理,外形美观,标识规范醒目。
4.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树坑内杂物,整修树池。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牵头,邮政、电信、交通等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阅报栏、广告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洁,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现象。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整修树池树坑,保持树池规范、主干道树坑箅齐全、树坑平整,及时清理花坛、绿带内杂物。
5.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照明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要求,检查、维修道路照明设施,使主干道的照明率不低于95%,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6.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各标识设立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各设置部门要保持标志物布局合理、内容醒目,用字规范;主要街区的标志物应有中英文标识;每天派出专人进行保洁,清理野广告,保证各类标志物干净、整洁。
(二)城6区政府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督促落实。
1.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工作要求:城6区政府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单位、后个体的顺序,拆除辖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做到辖区基本无违法建(构)筑物,人行道无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恢复原有人行道路面,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2.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
工作要求:城6区执法局依据《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5号)负责各自辖区管理工作,保证洗车站(点)无占道洗车、擦车,无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无占道作业;机动车装饰、美容行业无随意扩大作业场所进行洗车、擦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3.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确保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单排摆放,车头向外,无挤占盲道;做到遮阳伞、护栏、价目牌、桌椅四统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4.清理人行道废弃的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清除露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水泥墩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清除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5.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按标准配齐保洁员,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坚持早查制度;推广湿法作业,降低扬尘。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6.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清运,无害化处理。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7.添置果皮箱、垃圾桶,做到管理规范。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式样统一;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8.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覆盖等工作。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执法局负责辖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工地设置公示牌和环境保护监督栏,标志清晰醒目,内容完整;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其余为1.8米)的围挡墙,沿街的建筑工地设置文化墙,保持干净整洁;设置清洗台,对驶出的车辆进行冲洗;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并保持整洁;渣土密闭清运,无沿途抛撒;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9.清洗、整修、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沿街阳台上的堆积物、悬挂物等。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市容局负责辖区建筑物立面管理,组织协调住户对临街建(构)筑物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保持外形良好、整洁;限定阳台内堆放物、悬挂物不超出护栏,有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0.规范公厕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公厕管理,确保公厕标志明显,有中英文标识,衣帽钩、洗手池等设施齐备完好。做到四净(地面、坑位、门窗、四壁)三无(无蝇蛆、尿碱、臭味)。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1.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
工作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参与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有重点、分阶段组织集中整治,逐步关停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限时恢复建筑物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
12.关停临街居民区的五金制作、焊接手工小作坊。
工作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城6区环保局、工商局、执法局负责取缔辖区内临街及居民生活区五金制作、焊接手工作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3.清理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主要街区噪音。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辖区临街门店宣传促销活动音响噪音污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4.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督导各执法中队落实四定方案,加强日常检查管理,保持一、二类主干道无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三类道路无集结性占道经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5.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及占道夜市。
工作要求:城6区劳动局、城管执法局分别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无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市劳动保障局、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6.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协调辖区点亮工程,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安装霓虹灯、彩灯、射灯等点亮设施,按时间要求实施点亮。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
17.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牌匾整治工作,做到“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无非法设置的其他标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8.拆除、清理重点区域或路段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周边和一、二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第五立面无乱搭建的棚亭,做到无随意堆放的杂物,有条件的可实施绿毯覆盖。市建委负责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一)时间安排
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宣传动员。市政府和城6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制作《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多媒体宣传片进行专题报道,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署名文章等;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手册》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写《综合执法100问》、《文明执法100例》、《市民知法100条》等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万家”大型宣传活动等,为畅净宁亮新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底):清理整治。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步骤、分阶段认真抓好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搞好阶段性考核。
第一步,细化方案。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对12项需采取工程措施的整治项目(见附件3)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整治任务、整治标准、整治经费;制定清理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按计划、有重点实施不间断清理整治。整治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计划推进工程实施、开展清理整治,各牵头部门、督导单位按时限、标准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步,分项验收。对12项工程措施,各牵头单位按照某工程项目的时限要求,提前半月上报该项目的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其他非工程性清理整治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进行检查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当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比”成绩。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牵头单位进行督导。牵头单位确认达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验收,直到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2006年12月):总结表彰。对整个活动进行总结、验收、评比,召开总结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制定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巩固整治成果。
五、监督考核
为使这次整治的各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由“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5大项主要内容、24项专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实施责任追究。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承担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的城6区及市级相关部门。
2.考核内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部门、城6区主要任务、工作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程序
1.阶段性检查:按整治内容进行阶段划分,实施专项考核。单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先由牵头单位进行自查,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通报批评。
2.总结考评:整个活动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城6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总结考评小组,对各区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三)考核计分办法
1.采取单项整治任务达标验收与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评比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市级相关部门:每项主要任务计总分100分,采取单项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1)
3.城6区政府: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畅25分,净27分,宁27分,亮5分,新16分),采取18项整治内容单项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2)
(四)奖惩措施
1.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畅净宁亮新工作简报》向各区和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向市领导汇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达标验收结果。
2.对城6区评比中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分管副区长实施责任追究。
3.对市级牵头部门按6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前二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广泛监督机制
1.设立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聘请50名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律师和新闻工作者为义务监督员,为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建言献策。
3.请各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全方位监督,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对整治活动进行追踪报道。
4.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畅净宁亮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担任。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协调解决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畅净宁亮新整治工程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及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经费投入
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以确保5项工作任务和24项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实施城市容貌畅、净、宁、亮、新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深化“创卫”工作的一大举措。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决策上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真抓实干,统筹兼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条指导,块块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治格局。要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每一项整治任务都能按标准、按时限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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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收费行为,限制自由裁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总体功能,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规划审批规费。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住宅房,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的征收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
中心城区: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东至袁河-新坊河,南至榨山。
320国道(沪瑞高速公路至源仙台段)以西500米;宜湖路(320国道至湖田乡政府段)两侧各100米,参照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统一办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办理“两证一书”,按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计征的,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征收标准为: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0元/m2
2、地方教育附加费      20元/m2
3、人防易地建设费      36元/m2
4、白蚁防治费(砖混结构)  2元/m2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m2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元/m2
7、余土调剂处置费      3元/m2
合计             100.5元/m2
第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两证一书”,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且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m2,属于旧城改造的不低于25%。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3、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4、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建设项目达不到上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要求的,由市城管局指定地点,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建设单位与市城管局签订委托书,市城管局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易地绿化标准为:按不足部分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第六条 2002年7月前未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按照《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应承担城市道路50%的建设成本的,如该临街道路由政府代建或已经代建完成的,项目单位应返还临街长度的道路建设成本,道路建设成本按道路面积计算,其建设标准为:
主干道            300元/m2
次干道            250元/m2
支 路            200元/m2
第七条 以上建设项目各项规费的征收,采取“一单清”征收方式,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审查符合要求后,规费统一由市规划局计算,各有关收费单位核定,由市规划局开票,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将应缴费金额直接缴交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规划局在开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收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清单进行分户核算。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出示缴费凭证。此项规费征收工作纳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收费监管范围。
第八条 袁州区属单位和企业的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统一由市政府征收,征收后按划分的征收范围全额返还。
第九条 享受减免征收规费的建设项目,参照此文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凭市政府抄告单予以征收。《附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抄告单;超出《附件》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报建规费而拒缴的,未缴纳规费擅自开工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规费征收部门要坚持原则,足额征收,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不得随意乱收费,不得在规划审批中另外设置任何收费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征收失误和损失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均为规划审批收费,各中介服务性收费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关于征收教育附加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关于城市规划与建设中需把握的几个原则问题的会议纪要》、《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等《转发建设部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免征有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用设施;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地方防洪、交通、农业生产性项目。
5、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公寓楼建设项目;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条 减半征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宜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2、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条 部分全免和部分减半征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新建幼儿园等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余土调剂处置费。
2、医院工作用房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教育附加费、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余土调剂处置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文件所指有关规划审批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余土调剂处置费、新型墙材革新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其中:房屋地下室和高度在2.2m(含2.2m)以下的楼层不计入征收规费面积。
用地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地块用地红线的围合线计算面积,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的,按地块红线和道路红线的围合线计算面积。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凭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可退还已征收的规费:
1、建设项目如建防空地下室,应将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报市人防办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施工,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经市人防办验收符合要求的,由人防办开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或部分退还该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
2、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经市墙革办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由市墙改办出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该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经市散装水泥办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由市散装水泥办出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该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职能是:
  (一)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
  (三)管理以地震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五)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设区的市(地)、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协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列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在工程项目设计前进行。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第六条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和工程:
  (一)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火灾、爆炸、有毒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凡不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依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资质每年审验一次。
  省外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到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登记。


  第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做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特别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报经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评价和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无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进行评价的,评价结论无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评价机构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评价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价机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未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审批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或出具抗震设防标准核查书的,审批决定和核查书无效。


  第十七条 擅自确定或改动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非法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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