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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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执行上级爱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第九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二)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三)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四)全民健康教育、除四害和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遵守“十不”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杀灭四害,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各级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