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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4:33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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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5〕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卫生部国内贸易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含外卖服务)的宾馆、饭店、点心店、茶室、咖啡厅、酒吧、小型餐饮店以及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等。
  餐饮外卖服务是指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外卖盒饭、半成品套菜、家庭饮食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含外卖服务)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城县、钟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对餐饮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涉及卫生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规范,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餐饮业经营场所必须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并配备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操作间必须设置主副食加工处,冷荤配置处,餐饮具洗消处,成品、半成品存放处,工具、容器存放处,原辅料存放处,流水洗手处;餐饮具洗、涮、冲用的水池;餐饮具消毒柜、冰箱(冷藏柜),餐饮具保洁柜、更衣柜;有足够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固定存放的柜台或案架。
  (四)餐饮业室内必须具备上下水系统。餐厅内设流水洗手设施,下水通畅完好。
  (五)餐厅地面、墙壁、天棚洁净。灶间内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易于清洗的不透水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使用不透水材料,并设有污水排放口。灶台整洁。
  (六)门、窗及对外通道有严密的防蝇(虫)、防鼠设施,临街门面设立内开或推拉玻璃门。设置有盖无泄漏的垃圾容器(箱、桶等)。厨房不得设置在沿街面。
  (七)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毗邻厕所、卫生间、垃圾池(道)、垃圾处理站(设施)等。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环保、卫生要求:
  (一)严禁采购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二)每一从业人员需备有2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洁净并保持个人卫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部应当用流动水洗手,并消毒;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三)操作间内工具、容器应专用,有空气消毒设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板要设有明显生熟标记,并经常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的一次性食品卫生用品(包括:餐巾纸、卫生筷、卫生餐盒、杯等)必须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五)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禁止在贮存食品的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六)在餐饮具摆放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饮具摆放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七)各类物品堆放有序,餐桌桌面随时保持清洁无残羹油渍,地面无污物、废弃物(含顾客用后的餐巾纸等)。产生的垃圾及时清除,必须使用有盖的垃圾容器。不得店外或者顾客可视范围内存放潲水桶。
  (八)油烟排放符合环保、卫生标准,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排风、鼓风等设备产生的噪音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不得面向人行道方向排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炉灶具。
  (九)收银员和食品加工人员要分设,分设确实有困难的,食品加工人员不能直接用手接触钱币,防止从钱币传播疾病。
  (十)餐饮业经营场所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八条 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卫生、环保规范,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第九条 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各管辖区内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由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无证经营或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伪造、涂改、出借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或虽有合格证但患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痢疾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上岗位工作的;
  (三)不按卫生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和保洁的;
  (四)不按餐饮业卫生规范和卫生制度要求操作的;
  (五)烹饪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对人体可能有害物质的;
  (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准店外经营,不准泼撒、排放污水污物;全天保持“门前三包”范围内清洁卫生,临街门面每天须用拖把对“门前三包”范围的人行道进行清扫;“门前三包”范围内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乱贴乱画现象;不得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门前三包”范围内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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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2007年度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700万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三)对人均年收入19200元以上的单位,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600万元。由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四)组织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扬单位干部职工,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补津贴)的2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专项捐款,筹集400万元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单位完成。各单位将捐款于2007年9月份收齐后直接缴市级机关工委,由市级机关工委汇总后缴市财政局。
(五)实行财政分项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权、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补贴经费,由市与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9:l,即市财政承担90%,区级财政承担10%。
(六)从土地出让金有偿收益中提取1000万元。
第三条 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补助范围,就业再就业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特定政策补助、社区工作站经费补助、进城务工和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补贴、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补贴等相关就业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 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基础管理。对享受各类补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档案,做好补贴资金的认证、申报、审核。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途、标准和程序拨付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筹集和解缴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增设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26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要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据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三)积极稳妥。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抓出实效。

  (五)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四、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治理范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要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保险行业要从今年3月份开始,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到11月底基本结束。

  各单位,尤其是保险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自查要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要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各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进行督查,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各单位要定期向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抽查。

  (二)专项检查。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要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投资交易的监控措施。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把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一个重点,深入进行检查。

  (三)查办案件。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全行业的法规意识,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中国保险报》等有关媒体要开辟治理商业贿赂专栏,专栏要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行风评议,积极倡导规范诚信,努力维护公平竞争。

  健全自律机制。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加大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防止不正当交易。要抓紧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保险营销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抓紧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银行代理保险管理、保险资金管理、保险资金托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抓紧完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和兼业代理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要狠抓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章办事。

  深化改革。要深化保险企业改革,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程序,规范决策和执行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单位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丰富市场主体类型并大力培育成熟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要注重在动态监管、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促进企业增强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上下功夫。尤其要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六、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不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明确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把握进程,及时排除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更不能压报。要严格督导,严格巡查,上级单位要在下级单位确定若干联系点。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深入调研,加强协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各部门要经常沟通,加强协作,共同探讨有关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形成治理合力。保监会各有关部门、各保监局以及保险企业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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