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0:58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2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确需使用的超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节约使用办公用房,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处置,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南通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十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充分协商后,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
(十五)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匡算进行论证,形成基建项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项目立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项目资金估算数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正式立项。
(十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发改委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立项批文的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概算数及政府投资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其列入市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据此安排建设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逐步实行“代建制”。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9月编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二下”方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产核算与经营管理
(二十三)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存量资产的帐务调整手续。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帐,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与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四)机关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的转让收益、出租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和建设更新。
六、普查清理与分类处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申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房管等部门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在普查基础上,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和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2.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等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



大兴等五县区财政局、农村改水办公室:
在执行世界银行“CHA-1578号”中国农村供水项目期间,我市于1985-1991年向国家财政部借“世行”贷款,8035537.5个特别提款权,(按当时汇率折合10361092.23美元,人民币40283892.31元)。同年开始,由市政府转贷给大兴
、昌平、顺义、通县、房山五个区县进行农村改水工作。按贷款协议要求,除贷款资金外(贷款资金占工程总造价的40%),市、县政府给予资金配套(占10%),农村集体、个人集资50%,共完成农村供水项目736个,使844个村,92.39万农民吃上了安全卫生的自来水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贷款协议及全国爱卫会下发的还贷通知要求,自1995年9月5日起至2010年3月5日止,我市每年将分两次向国家偿还贷款,每次偿还贷款总额的三十分之一,即267851.25个特别提款权(SDR)。还款额计算方法,贷款协议规定,以特别提款权(SDR)为
单位,按还款时的汇率折算。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国家汇率的调整,还款与借款时汇率差距甚大(借时汇率1SDR=1.2894USD,1USD=3.888RMB;而1995年8月2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国际金融市场行情表”的汇率,1SDR=1.55954USD,
1USD=8.2967RMB),给还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按8月2日汇率计算,15年内我市将向国家约还款103972105元人民币,平均每年约还6931474元。借款期间,我市农民使用“世行”贷款折合人民币为40283892.31元,与还款总额相比,差
额(贷款风险)约为63688212元,约占还款总额的61%。
鉴于上述情况,按市政府与大兴等五个改水项目区县签定的贷款协议,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的还贷工作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受益农民偿还的借贷金额部分,二是按照贷款担保合同,受益区县政府承担风险,即应还的SDR数额按还款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的不足部分。由于此项工作涉
及面广、难度大,我市必须认真组织,狠抓落实。为确保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1.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还贷工作的认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区县农村改水项目的还贷工作。保证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
2.财政部分要把还贷资金纳入当年预算,认真执行贷款协议,切实起到对农村改水项目的担保作用,对受益农民还贷部分要有相应的制约措施,保证还贷资金及时到位。
3.在区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区县农村改水办公室负责受益农民的贷款回收工作。把回收贷款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还贷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定任务,定指标,保证按期、如数回收贷款。
4.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的还贷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次还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分别将偿还贷款提前一个月汇至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待各区县交齐后,由市改水项目办公室统一偿还国家。
5.要认真总结还贷工作经验。每半年各区县要向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回收贷款情况,以便市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还贷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全市还贷工作。
1995年10月16日



1995年10月16日

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社会事业设施的完善,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事业设施,是指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新闻出版、档案等单位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场地(见附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的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利用和拆迁安置。
第三条 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列入规划。
规划和建设社会事业设施的具体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属的大、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图书馆、文化宫(馆)、影剧院、青少年宫、医院、卫生院、电视台(站)、广播电台(站)、报社、新华书店的建设预留用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业设施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确定规划红线,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六条 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社会事业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社会事业设施,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审确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减少面积或降低标准。社会事业设施工程竣工后,由社会事业有关主管
部门参加验收。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会事业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确属无法重建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拆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社会事业设施和国家、地方政府所属的科技馆(宫)、博物馆、田径场、球场(馆)、游泳池、综合档案馆、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除市政建设需要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无偿拆一建一,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和使用权。
对不能停止社会服务的学校、医院、卫生院、电视台(站)、广播电台(站),拆迁时应当先建后拆;就地安置的,应当提供过渡安置用房,保障其有效服务。
第十条 社会事业设施应充分发挥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社会事业设施实行使用功能登记制度。由社会事业设施使用单位持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向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确认后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会事业设施的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社会事业设施经其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用于非社会事业的,不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二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预留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预留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被调整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社会事业设施目录(福州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目录进行调整或对个别不明项目者进行认定)

(一)科技馆(宫)
(二)大、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
(三)图书馆、文化宫(馆、站)、博物馆、美术类展览馆、纪念馆、专业画院、专业影剧院、音乐厅、青少年宫
(四)医院、卫生院、防治院(所、站)、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防疫站、血站、消毒站、急救中心(站)
(五)体育馆(场、中心)、田径场(馆)、球场(馆)、各类训练馆、游泳池、射击场
(六)电视台(站)、广播电台(站)及其主要配套设施
(七)计划生育服务站
(八)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
(九)各级党委机关报社、新华书店



1995年9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